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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2020年榆林市拆迁旧城改造计划

古币屋  · 公众号  ·  · 2020-02-20 00: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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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榆林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组织实施榆林中心城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住建、国土、执法、公安、工商、民政等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拟定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接受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五)编制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六)组织培训房屋征收工作人员;

(七)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八)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负责监督其工作;

(九)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层数、用地、附属设施、装修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十)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通知规划、国土、住建、工商、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

(十二)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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