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权威的正当性与政治义务的证成性
我们诞生之始便是我们生活在某个国家或政治共同体之时。我们已经对共同体的约束与限制习以为常,便很少思考其存在是否正当,或其正当性的根源为何?在政治共同体中,总是少部分人或机构拥有统治的权利,而大多数人则只是服从,然而我们为何会被其他一些人统治?我们为何要服从政府的告令?为何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我想这些可能虽然是绝大多数公民历经一生也不曾思考的但却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政治权威的正当性思考。
正当性追问的是权力的道德基础,即“是什么使得权力或者武力成为道德上对的?”政治权威的正当性也就是在追问国家,政府等政治权威的权力具有道德正确的原因。人们一般把政治权威的正当性定义为“某个政治权威具有道德上可辩护的理由从而来实施统治”。
政治权威的正当性是人类创建共同体以来最核心的政治问题,自古以来,人们不断地探索着或建构着权威的基础,它们或是神秘启示,或是习俗传统,或是自然正当,或是血缘高贵,或是神圣意志,古代国家常以之为维持政权稳定的道德根基。在还未主观化的古典政治哲学世界中,人们总是寻求之中外部的高于人类的价值作为政治行为的正当性基础,但在启蒙运动后,人们的理性被极大地激发,随之而来的实证主义的发展使得人们思想中的非理性被去魅,各种“外在正当化”理论已经丧失其说服力,人们不再会被某个客观的绝对价值说服,传统外在的正当性源泉被截断,人们开始诉求于理性的合理性。政治权威正当性的理论根基就再也不能求助于高于人的外在价值,而试图寻找人的内化特性。
最早推翻各种外在道德理由的论证始自17,18世纪以道德功能主义,它取代了中世纪的自然法,强调个人与同胞的道德关系,而不是个人与绝对高于个人的上帝的责任关系。责任或义务的赋予对象不再是外在的某物而是人类自身。
近代以来, 学者们在讨论国家与公民的关系问题时,倾向于从政治权利进行展开:从洛克、卢梭"天赋人权"提出自然权利学说, 到德沃金出版"走向权利的时代", 都在展现这一脉络。然而,作为共同体形式的国家,它要求公民政治权利与政治义务的统一, 反而忽视了政治义务,就既不能维系国家的存在与发展,也不能真正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西蒙斯对五种理论的反驳
西蒙斯认为现存的主要政治义务证成理论存在各自的缺陷,在《道德原则与政治义务》一书中,西蒙斯通过对学界最盛行也是最具说服力的五种政治义务问题证成理论分别进行阐明与批评,这里简述如下:
首先,基于对政治义务中义务一词的理解不同,各种理论的证成的侧重点便不一样,分别有同意理论,默认原则,公平原则,自然责任原则以及感恩原则。
最最传统的的政治义务的证成理论便是同意理论。自洛克以来,基于自愿的同意便成为了联系人与人之间的政治纽带。在同意理论之下,任何政治义务只有在被统治者的自愿同意下才能成为正当,而同时,政治义务与政治权威的观念被认为具有关联性。这就是说,每一项基于公民同意的政治义务的承担意味着对政治权威的让渡,政治权威的正当性基于公民的同意。
