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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巴弗: 大墙外的无期犯人

生命季刊  · 公众号  ·  · 2017-07-18 13:03

正文

(上图吴维僔摄于监狱大墙之外的居所。请击点图片上方蓝色的“生命季刊”,选择“关注”,您就会每天收到生命季刊播发的文章)


中国的以巴弗

——主仆吴维僔见证(3)

 

文/萧若枝

《生命季刊》总第25期


编者按:本文为吴维僔老弟兄生命见证连载之三。建议读者从头阅读:

第一部分:生命见证:中国的以巴弗  

第二部分:激烈争战!守住红豆田!


犯人中的犯人


两年后,1970910月间,他被调到一中队一组。这是最严厉的一个组,再难改造的犯人,到那里后也都会被改造过来。他到那里后,大组长开始对他正式提出初步要求,很简单,只两个:1.吃饭前不祷告谢恩。2.念毛主席语录。不要求两个都做到,只要求做到任意一个就行,随他挑选。他立刻很明确地告诉组长说:这两个要求,任何哪一个,他都做不到。矛盾激化了。倾刻之间,他成了全组犯人的斗争对象、射击中心。原先对别人的矛盾和批评,一律搁置起来。组长和全组犯人集中火力,想尽各种办法来刁难他,折磨他。

 

有一次,他们说:只要吴维僔能念(朗读或背诵)一句毛主席语录,或是说一句毛主席“万岁”或“万寿无疆”,就可以让他谢恩而吃。他就在主面前思考:想到圣经教导中有“敬畏神,尊敬君王”(彼2:17)和“我劝你首先要为万人祈求、祷告、代求、祝谢;为君王(政治领袖)和一切在位的,也当如此”的话,他就在小组众人面前说:“我祝愿毛主席和林副主席,身体健康。”他们都欢呼起来:“有门,有门!”虽也有二三个人不满意,因为他说的不是“万岁”或“万寿无疆”;但有人说:“别忙,慢慢来,有希望!”

 

那一天,他们对维僔好得不得了,三顿饭给他吃得饱饱的。第二天,组长和大家对他说:今天,你要进一步了,不要说你昨天说的那句话,要说:“毛主席万岁”,“祝毛主席万寿无疆”,要这么说。岂料,劝了半天,等了半天,维僔还是不肯改口,不管他们给吃不给吃。他们气极了,不给维僔吃饭。

 

有人在私下问他:你为什么肯祝愿毛主席身体健康,而不肯喊“毛主席万岁”和“万寿无疆”呢?

 

维僔回答说:前者是向至高神祷告,为政治领袖代求,神是喜悦的,因为是把至高神放在第一位。后者却有把毛主席当作神来敬拜、把领袖放在最高位置的意味。神厌恶,不喜悦。而“万岁”是不可能的,连活100岁也很难,毛主席决不会“万寿无疆”、而是“一寿有疆”的,我为什么要说不合神旨意的胡话?

 

在一中队是守住红豆田的最后一次、也是最艰难的一次争战。靠着主的恩典,维僔守住了。从此后,劳改队的干部没有再干涉他吃饭谢恩的事,虽然谢恩仍然是违法的事情。


在狱中,吴维僔是“犯人中的犯人”,但他说:“感谢主,我也是一个自由人!”因为他坚持“不”的原则,坚持“反改造”,那些“被改造”的种种规矩就丝毫不能束缚、捆绑他。

 

三次软弱

 

然而,他明白,他的刚强和自由完全是靠主的恩典托住他的。若离开了主,他早就倒下去了。他记录了自己曾经有的三次软弱。第一次是解放初期,他作中学教员时,思想改造运动中,曾经有一段时间,他竟然得到了上级的奖励;他就不知不觉地便想努力在世界的道路上奔跑,与主的关系疏远起来,爱主的心也不如以前了。但感谢神,两个星期后,圣灵光照他,他看到了自己在属灵道路上的危机,靠主的力量,他又重新恢复了与主的亲密关系。

 

第二次是1956年,他在上海同济中学当教师时,有外单位的人找到他外调,拿出一张年轻人的照片,问他认识不认识这个人。他认出这个年轻人就是51年他在“控诉运动”中发言时,夺走他的发言稿的那位爱主的弟兄。他就如实说了。事后,维僔心里极不平安,他推测,当时这位弟兄可能正在受审查,不知他自己的确认(虽然是事实)会不会带来更坏的效果。维僔当时不知道自己错在哪里,后来他明白了,自己不应该说任何话,他那样作就是“交代”,因为他的“交代”,弟兄就可能受苦。所以,后来,他为自己立下了“不说话、不交代”的原则,免得自己得罪神。


