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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研究基地成立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2-28 10:14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研究基地成立仪式暨国家责任体系建构的理论与实务高端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成功举办

2017年2月2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研究基地成立仪式暨国家责任体系建构的理论与实务高端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大学联合举办,并有来自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与社会资源保障部等相关国务院部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实务部门的同志以及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国际关系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和法学所、北京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外交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山东科技大学法学院的各位教授与专家学者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等著名律所的律师代表等近六十位会议嘉宾。

 “国家责任”概念是在中国法学研究和实务工作中进行理论创新的重要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研究基地的成立则是法学理论界与法学实务界跨界交流、强强合作、协同攻关的重要平台,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搭建了桥梁,有利于我国法学理论的完善以及国家责任体系建构。本次会议就国家责任体系建构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了积极交流,对国家责任体系建构的社会背景、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以及未来的前景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会议第一阶段举行基地成立仪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锦光教授主持基地成立仪式并介绍与会嘉宾。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主任刘合华首先致辞,他受临时有重要公务安排而未能亲临现场的最高人民法院陶凯元副院长委托,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并代表赔偿办公室向所有的与会领导与专家学者表示感谢与欢迎。刘合华主任对国家责任概念进行了的简要阐述,他认为,国家责任概念及相关原理是坚持以人民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原则的重要体现,为了促进国家责任体系的建构,应该强调深化理论研究,推动国家责任理论的深入发展,利用国家责任研究基地这一平台,发挥平台优势,努力实现理论与实务的合作共赢。最后,刘合华主任表达了自己对成立仪式和学术论坛能够圆满进行的祝愿。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在致辞中谈到,他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对与会领导与专家学者表示欢迎与感谢,对研究基地的成立表示衷心祝贺,对最高人民法院的信任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王校长在致辞中指出,随着风险社会中的危险消除、风险预防以及剩余风险的社会共担要求,传统上仅限于对违法行为进行国家赔偿的国家责任概念需要进一步的扩充。国家责任体系建构有利于国家责任的承担以及社会的多元化综合治理,希望基地能够拿出成果,在国家责任研究方面能在国际上占据重要地位,搭建理论实践交流平台和各方专家学者共同研究国家责任的桥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在随后的致辞中表示,他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对人大法学院的信任,并对与会嘉宾表示欢迎。韩院长认为,基地聘请众多不同领域专家学者的理由在于,对国家责任体系建构的研究是跨学科的研究。在研究国家责任问题时,我们应该立足于宪法学进行分析,理解其蕴含的基本核心价值,即尊重人权。而目前中国社会缺乏凝聚力,如何通过国家责任的体系化和司法化,消除社会矛盾、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韩院长指出我们下一步的工作应是制定基地的发展规划,成立学术委员会,努力发挥国家责任研究基地既能推动实务研究又有利于理论研究的优势。

随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研究基地合作双方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公室的刘合华主任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韩大元院长进行国家责任研究基地协议的签订。双方签订协议后友好握手并进行了合影。


王利明常务副校长与刘合华主任共同为研究基地揭牌。在与会嘉宾的掌声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研究基地正式成立。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公室祝二军副主任宣读了研究基地负责人名单和首批研究员名单。研究基地负责人由刘合华主任和王利明常务副校长颁发聘书。经双方研究决定,任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为研究基地主任;任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锦光教授、最高人民法院何君审判长担任研究基地副主任;任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旭副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徐超法官为研究基地秘书长;任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虎副教授担任研究基地副秘书长。 


首批研究员由刘合华主任颁发聘书。本次成立仪式聘请的首批研究员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文奇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兼副院长杜焕芳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建顺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莫于川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副院长方长平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副所长冯军研究员、清华大学法学院车丕照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沈开举教授、外交学院江国清教授、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队建室周涛副主任、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陈百灵司长、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马滔主任、公安部法制局复议处王永处长、财政部条法司复议处支海处长、人社部法规司法律事务处王学琳处长、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院长刘飞教授、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李昕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主任李洪雷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红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锴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高秦伟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陈征教授、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田夫副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于文豪副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柳建龙副教授、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新宇律师、北京铭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蔡维霞律师以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侍雯律师。

会议的第二单元为国家责任体系建构的理论与实务高端论坛。

论坛分为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为研讨会的基调演讲,由研究基地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教授主持。

在本环节中,首先进行基调演讲的是研究基地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公室何君(代理)审判长。何法官演讲的主题是“国家责任理论研究与制度完善”。何法官首先从国家责任内涵与制度体系这一角度界定了基地研究的主要内容,接着从国家责任问题研究必要性角度介绍了本次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这个命题的原因。最后,何法官指出了国家责任理论研究中的关键问题,包括深入研究国家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深入研究国家体系问题、深入研究国家责任本土化资源的问题和深入研究国家责任立法的问题。 

随后,研究基地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锦光教授以“国家责任的宪法学视角”为题,从宪法学角度出发表达了其对国家责任体系的看法。胡锦光教授首先肯定了本次国家责任问题的研讨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接着他介绍了宪法与国家责任不可分割的关系——宪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准则是国家责任的价值归属,权力制约和监督原则体现了国家承担责任的各种方式。此外,胡锦光教授还提供了从宪法学角度研究国家责任的几个基本视角,分别是国家责任的宪法根据、国家责任的宪法涵义、国家责任的宪法类型、具体国家责任的合宪性控制、国家责任的宪法学前沿。胡锦光教授表示,本次国家责任问题研讨是国家变化、发展、进步的表现,也将进一步推进变化、发展、进步。