同意理论有着很明显的硬伤: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公民们在某个时候对政治权威表示过同意。虽然社会契约论表明,在订立契约进入社会之时,所有人都明确地表示过同意,但这只不过是一个历史假设。而且,即使真有订立契约之事,订约者的子孙后代为何要承担祖先曾经的意志,即使他们从未对这个自己一出生便对其具有政治义务的国家明确表示过任何的承诺或同意?同意并不是像原罪一般的存在,而是应该基于个人主动自愿情况下的同意,同意理论假设的这种基于同意的政治关系与历史事实并不符合。“如果合法的政治权力仅仅来源于(一个很高而经常又不确定的比率的)被统治者的同意,那么大多数(若不是全部的话)现存政府都是不合法的。”
既然如此,“明示同意”就不足以构成政治义务的基础,默认原则开始作为一种补充而出现。默认理论认为:公民的同意并不一定必要通过明确地说出“我愿意”、“我同意”、“我承诺”等诸如此类的话来表示,人们的其他某些行为可以被认为是在表示同意,比如:居住,在路上行走……
但是默认原则的解释也不完美,其缺陷在于:如果居住是同意的表示,那么所有的国家都将因为有人居住而具备合法性,哪怕生活在专制国家或暴君统治的国家,公民也负有政治义务。这显然并不符合近现代公民国家之自由平等的基础。
后来哈特、罗尔斯等人提出了公平竞争原则。与传统的同意理论不同,源自公平原则的义务起源于他人的行动,而并非个人自己的行为:根据公平原则,如果社会的其他成员都支持政治权威并遵守法律,那么他们的这些行动在限制了自己的某些自由的情况下对我们这些还未支持政府,遵守法律的人赢得来自法律与政治的好处是有贡献的。我们的好处基于他人对自己自由的限制,如果我们并未支持政府并同时遵守法律,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我们是由于这一道德原则而对政治权威有了政治义务,与契约或同意没有关系。
公平原则虽然为解释政治义务提供了一种新的路径,然而也存在缺陷:我们从政府或国家那得到的利益或好处往往都是某种公共物品,然而公共物品的接受并不是公民自愿取得,而是被动获得,不仅仅是这种利益的类型,就连公共物品的消费几乎也是一种被动的行为,也就是说公共物品具有不可排他性,非选择性性和不可逃避性,个人不再能够决定是否得到这些利益。所以这就暗含着这一情况:如果一位公民并不需要这些公共物品的利益,也就是说,这些公共利益即使失去这位公民的利益也不会受到任何的损害,所以他对于得到这些公共利益即使是在逻辑上而非事实上都是明显非自愿的。如果这样,那么他是否还应该负担起任何因得到公共利益而产生的政治义务呢?这显然违背了现代政治理论中平等自由的基础。
虽然乔治·克洛斯科在其《公平原则与政治义务》一书中通过推定有益和可排他性等理论对这一点进行了反驳,也就是说,他对这些公共物品进行了限定,最重要的一点便是这些公共物品必定是每个公民都必要的且经过推理必定对他们而言是有利的,所以公民们一定会自愿接受这些好处,在其论证体系中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比如“政治社会能否被合理地看作是一种合作体系?”、“究竟什么才算是合作事业的利益与负担的公平分配?”等。
自然责任理论中的自然责任包括两种责任:第一种是服从运用于我们的正义制度的责任。这种责任的存在只有一个条件,即运用于我们的制度必须是正义的;第二种是推动建立正义安排的责任。这种责任的存在则有两个条件:一是制度必须是正义的;二是我们付出的代价不能太大(克劳斯科将这一条件称为“成本限制”条件)。
自然责任理论的缺陷:用正义的自然责任理论来证成政治义务并不能保证公民所负的政治义务只是属于对自己国家的义务,相反,这使得任何一个国家的公民对任何一种正义的国家都负有政治义务,任何一个正义的国家也对所有人都有统治权。但我们有什么理由和标准判定一个要强制我们服从、限制我们自由的国家是正义的呢?
