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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宏司长在中国国际法学会2017年学术年会上的报告

国际法促进中心  · 公众号  · 国际  · 2017-05-10 22:59

正文

(本文经授权,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中国国际法学会”,在此表示感谢)

在中国国际法学会2017年学术年会上的报告

(2017年5月6日)


外交部条法司司长 徐宏



主持人: 黄进校长,各位同事,我们现在按照会议议程的安排,由我来主持大会报告,大会报告是中国国际法学会的传统做法,每次年会的时候,我们都请外交部条法司、商务部条法司、最高法院的相关部门来为大家报告在过去的一段时间,中国国际法的实践情况。


这次请到两位报告人,一位是外交部条法司徐宏司长,另一位是商务部条法司李咏箑副司长,由他们两位为我们做专题报告。首先我们请外交部条法司徐宏司长作报告,大家欢迎。


徐宏司长: 尊敬的李适时会长,尊敬的黄进校长,各位专家学者朋友,今天到这个会上和大家交流也是每次年会必须要承担的一项义务,所以昨天我中断了在肯尼亚的国际会议特地赶过来为了在今天和大家见面,并作汇报。因为时间有限,所以我尽可能精简。今天我的汇报主要有三个部分,前两个部分用十分简要的篇幅谈一下自上届年会以来,对国际法领域总体形势的看法,以及外交、条法方面工作的一些情况和体会,重点是第三部分,和大家分享一下,一年来在实务工作中所参与和了解到的当前国际法领域的重要谈判进程和前沿问题,希望对我们的学术界的研究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参考。


图一


过去一年来,我们看到国际力量对比和国际秩序继续进行深刻复杂的调整,我国影响和引导全球治理演变进程作用继续增强,同时也面临新的挑战,总的说来, 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进入关键阶段,以英国脱欧和美国大选为代表,发达国家内部逆全球化和民粹思潮上升,恐怖主义、难民、网络安全等非传统安全问题更趋突出。以我国为代表的新兴大国主动引导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取得新的进展,但总体上国际秩序主导权的拉锯战依然将在各个领域深入发展和呈现。二是围绕发展空间和重要战略资源的规则博弈日益拓展和深入。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进入落实阶段,有关实施重点、评估标准的软性规则的博弈进一步展开,国际规则的博弈更加聚焦海洋、极地、网络、外空等新兴领域和涉及人类生存发展空间的重大问题,全球公共空间和资源日益面临国际规管,利益折冲日趋激烈。三是国际博弈中的法律战更趋激烈,早上李会长提到美国导弹袭击叙利亚政府军,以及我们还注意到的金正男遇刺等等这样一些国际地区热点问题中的国际化因素越来越突出,特别是中小国家越来越重视利用国际司法和仲裁程序谋利或造势。气候变化、打击跨国犯罪、以及国际人道法等领域都就履约或执行机制开始谈判,国际法的解释与适用在国际博弈中的权重进一步上升。四是我国成为推动国际秩序调整和治理体系变革的重要力量,同时面临新的挑战。习近平主席访问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并且发表重要演讲,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在国际上获得积极反响,我国成功主办二十国集团杭州峰会,引导《巴黎协定》快速生效,“一带一路”、亚投行的倡议和机制走深走实,我国在全球治理中的影响力、引导力得到制度化的稳固和拓展。同时,另一方面,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为标志,我国面对他国施压设限的法律战也日益突出。


第二部分是关于过去一年外交工作中的国际法工作。 大家通过网络和在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裁决作出的当天上线的“中国国际法前沿”微信公众号对我们的工作已有不少了解,今天我就提纲挈领地介绍几个重要的方面。

图二


一个是南海仲裁案庭外法理斗争, 去年6月,中国国际法学会发表了批驳仲裁庭管辖权裁决的法理文章,这篇文章从根本上否定仲裁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为我国不承认最终裁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裁决作出之后,中国国际法学会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第一时间在香港举办了高规格的国际法研讨会,李会长亲自与会并参与会议的讨论,引导一批国际上的国际法权威人士积极发声,为我们在政治上平稳度过裁决通过后的重要敏感期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我们还推动外国的国际法专家撰文阐述立场,有效地抵制了西方国家对我国不遵守国际法的指责。


第二方面在国际追逃追赃、反腐败、国际执法、司法合作领域, 我们运用法律的武器配合国内主管部门成功地将“百名红通”头号嫌犯杨秀珠等17名人员缉捕归案,成功办理了建国以来最复杂也是历时最长的引渡案,从秘鲁引渡从湖北武汉逃出去的重大走私犯黄海勇,这个案子走了所有的引渡程序。去年一年,我们对外谈判13项,同时签署13项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谈判和签署条约的数量都超出以往。其中包括我国与加拿大签署了我国第一项追赃方面的专门协定。另外我们就涉及主权的诬告滥诉案进行了积极稳妥的应对,推动我国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士等国家双边司法执法合作机制取得实质进展。我们还利用伦敦反腐败峰会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平台促进各国与我们开展合作。

