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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一封合法的恐吓信

法律读品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7-24 20:34

正文

来源:华律网,作者不详,欢迎认领。“法律读品”投稿邮箱: [email protected]


一、“俗话”律师函

其实,所谓律师函,实际就是一封恐吓信,以让对方卷入法律纠纷相威胁。大体格式如下:


×××:

鉴于你丫做了如下坏事让我丫不爽。你丫的有把柄在我丫手里,你丫再不怎么怎么地,我丫就要告你丫了!

我丫具名

××××年×月×日


(解读:你丫我丫=你方我方;坏事= 侵权or违约;不爽 = 权利受侵害;把柄 = 证据,(也包括对法律程序的了解以及其他具有的法律资源等);怎么怎么地 = 赔偿or停止侵害;告 = 起诉。)


二、律师函的作用

1、可通过律师签发律师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拖欠的货款等债务。 担保业务中拖欠货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仅需要等候很长的时间,而且还会因此失去客户。如果通过签发律师函向客户提出问题的严重性,客户将会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对其的不利后果,一般会偿还借款。


2、 在所发生的纠纷没有提起诉讼与仲裁之前,通过律师签发律师函,可以起到 顺延诉讼时效 的效用。在担保业务中发生的纠纷,是很麻烦的,追偿借款涉及到很多方面,因而及时顺延诉讼时效是非常必要的。


3、通过律师签发律师函可以澄清事实、制止不法的侵权行为。 律师函具有澄清事实和震慑不法行为的作用,是一般商业信函、民间书信说不能及的。


4、用律师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义务。 这方面有许多,如通知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通知合同无效、撤销权的行使等等,凡是当事人具有的告知权利,都可以通过律师函来完成。


5、通知解除合同。 这是合同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依据是《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通过律师函通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一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6、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律师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 正是这个原因,使律师函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欢迎。这类律师函通过通知对方在指定期限来人、来函、来电协商的方式来促使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但要指定具体期限,并且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另外,还要告知对方如果逾期不来处理,将面临什么后果,譬如起诉了、解除合同了、停止付款、停止供货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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