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鲁木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乌鲁木齐市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设置标准(试行)》,指出按照企业经营范围、经营类别、药学技术人员服务能力及经营条件的不同,将药品零售企业划分为一、二、三级。
来源: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赛柏蓝
根据《标准》,
一级零售企业将不能销售处方药,且药店服务能力越高品类越多。
如:
一级零售企业允许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
二级零售企业允许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三级零售企业允许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标准》
对一级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设置情况未做要求
,仅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药学技术人员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并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合格即可。
但二级零售企业则要求,
“中心城区、非中心城区企业质量负责人应配备至少一名药师或中药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的企业必须配备1名中药师或中医学专业中专以上(含医学)专业技术人员。”
同时,其设于乡(镇)、农牧团场二级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也应配备药士、中药士或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的企业必须配备1名中药士或中医学专业中专以上(含医学)专业技术人员。
而三级零售企业明确要求,中心城区、非中心城区、设在乡(镇)企业质量负责人
应配备至少2名药师
。且额外强调,
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同时,中心城区、非中心城区、设在乡(镇)、农牧团场药学技术人员同样应配备至少2名药师。
营业期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以上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并向公众告知当地药品监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相关业内人士评析,根据目前药店分类分级管理要求以及市场情况来看,乌鲁木齐《标准》的试行透入了两点:第一,引导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第二,管制违规销售处方药问题。
同时,这也意味着大众关注多年的零售药店分类分级实施已正式提上日程。据悉,今年11月,商务部向湖南等十省市和自治区的商务主管部门发函,征求“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意见”。根据服务能力,将零售药店在同一类别内由低到高划分为A、AA、AAA三个等级。并于13日起向湖南、湖北、河北、吉林、上海、浙江、江西、海南、青海、宁夏等省市和自治区的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各方意见于11月22日前书面反馈至商务部市场秩序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