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微信逐渐成为社会大众普遍使用的交流工具以及互联网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基于微信生态集移动与社交为一体的新型电商模式-微商,近几年发展迅猛。但你不曾想,在微商利用微信迅速、便利、超时空等特点迅猛发展的同时,这一广阔市场同时也是滋生犯罪的肥沃土壤,给传销犯罪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微信三级分销作为时下受到微商热捧的一种经营模式,它能够实现爆发性、病毒性营销的效果,为商家迅速打开市场带来巨额利润。但是,微信三级分销是否合法、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往往被公司或经营者忽略,本文试就微信三级分销的相关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为相关公司或经营者提供经营风险防范合理化建议。
三级分销,指的是品牌商可以发展三级分销商,每一级分销商均可以往下再发展两级分销商。微信三级分销就是利用微信平台进行三级分销。微信三级分销虽然较之传统营销模式下的“会员制营销”营销手段更为进步,能够在短时间内实现客户的迅猛增长,但行为的性质却有着天壤之别。
(一)较为常见的“会员制营销”并不违法
会员制营销又称“俱乐部营销”,就是企业通过发展会员,提供差别化的服务和精准的营销,提高顾客忠诚度,长期增加企业利润的一种营销方式。顾客成为会员的条件可以是缴纳一笔会费或荐购一定量的产品等,成为会员后便可在一定时期内享受到会员专属的权利。会员制营销是商家普遍采用的营销手段,在我国并未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禁止,进行会员制营销不属于违法行为。
(二)“微信三级分销”属于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传销行为
单纯的分销行为并不违法,违法的是三级返佣,微信三级分销之所以能够实现病毒式传播速度的销售效果,主要是因为三级返佣对加入者具有巨大的诱惑力。
例如,某公司创立了某微信购物商城,进行“零利润会员服务”的营业模式。商城进行零利润销售商品,商城收入主要来自于收取的会员费。缴纳一定的会员费可以成为商城的钻卡会员,钻卡会员推荐一个新钻卡会员加入,可获得会员费15%的佣金,被推荐者属于推荐者的一级会员,该一级会员再成功推荐一个会员,成为该钻卡会员的二级会员,钻卡会员还可以获得会员费25%的佣金,此时钻卡会员的一级会员就可以获得会员费15%的佣金。每个钻卡会员仅能往下发展到第二级会员。显而易见,该商城的营销模式属于微信三级分销。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从上述规定可知,传销行为有“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三种形式。对该商城营销模式的分析,笔者认为该模式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传销行为。钻卡会员收取会员费,取得发展会员及根据发展会员的人数获取利益的资格,属于“入门费”;钻卡会员推荐一个钻卡会员可获得佣金,该一级会员再成功推荐一个会员,成为该钻卡会员的二级会员,钻卡会员还可以因该一级会员发展二级会员而获得佣金,同时一级会员也可以获得佣金,每个钻卡会员均向下发展到二级会员,属于“拉人头”。该模式要求钻卡会员发展会员,形成组织层级,以三级分销的体制进行推广,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完全符合《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入门费、拉人头的特点,属于传销行为。
就笔者所了解,目前微信存在三级支付端口,从技术上允许进行三级支付,但这并不代表利用该技术进行支付的行为就不会违反相关法律,换句话说,技术本身是不会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但是却可以被用以从事违法或者犯罪活动。
(一)行政法律责任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传销的行政法律责任,即:“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以上两条规定,一旦实行微信三级分销的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传销,将面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以及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法律风险。
(二)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传销组织层级的计算包括本级在内,微信三级分销制度,在组织层级上已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三级的条件。因此,如果微信三级分销的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人数达到三十人就符合立案追诉的标准,组织、领导者会被依法追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传销行为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 ‘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根据该规定以及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而普通的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打击对象,但形式上为“团队计酬”式传销,实质上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则属于该罪的打击对象。简而言之,行政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主要看该传销活动的获利是否真正以商品销售为目的,如果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则可能仅构成一般行政违法,如果不以销售商品为目的,同时又符合前述相关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模式与入罪标准,则构成刑事犯罪。
如果企业在进行微信三级分销经营中能够做到以销售商品为目的,致力于尽可能以低价格提供给会员高品质的商品,会员可以从商城购买商品中享受到实际的优惠,能够实现以支付会员费获得的相应的服务,而不是主要以通过购买会员资格取得发展其他下级会员资格的方式来获利,则有可能有效避免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发展会员的数量和收取会员费的金额与商城实际销售商品金额的比例来认定“是否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举例来讲,如果发展会员1万人,收取会费 500万,商场的商品销售金额是达到60万还是100万甚至是300万,才可以被认定为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社交活动逐渐实现网络化,“微信”作为最广泛被使用的社交软件,因其注册及使用简单方便,公众平台、朋友圈、消息推送等功能使用户可通过网络发送文字、图片、语音及视频,可以通过摇一摇、搜索号码、附近的人、扫二维码等方式添加好友和注册公众平台,同时也可将微信内容分享给好友及朋友圈,从而深受广大年轻群体的喜爱。微信在为人们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传销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利用微信的功能和特点,通过多种方式从事传销活动,且数量呈爆发式增长,成为传销活动的重灾区。通过上线拉下线、发展层级代理、变相收取入门费、滚雪球式直销和加盟等模式开展非法传销活动,已出现蔓延之势,笔者提示各位应谨慎对待微信三级分销,以免陷入违法甚至犯罪的深渊。
李冬峰:浅析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
谢钰鑫、李冬峰:赵某特大贩卖毒品案的成功辩护
谢钰鑫、李冬峰:买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张海 王以龙:关于三角诈骗及办案思考 ——记一起刑事不立案复核成功案例
李冬峰
■ 作者简介
李冬峰,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取得硕士学位,代表作有《不能犯理论研究》、《浅析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赵某特大贩卖毒品案的成功辩护》、《买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等。李冬峰律师擅长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案件的辩护,承办过多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李冬峰律师执业以来,代理案件认真负责,业务水平及案件代理效果得到当事人及家属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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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龙
■ 作者简介
王龙,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取得硕士学位,代表作有《互联网时代下小微企业融资现状及风险分析》 、《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兼论法律拟制的合理性依据》等。王龙律师擅长职务犯罪、走私等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并成功取得不起诉、改定定性的辩护效果,得到了客户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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