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郑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分局:
一、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4.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由各开发区、区县(市)分局负责审批。
三、已经完成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其调整、变更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按本分级审批通知文件的规定执行
。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关于印发〈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郑环文〔2020〕19号)和《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委托新郑分局实施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郑环文〔2020〕60号)
不再执行
。
五、本通知实施前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原受理单位继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通过审批需重新申报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报送至相应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六、本公告由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
附 件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
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以煤或者煤矸石为燃料的烧结砖瓦项目;涉及工业炉窑的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项目;
2.金属制品业:铸造项目;
3.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采用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工艺的项目;
4.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利用废物(油)炼油加工项目;
5.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全部;
6.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全部;
7.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日处理能力2万吨及以上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