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讨论的政治规范并不是描述意义上的政治规则,而是包含规范性力量(normative force)的原则、标准,凭此可判断某一政治制度或政治行为的正义或正当性,提出政治行动者应该做或不做什么,从而发挥规范指导政治社会和政治行为的作用。威廉斯明确认为,作为康德主义者的罗尔斯,他的《正义论》是将道德置于政治规范之前的“结构模式”(structural model)的典范。(cf. Williams, 2005, p. 1)但对于罗尔斯发生“政治转向”后的作品,威廉斯的评价就有点犹豫了。因为反对将政治规范视为应用道德,同样是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及预示这种“政治转向”的一系列论文中明确陈述的主题。(cf. Rawls, 2005, p. xvii, 10, 12, 134-137; 1999b, p. 482)因此,威廉斯也承认,将道德置于政治之前的观点在罗尔斯后期著作中表现得不明显了,但罗尔斯仍然把在他的理论中体现政治规范的“正义的政治观念”(political conception of justice)称为“道德”的观念;同时罗尔斯在考虑正义观念的稳定性问题时,拒斥一种基于现实力量和环境情势的权宜协定,而主张一种建立在正当道德理由之上的重叠共识。(cf. Rawls, 2005, p. 11, 145)
因此,威廉斯对罗尔斯的后期政治理论仍然提出了批评,主要可以归结为两点:第一,应用道德问题,争论的是政治规范的性质。威廉斯认为,罗尔斯所谓的“正义的政治观念”只是在应用范围上自我设限不越出政治领域,但性质还是道德观念,这表明罗尔斯的理论实际上仍然认同“政治理论就如同应用道德”。(cf. Williams, 2005, p. 2; 2014, p. 329)第二,道德优先于政治问题。罗尔斯的正义观念建基于如合情理性(reasonableness)、公平感等公民的“道德能力”之上,它不仅组织编排公共政治文化中的各种政治理念,而且以严格的合情理性设立标准来框定什么可算作政治上能接受的伦理观念。这样,罗尔斯不仅在其理论内部将平等自由等价值排在其他政治考虑之前,而且在对正义观念的稳定性考虑中,他所讲的重叠共识不是对整全性学说进行历史和政治社会学考察后作出的妥协,而是一个道德性质的方案:即各种学说首先要符合合情理性的条件,其次要根据正义观念本身的道德根据来认可该正义观。威廉斯认为,这些都显示出,在罗尔斯的体系中,一种康德式的道德在延续,道德能量在正义的核心价值与各种理念之间传递,政治规范中包含的道德要求优先于利益、审慎、妥协这样的政治考虑,其道德标准的严苛性使得重叠共识实际上没有给那些对人们具有伦理重要性的整全性观念预留足够空间。(cf. Williams, 2005, p. 2; 2014, pp. 329-332)
我们先来分析第一个问题。这里关键是要澄清两人是如何理解“道德”的。威廉斯所讲的“道德”与“道德哲学”“伦理理论”基本同义,而与“伦理”“伦理考虑”等构成对比,它是伦理考虑的一个狭窄子系统,是伦理发展的现代特殊形态。威廉斯所理解的“道德”,与本文所讨论问题最相关的特征有三个方面:A.它用一套独特的、单薄的概念(诸如义务、正当、善好等)来回答“人应该如何生活”这个苏格拉底问题;B.它企图使用一个普遍的、抽象的、理性的“阿基米德支点”来对各种厚实的、多样的、地方性的、基于个人内在视角的伦理考虑进行编排与评判;C.它将道德义务视为一种不可逃避以及优先重要的要求,压倒和超越了任何其他自我利益、德性、意义、情感、依恋或亲密关系的考虑。(参见威廉斯,2017年,第11-22、143、151-152、160-161、210页)据此,威廉斯反对将政治规范视为一种“应用道德”,就是想表明以单薄的、抽象的、系统的道德标准来评判各种厚实的、具体的、多样的政治考虑是不恰当的。道德考虑并不能直接成为在政治生活中强
制人们做某事的充分理由,至少不能成为唯一的、优先的考虑。
