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违规用火的个人,根据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将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一是对违规用火未引发森林火灾的个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是这样规定的:
违反规定,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是对违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的禁火令的个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西省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及适用规则》是这样规定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在重点防火期间发布的禁止野外用火,严禁炼山等禁令、通告、通知、公开信等,应当视为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违反上述禁令、通告、通知、公开信等造成火警、火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是对于因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个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是这样规定的: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4条放火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比照刑法第115条二款的失火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