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榆林的一位产妇,在无法忍受疼痛并多次提出剖宫产未果的情况下,选择跳楼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这一悲剧在勾起不少产妇对疼痛的记忆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产妇、家属、医院三方角色的讨论。
截止目前官方权威调查尚未公布,唯一可以确定的事实是产妇死于自杀,而究竟为何自杀,医院和家属却各执一词。围绕“谁拒绝了剖宫产要求”这一问题,医院一方拿出监控视频和家属签字,证明其履行了医疗行为的相关要求。而家属一方坚持他们已经同意剖宫产,是医生在检查后给出不需要剖宫产的结论。
相关事实有待澄清,但类似事件已经不止一起:是什么导致了本不该发生的悲剧?如何才能避免悲剧不断重演?
在相关讨论中,人们在寻求真相的同时,也在探讨医疗规范问题。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将“患者和家属的同意”作为医疗前置条件,这是对患者决策权和知情权的尊重,也是对医患关系之中医生临时处置权的限制,长远来看是对患者的保护机制
。这种做法在很多国家都是惯例,但在现实中,法律的规定往往在现实中遭遇考验:比如,责任权限的划分、经济效益的考量、落后观念的制约……
因此,在讨论上述类似悲剧中,有人指出为了完成卫生部门的顺产指标医院具有倾向性,有人质疑具有专业判断的医生通过签字转移责任是否妥当,有人认为家属在婴儿成长和生“二胎”等现实考虑中会倾向顺产……
这些因素在签不签字问题上增加的或多或少犹豫,而对临产的孕妇来说,则让她们遭受了本不应该承受的痛苦,更为极端的情况是酿成了生命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