而罗尔斯在其后期政治哲学中所说的“道德”是何意?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里提到:“正义的政治观念当然仍是一种道德观念(moral conceptions),但它是针对特定类型的主题,也即针对政治、社会和经济制度而提出的道德观念。”(Rawls, 2005, p. 11)在对这句话的注释中,他进一步补充道:“说一个观念是道德的,我的意思是,除其他东西外,它的内容是由某些理想、原则和标准赋予的;而且这些规范阐明了某些价值,在这里是指政治价值”。(ibid. , n. 11)但是,罗尔斯的这个解释实际上是模糊不清的。我们要追问,为什么一个观念通过理想、原则和标准阐明了某些价值,它就是道德的观念?这显然是一个过于形式化的说法。实际上,罗尔斯在其他地方对道德观念给出了一般性的定义:即不管道德观念的实质内容是什么,都包含了“正当、善和道德价值(moral worth)等理念”。(Rawls, 1999b, p. 286)因此,我们可以合理推断罗尔斯的想法是:说一个观念是道德的,是因为它的内容表达了实质性正当与错误的原则、善与恶的标准或有关人的道德价值、地位或品格的理想等等。这和我们一般意义理解的道德概念(moral concept)并无二致。
罗尔斯进一步认为,如果一种道德观念的范围(scope)涵盖个人行为、品格和德性、友谊、家庭、团体生活、政治甚至整个人类世界,那么它就是一种普遍的和整全性的道德学说,实际上就等同于威廉斯所说的“道德哲学”。因为,普遍的和整全性的道德学说意味着“它将所有公认的价值和德性都涵括于一个相当精确的阐述体系中”。(Rawls, 2005, p. 13)而如果它的范围仅限于政治领域,它就是一种政治观念或政治道德。罗尔斯反复重申政治观念本质上也是一种道德观念,是因为这种政治观念在政治领域阐明了适合该主题的正当原则、正义标准和道德人理想。如此,我们才能合理地理解罗尔斯所说的:正义观念要成为一种道德观念,就必须包含它自己内在的规范和道德理想。(cf. ibid. , p. xlii, xlv)罗尔斯在多个地方详细说明了政治观念的内容:包括一种自由平等、合乎情理地为共同生活条款彼此作辩护的公民理想,正义原则及其包含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机会平等、关于收入与税收分配的理想,以及安全、国防、总体福利、公民德性等等。(ibid. , p. xlii, 224, 453)适用于政治领域的政治道德观念和普遍整全性的道德学说,共享了由一般而论的“道德”概念本身所蕴含的正当、良善之意,“两者的区别是范围上的差别”。(Rawls, 2005, p. 13)
但罗尔斯又特别强调“政治价值不是道德学说(moral doctrine)”(ibid. , p. 452),两者实际上有一个比“范围上的差别”更深刻的区别。罗尔斯这里所讲的“道德学说”专指整全性道德学说,它们不能直接进入政治领域指导政治行为,这与人们在这些学说上存在合理多元分歧有关。若政治规范只是某些人认可的道德学说的派生和应用,并借由公共权力强加给那些对该道德学说有合理分歧的公民,这在罗尔斯看来是不尊重公民自主形成其好生活观念能力的表现。罗尔斯在人们有合理分歧的整全性道德学说与公共政治道德观念之间加了一个过滤标准—“相互性标准”(the criterion of reciprocity)(ibid. , pp. xlii-xliii, 49-50),它要求适用于政治的道德观念必须要获得合乎情理的公共辩护,并且可被合乎情理的公民接受。因此,虽然罗尔斯认为整全性道德学说和公共政治道德观念均属于规范的道德概念范畴,但前者对道德价值来源的设想可能依赖某种形而上学的、宗教的、道德建构主义的基础,因而无法满足相互性标准,不能直接用来指导政治生活。概言之,在理解罗尔斯的理论时,要区分他所讲的一般而论的道德概念、普遍整全的道德学说和政治道德观念。
