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以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义务履行完毕后,可以申请法院对其曝光信息进行屏蔽。
被执行人:张子杰(男)
身份证号:410526197401119XX0
家庭住址:滑县慈周寨乡东连屯村
被执行人:郝建闯(男)
身份证号:410526197512080XX6
家庭住址:滑县道口镇解放北路火车站巷
程传顺诉张子杰、郝建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526民初497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张子杰、郝建闯借原告程传顺70 000元,现自愿于2016年11月1日前偿还给原告程传顺本金70 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6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调解书生效后因张子杰、郝建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程传顺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子杰、郝建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二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将张子杰、郝建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高消费。
如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或者了解其财产、收入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举报。
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72-8165688
被执行人:陶邓魁(男)
身份证号:410526196807035XX2
家庭住址:滑县上官镇赵庄村
被执行人:陶国联(男)
身份证号:410526197112315XX6
家庭住址:滑县上官镇赵庄村
闫浩攀、闫瑞达诉陶邓魁、陶国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526民初2383、238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陶邓魁、陶国联自愿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闫浩攀欠款94 000元及利息15 000元、偿还原告闫瑞达欠款38 000元及利息5 000元。
调解书生效后因陶邓魁、陶国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闫浩攀、闫瑞达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陶邓魁、陶国联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二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将陶邓魁、陶国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高消费。
被执行人:张云宁(女)
身份证号:410621198712071XX4
家庭住址:滑县慈周寨乡西连屯村
被执行人:桑军恒(男)
身份证号:410526197709076XX7
家庭住址:滑县慈周寨乡西连屯村
焦振海诉张云宁、桑军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4)滑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张云宁、桑军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振海借款24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4年10月1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判决生效后因张云宁、桑军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焦振海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云宁、桑军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二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将张云宁、桑军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高消费。
被执行人:刘守乾(男)
身份证号:410526196504285XX0
家庭住址:滑县上官镇后刘村
被执行人:刘利贞(男)
身份证号:410526196406035XX1
家庭住址:滑县上官镇后刘村
滑县上官镇上官村铁牛寺基金会诉刘守乾、刘利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526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刘守乾、刘利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滑县上官镇上官村铁牛寺基金会人民币96 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12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判决生效后因被告刘守乾、刘利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滑县上官镇上官村铁牛寺基金会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守乾、刘利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二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将刘守乾、刘利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闫俊强(男)
身份证号:410526197905125XXX
家庭住址:滑县上官镇干西村
唐新立诉闫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滑上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闫俊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唐新立人民币20 000元。
判决生效后因闫俊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唐新立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闫俊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将闫俊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高消费。
被执行人:孙富强(男)
身份证号:410526196806246XXX
家庭住址:滑县慈周寨乡孙白社村
刘文杰、刘宗铭诉孙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526民初439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孙富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文杰、刘宗铭人民币50 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判决生效后因被告孙富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刘文杰、刘宗铭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富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仍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将孙富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高消费。
被执行人:杨溃勇(男)
身份证号:410526198907195XX2
家庭住址:滑县上官镇姬柳里村
杨自干诉杨溃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526民初99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杨溃勇于2016年6月12日前偿还原告杨自干借款120 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27日起按月息两分计算至2016年6月12日止。
调解书生效后因杨溃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杨自干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溃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仍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将杨溃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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