第三次是他被捕后,66年的时候,有一次预审员让他看了一张纸,上面画着中国地图,其中心是天津市,从中心发出不少射线至全国各地,表明他与各地主内肢体的联系。预审员说:你看如果这个图不错的话,你就在下面签个字。维僔此时警惕性不高,竟然糊里糊涂地把名字签上了。一回到监室,圣灵就光照他:为什么签字呢?签名不就等于认罪了吗?结果,那天小组长威胁要把他的饭拿走时,他竟害怕起来,赶紧吃掉,生怕被夺走了。结果当晚他就拉肚子,过了放风时间,他没法去厕所,只好用大尿罐,被同室人大骂。第二天他立刻声明,前天的签名错了,要求作废。他求神赦免自己的软弱失败,修复他,重新领他打前面的仗。他从此更认识到:自己并不比别人好,不比别人强。若无主的怜悯,他也照样会犯罪、会失败,甚至比别人败得更惨。他从这种失败中知道自己毫无可夸之处,他只有更加倚靠主。

 

大墙外的无期犯人

 

70年代末期,改革开放的风吹边了中国大地,也吹进了银川的“宁夏区监狱”,即银川风机厂。

 

天津系统在宁夏服刑的200多个无期徒刑犯人中,已经陆续减刑释放。70年代中期,还有6名“没有改造好”的人。到78年时,只剩下2个。79年,这两个犯人中的一个重新申诉,当年被释放了。至此,200多个无期犯人中只剩下一个人,就是吴维僔。

 

当时,写申诉,要求平反的风大起,许多人劝他去申诉,要求平反,他却非常清楚地表明:自己坚决不去申诉。81年春季,全狱召开每年一次的奖惩大会上,狱方宣布他也在减刑名单之中。宁夏高等法院的减刑裁定书上写着他的无期徒刑已被改为有期徒刑6年,就是说,过6年后他即将被释放。高等法院的裁定书认为,他劳动积极,教学认真,遵守监规纪律,就是他有悔改表现,证实他“确已悔改”,因此给他减刑。而他却认为:这个减刑和6年后的自由不是白送的,是要以“确实悔改”来换取的。“悔改”就意味着自己要把主过去交托他要他作的事当作“罪行”,那是污辱主,抵挡神。他想,如果他认同了这个“悔改”,这么多年的仗岂不是白打了吗?苦不是白吃了吗?这个肮脏的“自由”就这么值得他羡慕吗?主在这事上所给他的十字架他能扔下不背吗?因此他宁可选择“又有人忍受严刑,不肯苟且得释放,为要得着更美的复活”(希伯来书11:35)的道路,拒绝出狱。

 

1987528日,他被迫出狱之日,写了“出监日呈文”,致信区高级人民法院,呈文中再次申明自己没有“悔改”的事实。他说:

 

在此,不得不冒着向政府和无产阶级专政示威的嫌疑(我想,法院或许能谅解),对我自从196si7月入监以来这二十几年中,的确始终毫不悔改的行动表现,具体地、简要地述说如下:

 

196si730日,我被天津市公安局传讯。在第一次预审开始起,除了姓名等以外,停止了一切甚至离题尚远的对预审员所询问的回答,实际上始终拒绝交代任何一点点罪行。(当然,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由此逐步升级:由传讯到拘留、到逮捕、到提起公诉、到判无期徒刑。)在这种始终不交代罪行一句话的情况下关押了一年半后,主预审员曾对我作了最后一次努力。他挑选了我罪行中的几件事主动地向我摊开、谈明、指出错处,叫我回监号后考虑;次日,我给他的答复是:“昨天您说的那几件事,我没有后悔。”再半年后,在中级法院审判庭上,我除了姓名等,及回答了一个提问(问:你是基督徒吗?答:我是基督徒。)以外,其他询问仍然一概未作回答。

 

在服刑的二十多年至今期间,凡是与“认罪”或“犯罪本质改造”有关的,或有牵连可能性的事,我一概拒绝发言、拒绝书写、拒绝参与有份。服刑二十多年中,无数次的大会、小会、学习、讨论、座谈等,只要与改造有关的,没有发一次言、表一次态、谈一次认识、回答一次干部或其他犯人的有关询问;甚至谨慎小心到没有朗读一次文件、报纸、或语录,没有唱一次革命歌曲,等等;免得与“犯罪本质改造”相牵连。多少回每个犯人都必须写的保证书、改造规划、思想汇报、改造总结或小结,甚至是必须记的“改造日记”,都没有写过一次、一字;历次政治、时事、道德、法律等等学习的考试,我除写姓名外,总是白卷加零分。以上数不清的事实和行动表现(若法院作一点调查了解的话,就不难知道这些都是一贯的,无法否定的事实),都说明我丝毫也没有接受在服刑期间所对我强迫进行的“犯罪思想和犯罪本质改造”。全部都拒绝净尽了。

 

至于裁定书上所提到的,我“服从管教”这一点,我并不是一概如此的,而是严格区别两类不同性质的情况而不同对待的。第一类,例如上面所说到,监狱对我所进行的数不清的改造与管教措施,我是一点儿也没有服从,通通拒绝,而且顽固地坚持了二十几年一直到今天。

 

第二类,只有与我“犯罪思想与犯罪本质改造”无关的其他规章、命令、布置……则我主观上可说都是认真遵守和服从的(当然也不能说绝对没有缺点和失误)。但后面第二类的“服从管教”行动,是否是我从悔改出发的“悔改表现”呢?恰恰相反,不是我的“悔改表现”,没有一点点是从悔改得到的效果;而正是我的“不悔改表现”,因为入监以前,对同类性质的事,也向来都是这样做的。这里面能找出哪一点是我的悔改呢?


