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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最高法第五巡回法庭主审法官“全家福”

法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1-07 09:1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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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6年12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在重庆正式揭牌办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第五巡回法庭庭长李少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9名主审法官中,具有博士学位5人,具有硕士学位4人,平均年龄43岁,最大的49岁,最小的37岁。今天法信小编独家推送第五巡回法庭主审法官团队“全家福”。(小编提示:第六巡回法庭法官团队“全家福”将于明日推出,请关注本公号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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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第五巡回法庭在重庆揭牌

2016年12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在重庆揭牌,开始正式办公。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孙政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揭牌活动。



孙政才、周强共同为第五巡回法庭揭牌


第五巡回法庭全体法官面对国旗进行庄严宣誓


周强强调,第五巡回法庭所在的西南地区,包括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五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是我国最大的少数民族聚集区。要尽快熟悉巡回区情况,掌握巡回区案件特点,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增强大局意识,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要努力研究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着力解决新问题,为促进巡回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摘编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正式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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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五巡回法庭概况

1.管辖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负责受理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5省区市的相关案件。


2.机构设置

第五巡回法庭法官包括庭长、2名副庭长和9名主审法官。   

第五巡回法庭设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综合行政、司法调研、后勤事务、政工监察工作;设诉讼服务中心,接受并登记属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材料,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

3.庭长: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4.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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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导班子及9名主审法官履历

领导班子介绍

第五巡回法庭成立分党组,设分党组书记、副书记、分党组成员,设庭长、副庭长。


分党组书记、庭长:李少平


部分著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5月出版)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理论与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3月出版)

《疑难侵权案件理论与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6月出版)

部分论文

《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形势、任务及重点》(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8期)

《行贿犯罪执法困局及其对策》(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1期)

《关于案例指导制度运行机制的几点思考》(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10期)


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刘竹梅


部分审理案件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等与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2008)民二终字第89号

“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谷支行、北京贝特实业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10)民提字第86号

部分论文

对域外调取证据真实性的认定(载《法律适用》2002年10期

《论人身损害赔偿金的定期金给付方式》(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分党组成员、副庭长:万永海


部分论文

《利益均衡与制度没计——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问题探究》(载2005年《全国法院第十七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刑事被害人赔偿请求权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01年11期


主审法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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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第五巡回法庭庭长李少平答记者问 


Q

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设立第五巡回法庭,主要考虑是什么?

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把西南地区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是综合考虑西南地区区域面积、交通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以及近年来各地法院受理案件等情况,反复权衡,慎重决策的结果。随着“一带一路”建设,西部大开发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我国西南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越来越迫切。西南地区地域辽阔,位于祖国边陲,距离北京地理位置较远,交通相对不便。在重庆市设立第五巡回法庭,管辖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5省区市有关案件,将极大方便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有利于更加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第五巡回法庭也是全国唯一设在直辖市的巡回法庭。


Q

请简要介绍一下第五巡回法庭的人员配备和机构设置情况。

李少平巡回法庭人员主要由庭长、副庭长、专职党务干部(廉政监察员)、主审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组成,实行分类管理。目前,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庭长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部级领导干部兼任,实践效果较好,新设巡回法庭将继续坚持这一做法。第五巡回法庭设庭长1名,副庭长2名,专职党务干部1名,主审法官9名;每位副庭长、主审法官配备法官助理、书记员各1名。最高人民法院严格选拔条件和程序,从本院审判部门、综合部门向巡回法庭选派人员。第五巡回法庭2名副庭长从现任庭局职干部中选派,组织领导能力突出,审判实践经验丰富。9名主审法官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审判业务能力突出。他们当中,具有博士学位5人,具有硕士学位4人,平均年龄43岁,最大的49岁,最小的37岁,队伍人员结构合理,队伍梯次较好,且均已从事审判或司法调研工作8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审判实务经历,承办过多起疑难复杂案件或参与起草重要司法解释,绝大部分同志多次获得立功、嘉奖、办案标兵或其他表彰。

人员配备方面,将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确立主审法官主体地位,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真正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机构设置方面,将建立扁平化管理模式,设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综合行政、司法调研、后勤事务、政工监察工作;设诉讼服务中心,方便群众诉讼,进一步提高诉讼服务水平,做到机构精简、人员精干、办事高效。


Q

第五巡回法庭将如何在审判运行和监督管理方面推进司法改革?

