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厘米主权
1989 年 2 月,20 岁的东德青年克里斯·格夫洛伊,在试图翻过柏林墙逃往西德时,被一名守墙卫兵射杀。
而到了 1989 年11 月 9 日,柏林墙倒塌,克里斯也就成了最后一名翻越柏林墙的遇难者。
正是因为这个最后一名遇难者的特殊性,射杀克里斯的卫兵受到了审判并且引起了舆论关注。
卫兵的辩护律师辩称这些卫兵仅仅是执行命令,别无选择,罪不在己。
不执行命令有罪,但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两只。当法律和良知冲突时,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
虽然当时的主审法官 Theodor Seidel 在案件判决中,确实否定了东德法律,并高度强调了良心的重要性,但他并没有说过「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利」这样的话。
只是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不是一切合法的就是正确的」,「在 20 世纪末,代表权力机构去杀害民众时,没有人有权利忽视自己的良心」。
根据当时的两德统一条约,这些士兵在接受西德司法程序审判时,指控的依据必须是旧的东德法律,也就是承诺不做「政治审判」。
但是在 Seidel 看来,「即使在东德,正义和人性也可以被理解和奉行。杀死那些只是想离开东德的人,是违反基本人权的罪行。」
东德的《边境法》允许士兵枪击离境者,是对人权的侵犯,所以他认为「这种法律不应该获得认可,应该拒绝服从。」
简单来说,就是「恶法非法」。
士兵天天被训练的就是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给你下达的命令就是射杀,你故意打不准,也许回头被射杀的就是你。
更何况,你枪口抬高一厘米故意打不准,你的战友、你的上级都打不准,都会把枪口抬高吗?恐怕未必。
这里最核心的问题,依然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而不仅仅是枪口的问题。
但这里仍然需要继续追问,如何保证法律的正义性和正当性?
每当讨论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总是有很多人说,「最终暴力必不可少」,只有最终暴力才能保证不会发生抢劫和暴乱。
可问题是,死在柏林墙下的这最后一个青年,他当时面临的就是枪口下的最终暴力,为什么他最终还是被射杀了?
而且和故事流传的恰好相反,士兵第一枪没打中,第二枪抬高枪口,子弹才穿透胸膛。
面对手无寸铁的青年,仅仅是翻越一座墙而已,为什么最终暴力就不能放过他?
职务在身,命令下达是一方面。更关键而且核心的问题是,从士兵个人来讲,他就没有放过对方的想法;从法律层面来讲,东德政权也没有放过自己人的想法。
一如今天的曹县,对自己人下狠手。
曹县的最终暴力的确是保护着曹县人不被别人抢劫,可他自己就是最大的抢劫者。
在德国还可以讨论枪口抬高一厘米的问题,在曹县有讨论的机会吗?
换个场景,在卖鸡蛋被定性为资本主义复辟,卖货被定性为投机倒把罪的年代,假如你被抓住了,希望对方高抬贵手,放自己一马。
你上有小下有老,但对方手握生杀大权的最终暴力,凭什么要放你一马?如果对他没有任何好处?凭什么让他为你背负风险。
在严格实行计划生育的年代,村干部有时候就有最终暴力的生杀大权。当时全国各地大部分都很严格,但偶尔还是有的村干部睁一眼闭一眼。今天村里人都很感激他们,为什么?
暴力客观存在,这一点从来没有否认,也从来没有说试图消除暴力。问题是,暴力的目的是什么?暴力所维护的是精准打击原本属于你的权利,还是真的可以适当抬高一厘米?还是一开始就不应该出台侵权的法律?
不要总是一开口就说只有最终暴力才能保护我们不被抢劫,放在具体的场景中来思考,东德、曹县、能不能买卖鸡蛋?……。
怎么选择至关重要,观念决定了如何选择,而这种观念的合法性论证则是我们所要做的工作。
今天(11月10日)上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目的是:「为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降低行政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成本,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而很多人看到垄断、看到打击科技巨头、打击大数据杀熟就迫不及待鼓掌叫好。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分析是否构成不公平的高价或者不公平的低价,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该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其他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在相同或相似市场条件下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
(二)该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明显低于该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在其他相同或相似市场条件区域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
(三)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该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降低购买价格;
(四)该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采购商品降价幅度是否明显低于成本降低幅度。
认定市场条件相同或相似,一般可以考虑平台类型、经营模式、交易环节、成本结构、交易具体情况等因素。
这一条的意思是,一个平台价格,既不能明显高,也不能明显低,而且不能随便提高价格,也不能随便降低价格。
即使是成本明显有变化,商品的涨价降价也不能明显跟涨跟跌。
扣不扣扳机,要不要处罚,怎么解释这些条款,有着非常大的操作空间。
这些条款真的出台实施,现有常见的互联网平台随时可能中招。
我之前写过一篇《先有恶法,后有恶人》,错误的法律出台,正是权力寻租的大好机会。
所以重要的是在一开始就要论证权力、权利或者法律的合法性,而不是指望某个最终执行者的良心发现。
2020年11月10日
——————
题图:
Edouard Vuillard,The Avenue
上一篇:
免费不是福利,而是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