图三


第三方面是深入参与重要领域的全球治理。 张高丽副总理签署《巴黎协定》,其后,在九月杭州峰会期间中美两国元首共同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巴黎协定》批准书,为我国引领“后巴黎时代”全球气候和环境治理打下基础。在外空、深海、极地、网络等新兴领域,我们也深入参与各项国际进程,积极运筹规则的博弈(这个以下还会谈到)。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今年最重要的外交法律主场活动,我们在本月22号到6月1号,将在北京举行第40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这是自从中国加入《南极条约》之后,成为《南极条约》协商国之后第一次在中国举办协商国的会议,这是我们参与全球治理很重要的一个会议。有来自所有协商国的大约500多名代表要在北京开十天的会,我们非常期待有关的专家能够关心和参与。第四是我们积极打造宣传中国的国际法治观,特别是配合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的外交理念创新,我们在国际法治领域发出中国声音。最重要的是今年一月份习主席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演讲中强调要维护国际法治权威和确保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的重要意义。此外,刚刚李会长也提到,去年六月,我国推动俄罗斯与我国共同发表了一项促进国际法的声明,这是中俄携手促进国际法治的一次重要创新,在国际上没有先例,在国际上引起非常大的反响,后来很多西方的外交部条法司长或法律顾问都向我了解情况,磋商这个议题,还有很多学者,包括在前不久美国的国际法学会年会上还专门有一个议题讨论中俄的这份声明,这说明其在国际上的确产生了重大反响。另外我们依托亚非法协的平台,举办了两期中国“亚非法协国际法交流与研究项目”国际法培训班,累计为亚非国家培训法律官员近60人次。去年我们在南京主办安理会五常的外交部条法司长磋商,在这期间还专门到南京大学,五常的法律顾问或条法司长集体到南京大学与学者和学生一起举办了一次学术沙龙,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在以前也没有过。英国法律顾问对我说,这开启了一项“南京进程”(“Nanjing Process”),自此以后,“五常”里英国和法国都提出来和我们建立双边磋商机制(以前我们和美国和俄罗斯有双边磋商)。这说明我们的影响力在不断扩大,我们的立场得到各方的重视。我们还推动金砖国家外交部的法律顾问磋商机制化,现在同其他国家的双边磋商我们都应接不暇,很多国家都提出要和我们建立这样一个机制,包括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德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丹麦、瑞士等等国家,这个月我们马上要和澳大利亚、日本在北京举行磋商。第五,是我们的机制体制创新与完善,外交部主持召开了五次涉外法律工作跨部门交流协商机制的专题工作组会议,其中就国际法的履约监督机制,国家豁免立法以及“长臂管辖”等涉外法律工作实际问题加强了研究和协调。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也多次召开会议就外交法律热点难点问题深入交流意见,并且在今年年初完成了委员会的换届。现在我们是第二届,增补了新的委员。我们就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豁免立法等有关工作组织了有关方面的研究。


第三部分我想重点结合当前国际法律进程的最新进展情况与大家分享一下对国际法实务工作中前沿问题的看法, 希望大家能更全面了解到当前国际法各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希望大家加强对有关问题的理论思考和研究,为外交条法实务工作提供更多强有力的支持。这一问题有四大方面: 第一, 与配合国家重大外交行动与战略有关的工作; 第二, 是全球治理的几个重要领域; 第三, 是若干国际法理论问题和基础问题; 第四, 是外交实务中面临的若干国际法问题。


