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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每一笔收入都是先收钱后缴税哦!~看看这个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国会计视野  · 公众号  · 财务  · 2017-12-17 07:00

正文


今天

小编要讲点啥呢?允许偶先卖个关子,看看这个案例~


A公司与与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销售一批商品给B公司,该批商品合同价款为234,000.00元(含税价),实际成本为160,000.00元,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商品发出后,由于B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没有按时支付货款。 A公司就将销售给B公司的商品一直挂在发出商品科目,没有确认收入。也没有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请问A公司的做法对吗?

肯定是不对的!

我们先看看政策:

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 具体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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