感恩原则是指当我们接受了政府(国家)带给我们的好处后,出于感恩的理由我们有必要补偿政府,而补偿的方式就是履行政治义务。无论是中西文明,感恩通常都被视为一项美德。
西蒙斯总结说:“没有一个责任原则是有用的。即使综合这四种解释,最终也无法为政治义务提供一般性的解释;在合并解释的情况下,现存的政治共同体中也很少有公民会受到其约束”。
三、西蒙斯“哲学无政府主义”的证成
根据西蒙斯的权利与义务(或责任)之间的“逻辑相关性”假定:“每一项权利的存在都以相关义务的存在为必要前提,反之亦然。”如果政治义务被证成,那么在承认与承担公民对于政府的义务的同时,政府对于公民发布命令的权利也就自然地被赋予了,这种发布命令使公民予以服从的权利就是某种意义上的政府的政治权威,而政治权威显然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础。这样,西蒙斯就将政治义务的问题与政府合法性的问题联结在了一起,而基于他对政治义务的几种证成理论的反驳,使得没有任何一种理论能够真正地普遍地证明政治义务存在的合理性。于是西蒙斯认为,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政治义务,也完全没有必要谈论政治义务问题。政治义务存在的合理性的消失也使得通过权利与义务的逻辑相关性假说相联结的政府合法性破产。那么一切政府就都不具有合法性了,在其《哲学无政府主义》中,西蒙斯说道:“对一个核心主张承认把形形色色的无政府主义政治哲学统一起来,这个主张就是,所以现存的国家都是不合法的。”所以,西蒙斯的关于政治义务的理论就是一种无政府主义,但这只是在对于国家的不合法这一统一要素上来说的,因为在西蒙斯看来,哲学无政府主义终究与政治无政府主义不同。他认为政府不具有合法性不代表政府不具有正当性,哲学无政府主义并不主张将一切政府都予以消除,不主张以自由互助代替国家管控。
哲学无政府主义强调国家统治缺乏道德正当性,人们并没有义务或责任服从国家。相应地,国家也没有发号施令的正当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应该被消灭,国家的存在只是缺乏道德上的理由,即不能被证成,但国家的存在是可以基于其他理由的,即国家的存在可以从其他理由被证明是正当的。在通常情况下,公民都没有特别的义务去支持和服从居住国的政府,绝大多数公民既没有政治义务,也没有特殊的政治责任,多数人不具有服从特定政府的道德义务或没有一个政府拥有命令公民服从的道德权利的结论并不构成或直接导致公民不服从(服从法律,支持某种政府)的正当性。
哲学无政府主义是在传统政治理论的各个流派对于政治义务的证成上都具有某种意义上的缺陷的基础上所产生的关于国家正当性的一种怀疑。五种理论都不具有普遍性或广泛性的特点,所以没有任何一条原则足以证成道德义务。
但哲学无政府主义注定是失败的,他只是自由意志论的逻辑极致化。对于哲学无政府主义,我想最好的态度就是把它看作对于集权主义的对应性回应,看作对于集权主义的抗议。
四、结语
国家权威的正当性并不是像洛克所说的是通过一次性的真实契约完成的。一来这不是历史事实,二来在论证上也不见得可取。我尝试指出,政治正当性的建立,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面向(但不必是唯一的面向),是立足于当下的我们──自由平等的公民──在公共领域自由运用我们的理性和道德能力,通过持续不断的商谈对话论证,最后达到的反思性认可。国家在人民中间得到的认可程度愈高,它的正当性就愈高。
政治权力正当性的建立,是一个持续的无间断的互动过程,而不是像社会契约论所想象的那样,国家正当性完成于历史的某一个点,使问题从此得到永久解决。实情远非如此。在现实政治中,正当性问题恒常存在,并会在不同层面以不同形式及在不同程度影响政府的权力行使和有效管治。更重要的是,在一个开放多元,个人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高扬的时代,统治者不可能再靠传统、宗教、个人魅力和种种迷惑人心的宏大论述维持其权威,而是必须在公共领域直面公民,并诉诸合理的道德论证来赢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参考文献】
A·约翰·西蒙斯,郭为桂译,《道德原则与政治义务》,江苏人民出版社;
乔治·克洛斯科,毛兴贵译,《公平原则与政治义务》,江苏人民出版社;
毛兴贵编,《政治义务:证成与反驳》,江苏人民出版社;
[美]罗伯特·沃尔夫,《为无政府主义申辩》,江苏人民出版社;
周濂.《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