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投资 一年亏掉九成
2010年3月8日,陈先生在某期货有限公司开设了投资交易账户。10天后,陈先生和阎某签订了一份《期货投资委托管理协议书》,约定阎某就陈先生提供的500万投资资金进行期货投资,账户密码交给阎某。双方合作期从2010年3月18日开始,至2011年3月17日为止。
《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陈先生不得干涉和督促被告阎某进行期货交易;阎某保证将陈先生的期货投资风险控制在其投资金额20%以内;协议约定正常终止时,
阎某保证陈先生收益
不低于10%
,如低于则由阎某补齐连本带利共550万元等等。
签订协议当天,
500万
的资金便正式到账。
然而,一年之后,陈先生看到自己账户里的余额时,简直傻了眼。截至2011年3月22日,
其期货交易账户仅仅剩余款项
576144.71元
,而且在他们合作的过程中,阎某还曾向该账户里转账投入了
75万元
资金。也就是说,该账户亏损金额高达了
5173855.29元
。
一审判保底协议无效
2011年8月21日及9月14日,阎某向陈先生出具了《欠条》和《承诺书》各一份,确认欠陈先生510万元,承诺2013年8月30日前把全部欠款还清,后延后至2014年12月31日。
期间,阎某分多次向陈先生进行还款共计
126万元。
2015年4月,由于阎某无法对剩余的384万欠款偿还,陈先生于是一纸诉状将阎某及前妻告上法庭。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实际上即
“保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