专栏名称: 土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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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约交地应承担违约责任

土地观察  · 公众号  · 房地产  · 2019-06-12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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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2月28日,四川省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通过拍卖方式竞得某县土地管理部门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人在2011年3月8日前将出让宗地(宗地面积21900平方米)交付给受让人,并对双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此后,置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了全部出让价款9220万元。2012年6月19日,县土地管理部门对置业公司项目一期用地进行了使用权登记,并核发了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7333.3平方米。2012年9月27日,双方按照调整后的规划建设方案签订了出让合同。2013年12月13日,县土地管理部门对置业公司项目二期用地进行了使用权登记,并核发了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4566.63平方米。该县土地管理部门分别于2012年12月、2014年5月向置业公司交付了部分土地,后因征地拆迁等原因致使出让地块未及时全面交付。置业公司以县土地管理部门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交地条件交付土地,造成其因迟延进场施工带来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要求判令县土地管理部门支付延期交地违约金。

裁判结果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合法,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出让人,负有履行交付出让土地的合同义务。县土地管理部门未及时按照约定的期限和交地条件交付土地,造成置业公司项目建设延迟达二十一个月,由此给置业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依法判决,县土地管理部门向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523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合同日益成为政府的一种有效管理手段。在行政合同纠纷案件中,行政管理部门既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又是相关公共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合同履行出现纠纷时,可能使作为合同相对方的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该案中,法院以依法保护为前提、全面保护为基础、平等保护为核心,充分运用依职权调查、庭审调查等司法手段,准确、全面认定案件事实和双方履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分清责任基础上,支持企业要求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既有效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政府重法治、讲诚信、负责任,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对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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