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
IFRS 16下出租人的会计与IAS 17下几乎完全相同,因此,出租人无需考虑新准则的影响。
测试和分析
与IAS 17相比,IFRS 16关于出租人会计处理的规定并无实质变化。出租人仍需根据与标的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及报酬是否实质上转移,将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出租人在进行上述分类时考虑的指标也与IAS 17相同。例如,出租人仍需对租赁期限和标的资产的经济寿命进行比较,并比较租赁付款额现值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对于融资租赁,出租人应按照等于租赁净投资(即出租人应收租赁付款额合计数和任何无担保残值的现值)的金额确认应收款。
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应继续列报标的资产。
是否导致承租人会计发生变化?
尽管出租人租赁的会计处理保持不变,但是仍有很多议题会对承租人和出租人都产生影响。
首先,IFRS 16对租赁的定义作出了修订。
其次,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租赁期限”和“租赁付款额”的定义相同,例如,当确定租赁期限时展期权或终止权是否应该考虑在内,或者是否将可变租赁付款额计算在内也会影响出租人。
对出租人有影响的其他领域还包括分拆合同组成部分及合并合同的要求。
转租
根据IFRS 16,转租中的出租人必须根据主租赁的使用权资产,而不是租赁标的资产(在IAS 17下),对转租进行分类。
例如,在评估转租租赁期限是否占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时,应当对转租的期限与主租赁的期限进行比较。
类似地,在评估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是否几乎相当于公允价值时,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应当与使用权资产的公允价值(而不是标的资产)相比较。
主租赁的期限通常短于标的资产的使用寿命,使用权资产的公允价值通常小于标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在新准则下转租更可能被分类为融资租赁。
实务影响
出租人也应考虑承租人会计核算上的变化造成的影响。承租人的需求和行为上的变化可能会导致其要求与出租人签订不同的协议。
由于承租人必须为几乎每一项租赁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和一项租赁负债,他们可能希望资产负债表上确认的负债最小化。
谈判过程的重点可能不再是合同是否满足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的条件,而是究竟是否满足租赁的定义。
其他谈判要点可能包括不计入租赁负债的可变租赁付款额,或者加入可能使租赁期限缩短的终止选择权。
结论
IFRS 16不仅包含了可能对出租人产生会计影响的变化,而且其商业影响可能更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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