在前述概念得到澄清的基础上,我们看到,当“道德”指涉威廉斯的“道德”特征A时,罗尔斯所讲的适用于政治的根本规范也即正义观念的确是道德的,因为罗尔斯使用了正当、善好等概念。当涉及威廉斯的“道德”特征B时,我们要看到,罗尔斯的确希望其正义观能够确立一种超越个人视角为政治讨论提供公共基础的政治观点(point of view)。然而,虽然它是超越个人的,但并非一种
与政治实践完全无关的、外在的观点,而是“来自某处”的观点。皆因正义观念建基于民主社会政治文化中蕴含着的自由平等公民观念、公平合作的社会观念。(cf. Rawls, 2005, pp. 15-17, 116)威廉斯实际上也认可,正义是一个介于单薄和厚实之间的概念。(cf. Williams, 1995, p. 234)这样一来,如果依据道德的特征B,威廉斯要反对的是普遍的、抽象的“阿基米德支点”不应当压制从个人的、本地的视角出发的伦理考虑的话,那么罗尔斯显然是赞同的。因为罗尔斯认为,政治的道德观念包含它自己内在的规范和道德理想,需要公民依照相互性标准通过公共辩护而自主地制定。虽然其正义观念仍属于前述一般而论的道德概念范畴,但并没有承诺如康德主义、功利主义那样普遍而又整全的道德学说。罗尔斯没有认为其正义观依赖这样的整全性的学说—它们在政治领域之外已经获得了精致且体系化的制定,然后应用到政治领域,所有其他政治考虑都据此排序,而与其相冲突的考虑悉数被排除。因此,我们可以说,并不能仅仅因为罗尔斯说他的正义观念是道德的,就直接推断他把政治规范看作威廉斯的道德特征B意义上的“应用道德”。罗尔斯既可以承认“正义的政治观念”性质上是“道德的”,但同时又认为不能将这种正义观“理解为只是一个普遍道德观念在社会基本结构上的应用,仿佛这种结构只是那种道德观念所应用到的又一个情景一样”。(Rawls, 1999b, p. 390)至于威廉斯在C意义上理解的“道德”,涉及我们接下来要分析的第二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道德优先于政治的问题。对这里的“优先性”的第一种理解是不同来源的规范性位阶之争:即在政治领域中,来自道德的规范性是否总比其他来自工具、审慎、认知的规范性优先,尤其是比威廉斯认为来自政治本身的规范性更优先。威廉斯认为,在罗尔斯的后期理论中,政治规范首要考虑的仍然是道德正当,这压制了政治领域中诸如利益、审慎、权力、冲突、政治生存等其他影响政治行动的考虑,这是将道德置于政治之前的“结构模式”—道德设定条件以限制政治可以正当地做什么。(cf. Williams, 2005, pp. 1-2, 12)该问题在罗尔斯理论中可能体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在政治价值中,自由价值优先于罗尔斯自己承认的其他政治价值,诸如安全秩序、总体福利、经济效率与共同善等。但是要看到,罗尔斯在其后期著作中对自由优先性设定了限制,自由不因为体现道德正当性就具有无条件的和普遍的优先性,而是只有在满足一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基础上,对那些视保障和发展两种道德能力运用为最高阶兴趣的公民而言才是成立的。(cf. Rawls, 2005, pp. 296-298)这是罗尔斯对正义观念优先性和普遍性的主动限制。第二,在政治价值与非政治价值的关系上,罗尔斯明言“政治的善,无论它有多么重要,并不总是能一般性地压倒那些可能与之相冲突的超验价值(某些宗教、哲学和道德价值)。我们没有主张过这样的理念”。(Rawls, 1999b, p. 471)这是由于政治自由主义将自己的规范性基础以及指导范围仅限于政治领域,它已经失去了回答“政治价值是否总能压倒非政治价值”这个问题的规范力量。因此,罗尔斯并没有认为,体现道德正当性的政治价值无论如何都应该优先地击败其他非政治性的考虑与承诺。