 第二个环节为国家责任体系的主题研讨。研讨会由研究基地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院长刘飞教授主持。


研究基地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文奇教授,研究基地研究员、最高检刑申厅国赔办马滔主任,研究基地研究员、中国社科院政治学所冯军副所长,研究基地研究员、郑州大学法学院沈开举教授,研究基地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旭副教授先后发表了主题演讲。


朱文奇教授从国际的视角出发,通过南斯拉夫事件等多项国际事件的例子,指出了国际法在国家责任之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并提出国家责任是全世界法学院都在探讨的问题。


马滔主任从国家司法的角度为国家责任体系的建构提出了四个关键词,分别是“统筹”、“平衡”、“协调”、“适度”。马主任指出,建构国家责任体系要将统筹的理念运用到侵权赔偿责任等领域中,平衡国家责任与公民责任,协调司法与行政以及司法行为与司法责任行为,与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国家总体司法形势、人民基本司法需求相适应。


冯军研究员从国家责任问题的价值和国家赔偿法实施情况讨论了国家责任问题现有的形势,他提倡从法治建设和国家现代化治理的全局上去理解国家责任,同时使国家赔偿落于实际并将其“逼入”法治的渠道。此外,冯军研究员还特别提到了赔偿的“体外循环现象”,他建议应当解放思想,从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束缚中解放出来,同时敦促司法赔偿从国家赔偿之中脱离形成独立体系。 


沈开举教授秉持这次会议的要求和理念,认为对侵权赔偿责任与侵权补偿责任应进行概念上的区分。现实中,存在许多国家行为损害公民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其中尤其体现在国家对不动产的征收和征用问题十分严重,并且疫苗注射、义务兵役制等也导致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损,应当确立国家责任的体系以便进行赔偿与补偿。沈开举教授强调,我国很注意依靠政策治理国家,以国家倡导的政策倾斜、对口支援为例,有些政策没有考虑到地方现状,损害了地方公民的切身利益。


王旭副教授则从国家的正义理论角度,对国家责任概念进行了阐述。他认为,学术创新重要的表现之一是提炼出一个成熟的概念,而“国家责任”这一概念的提出是我们法学界学术创造力发展的重要表现。国家责任概念要依靠国家的正义论进行支撑——国家如何行使权力才符合正义准则的根本要求。这需要我们建构以责任为起点的国家哲学。尤其在当今中国,体现 从矫正正义向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并重的时代转型。在风险社会条件下,大量因果关系不明的损害发生,社会、市场的失灵,以及个体创造性活动带来的不确定,都意味着国家责任从危害消除模式逐步转向风险预防模式。王旭副教授还提出,国家赔偿责任与补偿责任在实证法和法理上都有了较为明确的构成要件,但是国家责任作为一个崭新的上位概念在构成要件方面的理论建构并不成熟,而如何提炼和抽象出一般性的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决定了理论创新的可能,以及如何回应现实的问题。


接下来,国家责任体系建构的理论与实务高端论坛进入综合讨论的环节,研究基地研究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的王锴教授与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队建室的周涛副主任先后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王锴教授首先表达了对基地成立的祝贺以及被聘为研究员的感谢。他认为,责任和职责概念的区分决定了之后的研究对象,而概括而言,责任具有批判性意味,而职责不具有。同时,现实生活中赔偿和补偿区分难度较大,我国认为赔偿意味该申请赔偿没有正当理由而补偿则意味着有正当理由,但最终二者带来的结果是一样的,只是法理上应做出区分。赔偿责任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区分,以及公法和私法上的区分,而我国现行民法总则删除了相关条文,使得私法意义上的赔偿责任追责缺乏追责的依据。 



周涛副主任提出为了基地更好的建设以及成员之间的交流,应定期举办周末论坛,以线上微信等交流方式进行交流。周涛副主任认为国家司法救助、国家给予补偿的制度只是权宜之计,应该进行国家预防措施的准备。国外有着责任救助以及保险等半官方形式的救助方式存在,希望专家学者和律师与国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同时,提出了司法机关的信访难以解决的问题,表达了希望从司法救助阶段减少社会争讼的产生,真正发挥司法办案者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公室祝二军副主任进行了会议的总结发言。他表示本次研究基地成立仪式暨研讨会的召开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中国人民大学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建设的国家责任研究基地,有利于推动跨界的强强合作,推动国家责任理论研究和实务发展,加强权利救济和人权保障,为相关制度设计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实践经验保障。下一步的规划,应该共同合作开展一系列研讨活动,例如针对国家责任相关领域开展司法解释相关的起草论证,疑难问题探讨,典型案例研究,专项学术课题委托研究或联合研究,建立国家责任理论和实务的信息共享机制等活动。研究基地建设的目的是为了给解决司法实务中遇到一系列问题提供理论支持,以基地为桥梁,有利于实务部门拥有了资源优势:大学利用原有的师资教学优势,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实现未来更美好的合作,对未来法治发展做出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研究基地的成立将有助于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深入研究国家责任体系化、综合性和前沿性的问题,这也标志着围绕一个新的学术概念进行跨学科研究的开始,研究基地后续将按照既有规划展开一系列理论和实证研究,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应有的力量。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新闻中心  

供稿:李君雅、高昕昳  编辑:杨怿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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