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学学术研究领域自上个世纪末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大规模引介、移植西方法学理论与实践经验的趋势,以西方法学智识为应然规范标准建构中国法学的理论体系、进而对中国法治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行比照、批判的研究进路大行其道。在此趋势之下,我国法学界甚至形成了一些较为极端的“潜规则”,如引用西方法学文献,尤其是引用其各流派代表人物的观点,是中国法学著述的必备要素,而对西方法学理论的熟知程度甚至对西方著述引用的多寡,在许多情况下被当作评价学术水平高低以及理论深度的重要依据(参见顾培东:《也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第5-17页)。这种研究进路的盛行对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法学学科体系的重建与恢复、法律知识与法学理论的普及与传播具有积极的作用。然而,中国法学在初步完成了自身的理论建构以后,很快又形成了一种以“知识-文化法学”为重心趋势的研究状态,“知识-文化法学”高扬“为学问而学问”的大旗,法学人并不追求其观点与主张的外部传播,而是着意于法学共同体内部的传承与接受,“文章写给写文章的人看”成为一种理所当然,法学研究在很大程度上被当作一个不依赖于社会现实而存在的自闭、自洽以及自我证成的文化活动。这种研究倾向包含着明确的趋近世界法文化、西方法文化的实际取向,“无论是作为对‘知识传统’的承接,还是基于‘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当代中国法学人已习惯于并热衷于在世界法文化语境中讨论问题”,“力图在世界法文化中为中国法学寻得一席之地”(参见顾培东:《也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第5-17页)。然而,中国社会法治秩序的建构有着自身的固有演进逻辑,尽管法治原则被认为是当代人类文明之普适价值,但具体场域中的法治实践在很大程度上则属于“地方性知识”,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从原有计划经济、全能国家体制下逐渐转型的国家,其法治秩序生成的过程中所出现的——威权政治的控制逻辑与法治原则下的权利逻辑之间的冲突、作为传统文化核心特征的“特殊主义”行为逻辑与法治秩序所要求的“普遍主义”行为准则之间的冲突(参见郑也夫:《特殊主义与普遍主义》,《社会学研究》1993年第4期,第110-116页),使得中国法治进程呈现出一种超越西方法治智识解释范畴的纷繁复杂、光怪陆离的局面。这实际上为中国的法学研究提供了极为丰富的学术“富矿”,也是中国法学真正走向世界、在世界法文化体系中取得一席之地真正资本。然而,中国法学研究缺少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应有关注、研究语境远离(甚至是刻意回避)中国社会实际场景的状态,显然无法对此复杂局面作出有效回应,对西方法学理论的亦步亦趋可能让中国的法学研究导向“无根基的知识”之境地,最终形成法学学术研究对法治实践的贡献度和影响力不断减弱的趋势。
除了
研究语境远离中国社会实际场景
外,中国法学研究还存在着
研究方法较为单一及其所导致的对社会实现解释能力有限
之问题。法解释学、规范法学的研究进路被认为是法律学作为独立学科之“安身立命”的根本,这也是当下中国法学研究中大多数法学人依循的主流路径。毋庸置疑,法解释学、规范法学研究的精进为中国法治事业的进步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与智识基础。但其局限性也是十分明显的,法解释学、规范法学实际上是一门以特定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籍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这种学问要求研究者不得轻易怀疑、否定作为法律论证大前提的实证法规范,尽可能地运用法律方法与法律解释技术在法规范的框架范围内解决问题(参见卡尔.拉伦次:《法学方法论》,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1页)。但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成熟的、正当的法律创制机制未臻完善致使诸多场景中法规范本身的正当性遭遇挑战,与此关联的则是法律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效力”与“实效”严重脱节的局面——大量的超越、游离于法规范之外的政治、社会等诸多因素对法规范的冲击与抵牾,极大地削弱了法律的规范功能,即 “法律的统治”这一课业在当下中国远未完成。
在此背景下,中国的法学研究局促于法解释学、规范法学之有限视域的状态,使其无法在整体上对决定法制运行状况的社会事实性要素作出有效的回应和关照,亦难以解释和洞察中国法制运行性状的真实逻辑;诸多以中国问题为关怀的研究著述,也可能因其“从应然到应然”的规范研究立场、或者是因为作为其论证基础的实证法规范本身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而遭受解释能力有限、“隔靴搔痒”、脱离中国法律运行的实际语境等诟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