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10
月
25
日
来源:综合新京报和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京报快讯
(
记者
王庆滨
)
记者今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
“
印象中国旅游一卡通
”
运营公司
深圳前海新印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河南省新野县法院裁定涉嫌传销,银行存款被冻结。
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书显示,
2018
年
8
月,有群众向河南省新野县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局
(
以下简称
“
新野食药监工商局
”)
举报,深圳前海新印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深圳前海新印象旅游
”)
在微信群利用网络商城的形式从事
“
前海新印象旅游卡销售
”
活动,声称发展下线可获得收益。
该公司利用互联网,注册微信公众号、商家号和经营网站,利用网络商城的形式从事
“
前海新印象旅游卡销售活动
”
。
文书显示,
“
前海新印象旅游卡销售活动
”
获得收益模式为分级代理:代理、区域代理、县级代理、市级代理和全国代理五级。每级代理可获得直营奖励、级差奖励以及额外招收代理奖励。
据此,新野食药监工商局判断上述行为
涉嫌传销
。经初步核查,深圳前海新印象旅游网站服务器位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依托支付宝进行资金汇集。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新野食药监工商局建议立案调查,并请求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有关情况。
9
月
21
日
,为防止深圳前海新印象旅游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新野食药监工商局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深圳前海新印象旅游在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当日,
新野县人民法院冻结深圳前海新印象旅游账户
(
建设银行
44250100007500000604)
存款。
新京报此前报道,深圳前海新印象旅游的
“
印象中国旅游一卡通
”
及其
APP
收取入门费,拉人买卡,多层次团队计酬,上线分下线的钱
,
以旅游为幌子,意在发展下线,涉嫌传销。
附:
新野县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前海新印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8-10-23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
2018
)豫
1329
行审
412
号
申请人
新野县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时海定,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329742544162N
委托代理人梁川,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
深圳前海新印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真,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LR2339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被申请人深圳前海新印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相关涉嫌账户(建设银行
44250100007500000604
)
申请人新野县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深圳前海新印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传销一案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深圳前海新印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申请人新野县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9
月
21
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新野县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
2018
年
8
月,有群众举报深圳前海新印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微信群利用网络商城的形式从事
“
前海新印象旅游卡销售活动
”
活动,声称发展下线可获得收益。
经我们初步调查,
在我县
从事的该营销活动主体为深圳前海新印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该公司利用互联网,注册微信公众号、商家号和经营网站,利用网络商城的形式从事
“
前海新印象旅游卡销售活动
”
,
其模式为:代理
:138
元
/
张直营奖励
:49
元。区域代理
:
直营
5
张,团队
100
张,级差奖励
14
元。县级代理
:
直营
10
张,团队
400
张,级差奖励
26
元。
市级代理
:
直营
15
张,团队
2000/400
张,级差奖励
:36
元,同级
3+3
,加权
2%
。
省级代理
:
直营
20
张,团队
12000/2000
张,级差奖励
:44
元,同级
2+2
,加权
1.5%
。全国总代理:直营
30
张,团队
36000/12000
张,级差奖励
50
元,同级
1+1
,加权
1%
。
公司额外鼓励招代理奖励
:
普通代理
:
每新增直营
5
张奖励
100
元。
经研判其行为涉嫌传销。
经初步核查,该公司网站服务器位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依托支付宝进行资金汇集。依据《禁止传销条例》之规定,我们建议立案调查,并请求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有关情况。
本院认为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
申请人新野县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对被申请人深圳前海新印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八项、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深圳前海新印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建设银行
44250100007500000604
)的
存款予以冻结
。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永辉
人民陪审员 艾志奇
人民陪审员 肜亚丽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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