裁定书上还提到我“工作主动”,即生产劳动上或以后的教学工作上等等工作比较认真踏实一些吧,即使不列举我不免有的缺点和错误,而算是有点可取之处的话,那也同样都没有一点点是我的悔改表现,而恰恰是我坚持过去入监前一贯所行的不悔改表现。

 

把以上种种我服刑期间的一切表现都综合起来,有没有一件大事,或小到如一句话,一个举动那样的小事,是真正从我悔改出发说的、写的、或做的呢?若是有,我愿意承认我“确有悔改表现”,因受到减刑或许也算当之无愧吧。若是连一件小事都找不到,那么,一个十足的、死不悔改的犯人——我,为什么一定要违反“实事求是”的原则,硬加上一个虚假的“悔改”名义,给以减刑并到期释放呢?何况,我作为一个基督徒,更不应该趁这个错误裁定之机钻空子,作出将错就错,冒“名”顶替的恶事。我非但不是“确有悔改表现”,而恰恰是“确无有悔改表现”,全部是不悔改表现,根本上不具备可以获得减刑的最起码条件,而只能仍是个无期徒刑犯人。

 

既然这六年来,法院没有收回这个不实事求是的、名不符实的错误裁定;而且我作为被专政的犯人,又根本没有资格硬要法院如何作。在这种两难情况下,“逼”得我没有别的正常方式方法,只能从今天出到监狱墙外之日起,进一步采取下列两个方面的行动:


一个方面,不使用释放证去办理释放后的任何手续,不回天津或进而回南方与亲友团聚,不享受从这张错误裁定书得来的自由和权利,不离开监狱而上任何地方、任何单位、去接受任何工作(包括作为一个留厂职工的工作);因为我虽然无奈地(为了不抗拒监狱的执法职能)已经出到了监狱大墙外边,但认定我仍然是一个被判无期徒刑的犯人。(对这个被判无期徒刑,我即使在毫不认罪,绝不悔改的情况下,也一贯是以“心悦诚服”的态度对待的,今后仍将以此态度对待,甘心情愿)。


另一个方面,从今日出监起,进行有限量的禁食。(只要不受到任何外来的干扰强迫,则将维持在这个限量以内,即维持生命的继续;若受干扰强迫,则另当别论)。我用这个禁食行动,专门表示着下列两个意义:(一)对于我的一切“罪行”,我没有丝毫悔改过。(二)因此,81年给我的那个裁定是错误的,名不符实。我拒绝这个错误裁定。我这样作,是让法院有充分的足够时间,进行调查了解和重新考虑。如果有哪一天,那个错误裁定被收回、撤消了,也即取消了我的“悔改”之名,当然也意味着恢复了我所原有的无期徒刑犯人的地位,则我将立即欣然结束这个禁食行动,该干什么干什么。

 

另外,我附带申明一下。从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形势的大大好转,政策上大幅度放宽,犯人待遇及处置上的日益改善,这是有目共睹,无可否认的。监狱从领导上到管理干部们对我这个无期徒刑犯人许许多多关心、照顾、优待等,都是我所身受并平时从内心感激的。在此谨向监狱领导、科长及其他干部们致谢。(当然,这个方面与上述的那件大事是不相牵连的另一方面的事)。专此禀告。并致敬礼。


监狱墙外的无期犯人吴维僔

 1987年528

 

他在狱中最后6年时,便清楚神所交托给他的最后一阶段的见证任务,即执行神给他的两个限制。一、定期禁食,以此行动来见证他毫不改变的基督徒内心。自出狱起,他每周一、四吃饭,其他时间禁食。二、不离开银川市一步,不离开风机厂(监狱)单位,站好“墙外无期犯人”的地位和身分。他出狱后就住在神透过监狱为他预备的一间14.6平方米的陋室中,从不离开银川一步。

 

吴维僔在执行这两个限制时,常常受到许多“劝阻”。狱方领导作他的工作,要他放弃禁食,正常吃饭,甚至带来了“三自教会”的人一同来劝他。还有他的亲人并许多主内肢体也劝他离开银川去别处传道服事神,但他一一谢绝了众人的劝导,不敢擅自取消定期禁食,也不敢离开银川去外地。因为他清楚神已经用列王纪上13章所记述的神人的例子对他发出的警戒。神已经告诉神人“不可在伯特利吃饭喝水,也不可从你去的原路回来。”神人却误听了老先知的话,违背了神的命令,结果丧命。(未完待续)


萧若枝 中国大陆基督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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