不过,一旦我们从罗尔斯理论内部跳出来,观察其整体及边界,就会发现威廉斯的批评仍有力量。罗尔斯在后期仍然延续了“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Rawls, 1999a, p. 3)的思路,认为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是提供如“作为公平的正义”这样的正义观念作为社会的中心结构,使在诸多重要伦理问题上存在分歧的学说围绕其形成共识。(cf. Williams, 2014, pp. 328-329)罗尔斯坚持“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与威廉斯认为“首要政治问题”是秩序、保护、安全、信任以及合作条件,两者背后的问题意识有着根本不同。(cf. Williams, 2005, p. 3)罗尔斯似乎已经预设了一种社会秩序的存在,剩下的唯一问题是如何找到一种正义的制度作为社会的根本规范,完全没有考虑正义计划之前的社会秩序应该如何建立,以及正义计划在一个地方施行的政治前提条件、正当资格等问题。(cf. Larmore, 2020, p. 78; Simmons, p. 302)同时,在政治理论的边界上,为了达成合理共识
以合情理性排除那些没有被驯化和自由化的学说,罗尔斯不仅没有对政治生活中的冲突和多元的深刻性进行反思,也没有提供任何关于国家如何应对人类频繁出现的暴力和狂热等非理性状态的有用信息。(cf. Williams, 2014, pp. 330-331; Sleat, 2013, pp. 73-74)这样,罗尔斯的理论既没有处理政治秩序何来的问题,也没有回答社会失去了基本共识后应该如何处理政治冲突的问题,这使得他的立场离一些认真对待上述问题并因此提出的“自由主义的现实主义”(liberal realism)的立场都尚有距离,更不用说威廉斯的政治现实主义的立场了。(cf. Sleat, 2013, pp. 132-174)
道德对政治的优先性问题中对“优先性”的第二种理解,是所谓的“道德的辩护优先性”(the justificatory priority of morality)论题:即主张要对一种政治秩序进行政治正当性辩护,必须诉诸道德价值,才能使得该政治秩序区别于以力强制。(cf. Eva and Möller, 2015, p. 229; Lamore, 2020, p. 93, 106-107)道德的辩护优先性论题比前述规范性的位阶之争更为基础,因为前者指向的是政治具有可辩护的正当性的必要条件,即要求必须诉诸道德价值和理念;后者讨论的是来自道德价值的规范性与来自其他源泉的规范性的地位优先次序的问题。在对政治规范性的辩护中,可能有些理论家承认道德的辩护优先性这一必要前提,即认可必然要诉诸道德理由,但不认为道德理由压倒或总是压倒其他理由。(cf. Eva and Möller, 2015, pp. 229-230)鉴于罗尔斯不断强调政治观念同时也是一种道德观念,公民拥有道德人格、能力和动机,重叠共识的目标与根据也是道德的,我们可以合理地认为罗尔斯是认可道德的辩护优先性论题的。他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其后期的正义的政治观念“不是以一种错误方式成为政治的”(Rawls, 2005, p. 142),也即避免该政治观念的内容成为现实政治势力的直接映射。同时,笔者相信威廉斯的现实主义是分享罗尔斯的这个关切的。因为威廉斯不想为一种简单承认一切权力现状的粗俗的权力现实主义辩护,因此他明确提出“强力无法推出正当”(might does not imply right),胁迫的权力不能证成其自身的使用,这是政治世界少数真理之一。(cf. Williams, 2005, pp. 5-6,135)
不过,虽然威廉斯可以分享这种关切,但不等于他必定要和罗尔斯一样通过采纳道德的辩护优先性论题来回应这种关切。这就涉及威廉斯政治现实主义一个非常激进的立场,他实际上否定所谓的道德的辩护优先性论题,认为无须诉诸前述的道德价值或道德理由便能够表明有一种独特的、全然产生于和内在于政治本身的规范,据此内在规范就能使得政治区别于单纯的强力支配,从而合理地阐明政治正当性这一理念。这正是我们接下来要重点分析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