第一,配合国家重大外交行动与战略。


主场外交已经成为我国近年来深入参与全球治理,构建多边话语权和影响力的重要形式,今年我们的两大主场外交,一个是过几天在北京举行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第二个是今年九月份的金砖国家领导人厦门会晤。“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大家都很关注,国际法学界也陆续提出了如何运用国际法来保障“一带一路”、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建议。“一带一路”倡议是助推我国国内发展和引领全球治理的重大举措,法治保障是“一带一路”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基础工程,需要我们积极运用国际法提供支撑。在这里我想谈两个问题,一个是条约网络的构建,作为我们与沿线国家建立“一带一路”合作的法律基础,当前“一带一路”条约网络构建工作已经起步并且已初具雏形,我国与40多个国家及相关国际组织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协议,与沿线国家签署双边投资协定,银行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各有近60项,双边银行监管协议近30项,司法协助、引渡和打击“三股势力”条约近70项,我国和有关国家开展海上航行安全、海上搜救和打击犯罪等领域的合作。但另一方面,“一带一路”条约保障体系还存在不少的短板,双边条约覆盖的国家和领域还不全面,我国的一些双边投资、税收等经贸条约因为缔结时间比较早,还不太适应“一带一路”发展的新形势,需要升级换代。在多边条约的领域,我国参加的部分条约没有得到其他缔约方的有效落实,比如《中国入世议定书》的第15条。还有一些重要的多边条约我国还没有加入,比如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等等。我们还有一些公约比如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判决公约》正在制定之中。如何用好已有的条约、公约,同时深入参与制定、谈判公约仍然需要我们加强研究。第二个问题是争端解决机制,“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推进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分歧,产生各种争端,需要高效、公正、便捷的争端解决机制,这样才能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健康有序地推进。对此,大家有很多的建议,总的说来有两种选择:第一,用好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第二,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考虑设立新的争端解决机制。考虑到“一带一路”聚焦经济领域的合作,国家、公民、法人等不同主体间争端都可能存在,那么往往需要区分情况分类施策。关于公民法人等主体间的争端,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是由当事方自主选择,我觉得工作的重点应该是提升我国的司法仲裁机构的吸引力和竞争力,让当事方更愿意选择在我国解决争端。关于国家与外国投资者的争端,我们国家对外签订投资协定,很多是规定将这类争端提交ICSID等国际机构来仲裁。有关实践的案例以及我国专家被指定为仲裁员的情况现在还不多见,但是下一步我们为了维护“一带一路”建设中我国大量的对外投资,有必要增强这方面的影响力。这个大家可以结合当前国际投资争端机构改革的一些新的动向来研究我们建立新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能性。关于国家间的争端,我们一贯主张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对于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的管辖持谨慎态度。当然,WTO这个除外。除了这个之外我们很少接受其他的国家间争端解决机构的管辖权,人才也相对比较少。目前我们觉得可以进一步解放思想,可以选择性的搞一些敏感度比较低的案件来进行一些尝试,逐步积累经验,培养人才。这是涉及到“一带一路”的问题。


关于金砖国家领导人的厦门会晤。金砖国家作为新兴大国,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秩序、加强规则制定权等方面有着更加趋同的利益和诉求,国际法领域的合作应当成为金砖国家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从两三年前,我接任条法司司长一职以后就一直在推动金砖国家要建立正式的条法司长或法律顾问磋商机制,这几年,每年金砖的条法司长都有会面碰头。在前年的北京亚非法协年会上开了一次会,后面这两年都是在联大,在共同出席联大国际法周期间举行工作午餐会,所以已经建立起了非正式的磋商机制。关于金砖国家在国际法具体领域的合作,目前有两个方面值得关注和研究:


1. 犯罪资产的追回与管理

近年来国际社会愈加关注跨国腐败案件的资产追回与管理,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伦敦反腐败峰会等多个平台之下,有关的讨论都成为焦点,目前西方国家在这个领域的研究更加深入,新兴国家作为犯罪资产的主要流出国有必要在联合国框架下加强沟通与合作,倡导、制定符合新兴国家自身国情、适合本国发展路线的资产追回和管理的规则。俄罗斯现在提出一个建议,希望能够就资产追回的问题专门制定一项国际公约,但目前还处于初步的建议阶段。我们有必要就这个问题与金砖国家加强沟通与协调。


2. 打击网络犯罪

2011年以金砖国家为首的发展中国家共同推动联合国预防犯罪与刑事司法委员会设立网络犯罪问题政府专家组,组织起草了网络犯罪问题综合研究报告草案。这份报告有300多页,提出了制定综合性多边法律文书等备选的应对方案。但是西方国家对这个工作百般阻挠,他们力推欧洲委员会制定的网络犯罪《布达佩斯公约》。希望将这个《欧洲公约》打造为全球法律标准,因此极力反对专家组的研究成果,反对制定全球性的国际公约。在金砖国家的共同努力下,专家组下一步还会继续开展工作来致力于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一项打击网络犯罪的具有约束力的普遍性法律文书。


此外, 南海仲裁案的法理斗争仍然是当前国际法工作中的重点 。去年7月12日以来,针对仲裁庭做出的最终裁决,我们学术界开展一系列的工作进行深入批判,现在国际法学会也正在组织国内的海洋法专家,正在起草一个批驳性的研究报告,对仲裁裁决进行全面批驳。我们认为至少有以下重点是要批判的:

(1)仲裁庭错误认定中国在南海主张的“历史性权利”的性质,错误解读“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的关系;

(2)仲裁庭无视中国将南沙群岛作为整体主张权利的严正立场;

(3)仲裁庭错误解释公约第121条第3款,擅自对公约的标准进行篡改;

(4)仲裁庭错误地认定中国在南海的有关活动违法。

会议现场


第二个大的方面:关于全球治理的重要领域。


中央高度重视深入参与全球治理并在其中发挥引领作用,近年来中央政治局已经举行了两次集体学习。这也是外交工作包括外交条法工作的中心任务。目前,在海洋、极地、外空、网络、气候变化以及核等领域有不少新的进程正在开启或者推进。


关于海洋领域,目前主要有两个具体的进程。一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即BBNJ。第二个是公海保护区问题。BBNJ 的国际协定谈判进程是2015年启动,目前还在联大设立的谈判预备委员会阶段,但在未来的几年有可能转入政府间大会谈判阶段,具体有五大问题:


1.海洋遗传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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