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成都、深圳发布4+7续约文件,到目前为止,11个试点城市中只有天津未发布续约相关文件。
成都明确于
4月1日
起施行续约结果,试点中选企业
同意
将试点药品价格降至四川试点扩围中选价格及更低的本企业国家联盟中选价格的,
与成都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签订带量购销合同
;
不同意
将试点药品价格降至四川试点扩围中选价格及更低的本企业国家联盟中选价格的,由
四川试点扩围中选企业与成都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签订带量购销合同
。
深圳明确于
3月28日
起施行续约结果,对承诺能够按中选价格在本市供应,且保证供应量和药品质量的省联盟中选药品,以省联盟中选价格
直接挂网
。如省联盟中选企业无法满足前述要求,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市医疗保障部门
优先商询试点中选企业
,作为本市新的中选企业,中选价格按省联盟中选价格执行;若试点中选企业无法满足供应要求,则
商询国家试点扩围联盟地区中选药品中本市前两年内采购量最大的企业
,作为本市的新中选企业,中选价格按新中选企业的联盟地区中选价格执行。
一、中选规则
(一)成都试点中选企业
同意
将试点药品价格
降至四川试点扩围中选价格及更低的本企业国家联盟中选价格的
,
成都试点中选企业按规定与成都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签订带量购销合同
。
(二)成都试点中选企业
不同意
将试点药品价格降至四川试点扩围中选价格及更低的本企业国家联盟中选价格的,
由四川试点扩围中选企业与成都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签订带量购销合同
。其中,对
精神类和肿瘤类药品
实行
9 个月过渡执行期(2020年4月1日-12月31日)
,由成都试点中选企业和四川试点扩围中选企业分别以国家联盟中选价格和四川试点扩围中选价格,共同与成都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签订过渡期带量购销合同,过渡期结束后并轨实施全省试点扩围政策,相关产品由四川试点扩围企业独家续标。
二、采购周期
协同四川试点扩围周期,其中,
首个合同周期为202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
,后续合同周期全省同步。
三、合同约定采购量
以成都辖区内各医疗机构确认的
2018年实际采购数据为基数
,按照其
50%—70%
的比例
计算首期9 个月的合同约定采购量
。对共同签订过渡期带量购销合同的药品,成都试点中选企业和四川扩围中选企业的合同约定采购量,分别按该药品约定采购量的50%比例确定。鼓励医疗机构在完成中选药品预计采购量及采购比例等要求的前提下,优先按照试点扩围联盟地区中选价格采购四川扩围中选产品或其他联盟地区中选产品。
四、相关要求
其他具体规定严格按照《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19-1)、《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医保发〔2019〕35 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川医保规〔2019〕6 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
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
5年
。
一、实施范围和形式
(一)机构范围。深圳市辖区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的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药品范围。纳入试点扩大区域范围(以下简称试点扩围)的25个通用名药品(包括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
(三)组织形式。加入省联盟,按照省联盟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相关工作。
二、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与省联盟执行试点扩围采购结果周期同步。若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超过部分
仍按省联盟中选价格进行采购
;对于已完成约定采购量或无约定采购量的医药机构,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均须及时保障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合同周期
带量购销合同(下称合同)周期与采购周期同步,有效期
一年
。
2020年合同周期为3月28日0时至12月30日24时
。
四、采购数量
合同周期内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与省联盟同步。2020年合同周期对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
以本市公立医疗机构2018年在省、深圳交易平台的实际采购总量(有效订单)除以12为月均基数
:国家试点扩围中选企业为
1家
的,月均约定采购量为计算基数的
50%
;中选企业为
2家
的,月均约定采购量为计算基数的
60%
;中选企业为
3家
的,月均约定采购量为计算基数的
70%
。
五、采购方式
对承诺能够
按中选价格
在我市供应,且保证供应量和药品质量的省联盟中选药品,以省联盟中选价格
直接挂网
,医疗机构按照约定采购量带量采购。如省联盟中选企业无法满足前述要求,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市医疗保障部门
优先商询试点中选企业
,作为本市
新的中选企业
,中选价格按省联盟
中选价格
执行;若试点中选企业无法满足供应要求,则商询国家试点扩围联盟地区中选药品中本市
前两年内采购量最大的企业
,作为本市的
新中选企业
,中选价格按新中选企业的联盟地区中选价格执行。
医疗机构应优先通过深圳交易平台采购中选药品,确保在合同期内及时完成约定采购量。无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也应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医疗机构根据临床用药需要,
可以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同通用名下非中选药品
,合同期内中选药品的使用量原则上
不得低于
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的使用量。对于纳入国家试点扩围的25个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再选用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深圳交易平台要及时更新试点扩围相关药品信息,定期公示医疗机构对中选药品的采购情况。
六、合同签订
确定采购周期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后,深圳交易平台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企业、中选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合同,明确各方权责义务,强化合同约束,确保中选药品按约定采购量完成。
七、确保供应
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合同足量供货,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药品配送企业配送中选药品,确保中选药品及时配送。同通用名下一个中选药品应委托2到3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配送。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出现质量和供应问题的中选企业应承担药品替换产生的额外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行为,相关失信企业所有产品两年内不得参加我市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八、基金预付
实行医保基金预付制度,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的基础上,
医保基金按照合同采购金额的
50%
预付给医疗机构
,并与上一合同周期预付费用差额结算。医疗机构应将预付费用作为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及时与企业结算。
九、确保回款
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在药品送达指定交收地点并完成验收后,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在药品配送企业提交发票后
5个工作日内
确认发票,自确认发票之日起
30日内
向药品配送企业支付全部配送药品交易款。
十、医保支付标准
纳入试点扩围的25个通用名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按省联盟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使用纳入试点扩围的25个通用名药品,支付标准以内部分按我市医保政策相关规定支付,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参保人自付。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
十一、确保用量
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要细化任务分工,将约定采购量任务落实到相关科室及人员,严格按照合同完成中选药品约定用量及采购比例要求。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和医疗机构用药品规数量要求等为由限制使用。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将优先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和医保考核评价体系。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关条款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