李少平设立巡回法庭是深化司法改革和探索人民法院未来模式的战略部署。巡回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先行者”“试验田”和“排头兵”,一个重要使命就是敢于改革创新,为全国法院总结、创造可复制和可推广的经验。按照相关规定,第五巡回法庭负责审理巡回区内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民商事案件和刑事申诉案件等,办理来信来访,实现审判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第五巡回法庭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是“人民群众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指导和监督,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其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即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五巡回法庭的设置体现“精简、高效、实用”等现代新型法院的特点,其运行和管理过程中,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组建审判团队,实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直接审理案件。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机制,强化防范司法腐败的机制。巡回法庭立案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面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巡回法庭法官实行轮换制,防止在管辖区域内形成利益关系。


Q

请介绍一下第五巡回法庭的建设情况。

李少平第五巡回法庭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石子山体育公园内,总建筑面积达到1.8万平米。项目采取一次规划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目前一期工程已经完工,实现了“能办公、能立案、能接访、能开庭、能生活”的预期建设目标,基本具备履行法定职能所必需的各项办公条件。

筹建第五巡回法庭的时间紧、任务重,重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市委主要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充分体现了对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工作的关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精心组织,协调各方,积极推动第五巡回法庭办公楼建设、办公设施采购配置、信息化安装调试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严格选拔,优中选优,选派骨干力量到巡回法庭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也为巡回法庭的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可以说,第五巡回法庭正式挂牌办公,得到了各方面大力支持,殊为不易。


Q

第五巡回法庭挂牌办公后,有何初步工作设想?

李少平第一,是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服务经济发展稳定大局。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保质保量地完成办案工作任务,有效树立司法权威,促进提高司法公信力。依法办理好辖区内每一起案件,就地化解矛盾,注重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涉诉信访问题。第二,是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坚持主动公开、依法公开、全面公开和实质公开,充分运用网站、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主动向当事人告知案件信息,切实增强司法工作透明度。努力形成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新机制,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第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探索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巡回法庭制度。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建立扁平化管理模式,提高效率;不断适应新变化,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继续探索巡回法庭受案范围,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第四,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全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第五巡回法庭现有的各种技术装备条件,加快建设“智慧法庭”,推进网上办案,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不断提升新媒体时代开展法院工作的能力。

(摘自《坚持严格公正司法 依法办好辖区每一起案件——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第五巡回法庭庭长李少平



附:

【相关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2016年12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第五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李少平率第五巡回法庭全体主审法官赴重庆市沙坪坝区红岩魂广场开展“缅怀革命先烈,重温入党誓词”主题党日活动。本次党日活动是第五巡回法庭成立后的第一次集体活动。


【相关司解】

法释〔2016〕30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央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方案》,为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布局,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正)

 

        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简称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等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第二条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三条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第四条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第五条 巡回法庭设立诉讼服务中心,接受并登记属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材料,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对于依照本规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案件的材料,当事人要求巡回法庭转交的,巡回法庭应当转交。

        巡回法庭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信息平台统一编号立案。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的,巡回法庭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巡回法庭。

        第七条 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应当向巡回法庭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诉书等材料。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决定由本部审理。

        巡回法庭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

        第九条 巡回法庭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在巡回区内巡回审理案件、接待来访。

        第十条 巡回法庭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从办案能力突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中选派。巡回法庭的合议庭由主审法官组成。

        第十一条 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庭长或者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

       第十二条 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立案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面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

       第十三条 巡回法庭设廉政监察员,负责巡回法庭的日常廉政监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通过受理举报投诉、查处违纪案件、开展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等方式,对巡回法庭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政监督。

本文二、三部分内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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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第3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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