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管理公告
各排污登记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各项环境管理措施要求。现将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各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前,应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排污登记表,平台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各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二、排污登记表自登记编号之日起生效,自登记之日起满5年的,各单位应提前通过上述平台及时更新延续登记信息。2020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和我省发布了多项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技术指南,请更新延续时注意按照新标准填报并执行。
三、各单位填报的基本信息、生产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完成变更。若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注销排污登记表。
四、因生产规模扩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况发生变化,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
五、对于部分单位忘记账号或密码的,可通过已绑定的手机号码找回;如忘记或需变更绑定手机号码的,请联系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生态环境部门予以指导。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及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各单位实施日常监管和帮扶指导。对于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行为的,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