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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网丨设立30天“信用缓冲期” 全国人大代表冯帆建言征信纠错机制创新

国浩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5-03-08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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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在当今社会经济活动中,征信体系的作用日益凸显。企业或个人的不良征信信息,在金融机构依法报送后便能迅速更新,但现行事后救济机制却难以在第一时间纠正错误报送信息。


“一次贷款逾期就可能让小微企业陷入信用困境,这种现象需要制度性破题。”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国浩执行合伙人 冯帆 在“问计江西”平台推出的第四期民声话题“征信”中作出回应。 《大江网》 特派记者对此进行了报道。


“一次贷款逾期就可能让小微企业陷入信用困境,这种现象需要制度性破题。”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主任冯帆针对网友在“问计江西”平台提出的“小微企业信用痛点问题”作出回应。3月7日,“问计江西”平台推出第四期民声话题“征信”。冯帆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及履职心得,建议在征信机构保存征信不良信息前设立申辩机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缓冲和纠错的机会。

信用惩戒的“秒触发”与纠错机制的“马拉松”,让不少小微企业难以承受。冯帆代表调研发现,当企业因特殊原因出现违约被纳入征信“黑名单”后,即便最终通过漫长的申诉纠正错误,企业往往已错失招投标、贷款融资等关键发展机遇,面临难以逆转的信用损害和经济负担。


为此,冯帆开出创新性的“制度处方”。她建议,在征信机构保存不良信息前设置30天“信用缓冲期”,设立不良信息申辩机制,在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报送不良信息后、征信机构正式保存前,给予信息主体30日的申辩期。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应在20日内核实申辩意见。若申辩成立,不予保存不良信息;若未通过,再行保存。


“这项机制就是前置了信用救济程序。”冯帆向记者解读,为确保制度落地,她建议应强化信息提供者的告知义务,信息提供者在报送不良信息前,必须提前告知信息主体并明确其享有申辩权。若未履行告知义务,征信机构不得保存该不良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对此冯帆非常振奋,她表示,如该建议获得落地,将能与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这项政策形成组合拳,能为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构建“防护网”。


此外,冯帆还提到,当前存在多种不统一的征信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信息主体的负担和困惑。“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出台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构建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她补充道,“通过设立统一的信用修复机制,可以有效缓解小微企业和个人在征信问题上的困境,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


(来源: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3月7日发布,作者:涂文华、王祺)

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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