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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察院:公益诉讼的连锁效应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3-14 00:17

正文

来源/ CCTV今日说法



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


但以往,面对诸多环境污染案时,人们往往发出的是叹息。为什么呢?因为单个人,无法作为原告,来打环境公益诉讼案,而在我国,专门从事环保的公益组织,又相对欠缺,就造成了一个真空地带——环境污染案没有适格的主体。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该方案明确指出,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应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方案出台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范围内确定6个地级市的两级检察院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单位,这其中就包括肇庆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1月,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以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将广宁县联合长汇金属制品厂负责人麦瑞标、麦瑞钟两人告上法庭。这是广东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第一案。


2016年2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针对广州市从化区的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将张玉山、邝达尧两人推上被告席,要求他们赔偿水塘受污染期间,环境功能损失费用1050万元,同时对被污染的大石古水塘进行生态修复,这是广东省索赔金额最高的民事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后,都取得了哪些成果?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就此,《今日说法》主持人撒贝宁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



环境保护检察机关责无旁贷

撒贝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个《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当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郑新俭:2015年我们起草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它是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一个总的依据,这个试点方案是经过中央批准的。


它的第一个主要的背景就是,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而且在一些地方还很严重,老百姓要求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呼声很高。而且,大家因为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样一个特殊身份,希望检察机关公益保护和环境保护方面多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二个主要的背景就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在行政公益诉讼方面制度还不完备,存在没人诉讼和诉讼依据不充分的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写到四中全会的决定里面,要求检察机关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起着“核心”作用

撒贝宁:检察机院提出公益诉讼和过去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各自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郑新俭:环境是最大公益,保护环境是社会各方面共同的任务,环境保护也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的个人体会就是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提起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起着核心作用。由于《民事诉讼法》也赋予了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所以在发现社会公共利益、环境利益受到损害时,我们首先是通过检察建议,督促社会组织去提起公益诉讼,这是我们在知道有适格的社会组织的时候。当我们不知道有没有适格的社会组织的时候,我们就通过发公告来督促相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当我们发公告后,没有适格的社会组织来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就亲自提起。如果我们提起公益诉讼之后,相关的社会组织了解到检察机关有提起公益诉讼,同时它也有资格来提,可以申请加入进来,随后我们检察机关就会撤出来,转而支持它去提起这个诉讼。

  

其实在环境保护方面,我们还要和行政机关共同发挥作用,我们也设置了一个诉前程序,就是用检察建议的方式,推动行政机关去履行职责。


检察机关有线索、调查和鉴定的优势   

    

撒贝宁:刚才您也说到,往往环境公益诉讼,包括环境案件,违法行为比较隐蔽,比较难的在于取证,同时专业性太强。那么作为检察机关承担这样案件诉讼,您觉得我们的优势是什么?


郑新俭:第一,就是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的线索,比如说我们在履行提起公诉的过程当中,能够通过一系列的其他的案件来发现隐藏在背后的侵犯公共利益的线索,当然这个线索的来源还有其他的途径。这方面其他的社会组织不具备的。

  

第二,就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提起公益诉讼的过程中,它有调查权,这是司法机关所享有的权力,通过调查权,可以在搜集证据,在发现线索等具有优势。


第三,就是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聘请相关专家来做鉴定,在公益诉讼,尤其是环境保护是有很多的,你比如说侵害行为确定,要做鉴定,损害结果也要做鉴定,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也都需要做鉴定。那么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它具有这个优势。


公益诉讼机制已形成连锁效应

撒贝宁:2016年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主要取得的成效是什么?


郑新俭:2016年我们一共办理了诉前程序案件是4155件,那么其中涉及到环境这一块的诉前程序,我们一共办理了2942件,占70%多。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526件,那么其中环境保护的案件占了403件,在76%以上。


通过这些案件的办理,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比如诉前程序案件,我们发了检察建议,行政机关就立即进行整改。比如吉林伊通河环境污染的治理,我们发了检察建议之后,行政机关立即进行整改。此外就是通过一个案件而推动某一个系统或者某一个行业去整改,避免以后此类事件发生的例子就非常多了,连锁效应非常多。比如丹江口水库破坏生态案件、福建电子垃圾污染案件等。


最后,通过这些公益诉讼案件,实际上是起到了一个规模效应。比如说吉林长白山生态的保护,通过公益诉讼试点,我们有效地保护了长白山的生态;比如说内蒙草原植被的保护,我们通过公益诉讼有效地保护了草原;再比如说广东,通过公益诉讼,我们有效地维护了练江水域的水资源。


将提交相关立法建议

撒贝宁:2017年我们的规划是什么?

                                                      

郑新俭:2017年是我们公益诉讼试点的收官之年,因为到6月底,我们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就结束了。

   

试点之后,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我们准备在这方面做深入的研究,这项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开展,在3月底就要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总结报告和相关建议。


7月以后,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结束,如果全国人大继续授权检察机关来做这项工作,一方面我们会将这项工作继续扎实做好;另一方面就是继续总结试点的经验,完善相关的制度,把这项利国利民的工作、履行好、推进好。




撒贝宁: 2017年您最大的法治心愿是什么?


郑新俭:2017年我的最大的法治心愿是: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案件来源:两会特别节目《为了多数人的利益》

策划:王秀敏

实习小编:王秀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