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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今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知识产权那点事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8-28 19:28

正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稿8月28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小编整理各大媒体报道,为大家归纳出立法动向。

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采用“概括规定+列举+兜底条款”模式

此前一审稿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实施不兼容等等,都属于不正当竞争。

一审分组审议时,上述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设计引发热议。韩晓武、杨震、杨卫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都提出,一审稿不足以涵盖所有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网络搜索竞价排名,搜索某一个关键词时,弹出来的列表是按照一定规律排序的,有些厂家通过付费的方式把自己的排名往上调,还有刷单刷屏虚构销量和声誉等等,都没有纳入到一审稿中。委员们建议,互联网技术及商业模式发展变化很快,很难将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列举穷尽,建议增加概括规定和兜底条款。

委员们的建议被二审稿采纳。今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草案说明时表示,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部分属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对此应适用本法其他规定进行规制;一部分属于互联网领域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可通过概括加列举的形式作出规制,并增加兜底条款。

据此,二审稿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采用了“概括规定+列举+兜底条款”模式,首先作出概括性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从事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接下来沿用了一审稿的列举方式,列举了三类行为,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实施不兼容等;最后设置了“其他行为”这一兜底条款。

2
明确商业贿赂行为的四类主体

二审稿明确列出了商业贿赂的四类主体: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可能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影响交易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3
不再授权行政机关进行不正当竞争认定

鉴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宜授权行政机关进行认定,因此草案删除了一审稿中的“对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条规定,且本法第二章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严重破坏竞争秩序、确需查处的市场交易行为,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意见,报国务院决定。”规定。

 

整理自:新华网、新京报、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