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股指期货上市之初,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就秉承“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的监管理念,建立了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而国债期货也沿用了这一制度。2017年6月28日,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有关制度的修订版本对外发布,并于7月1日开始实施。为了帮助大家正确地理解该制度,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由来、核心内容、意义和作用。
出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考虑金融期货产品的特性。金融期货产品设计相对复杂,客观上要求市场参与者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期货采用的保证金制度使其具有一定的杠杆性,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金融期货合约面值一般比商品期货合约面值更大,这也意味着投资者可能承担更多的亏损,客观上要求其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考虑期货市场投资者主体为中小散户,盈利能力较弱。从投资者类型分布看,自然人投资者占境内期货市场投资者总数的比例始终很高。从投资者客户权益分布看,境内期货市场投资者客户权益多在10万元以下。股指期货上市以来,中小散户的盈利能力也是较低的。
借鉴了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多数境外资本市场均建立了投资者分类管理制度。欧盟在《金融市场工具指令》中明确建立了以投资者分类为基础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该法案将投资者划分为零售客户、专业客户和合格对手方三种类型,并以此为依据对金融机构应履行的义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该法案还明确规定了投资者的相关测试。美国证监会(SEC)和金融监管局(FINRA)也对客户适当性制度的管理原则有所规定。美国证监会要求中介机构应根据证券投资者的财富量、投资经验等指标将对其进行分类管理。美国金融业监管局对客户适当性制度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可见,适当性制度的出台旨在保护中小散户的权益。其核心思想就是“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具体体现为“有资金、有知识、有经验、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核心要求。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运行和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一方面,适当性制度避免了散户盲目入市,切实保护中小规模投资者权益。从适当性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金融期货市场依靠适当性制度把关,筛选出有资金、有知识、有经验的客户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使股指期货的个人投资者均具有一定的专业素质、风险承受力,没有让大量不适合参与金融期货市场的散户盲目入市造成损失。适当性制度筛选出来的客户具有较强的风险承受和控制能力,具有较为持续的参与交易能力。适当性制度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客户因风险认识不清而承受损失离场的情况,对保护中小散户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另一方面,适当性制度有助于保证金融期货市场的平稳运行。金融期货的杠杆放大作用不可小觑,如遇市场连续暴涨或深跌,大量客户可能面临重大风险。广大中小散户如果在没有看清楚、想明白、准备好的情况下,盲目大量直接参与交易,非常可能招致大面积严重亏损。适当性制度保证了筛选出来参与市场的客户具有较强的风险承受和控制能力、降低了单个投资者非理性操作而面临重大亏损影响自身生活的可能,为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平稳运行发挥了的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实施,尽量减少了投资者可能在市场博弈中蒙受的损失,保证了进入金融期货市场的投资者对产品特性和风险有较深入的认识,从源头上有效避免了投资者的盲目入市,真正做到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