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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挑食”火了!吐槽食堂者被刑拘,网友有无“差评权”?

江南晚报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8-20 20:46

正文



今天小编看到这条新闻

真是心情复杂:

河北涉县一男子发帖称

医院食堂价高难吃

被拘留




事情经过大概是这样的



本来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

然而……



消息一出,不少赶着“删差评”的网友纷纷围观


……

……

……


请问在大众点评上给的那些差评

现在删除还来得及吗?


网友们也是胆战心惊


鲁瑾:这也能拘留?那说我难看的都抓起来吧……


瓜批:以后我都不敢给差评了谁说难吃试试


PT学渣武哥:吓得我再也不敢吐槽什么什么不好吃不好什么的了


招聘打字员的小仙女ol:挑食有罪


对此,邯郸警方最新回应:

将对本案重新审核,

如果存在问题,会立即纠正


不少网友表示会继续关注


也有网友不理解,事件的主体是医院和当事人,却为啥惊动了派出所?


有人认为,只要不造谣就没毛病


也有网友猜测,可能是对医院造成了负面影响



事情至此,一波三折就在刚刚又出现了反转




作为消费者,对于自己所购买的产品或服务

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是自己的一项重要权利,

但是现实中往往遇到困难






消费者有“差评权”,怒喷不一定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按照自身消费体验给出消极评价,就是行使监督权的具体体现。


对于质量很差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自然有吐槽的自由。即便是质量合格的商品和服务,由于不同的消费者的体验和感受有区别,商家也无权要求消费者一致好评。



但是,消费者的怒喷是否构成侵权,还是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尽管用户享有给商家差评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必然是有边界的。如果商家能够证明“差评”包含故意侮辱、诽谤内容,恶意损害了商家声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差评”行为就构成名誉侵权。




你曾经给过“差评”吗?

给差评后,又是如何解决的呢?



END




责编:今玨

来源:中国新闻网、辽沈晚报、涉县吧微信公众号、万江普法、新浪微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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