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险一金中的生育保险,大家都了解多少?其中对于“生娃在前,结婚在后”这种情况,是不能申领生育保险金的。但有人偏不信。为了8万块的生育保险,上海有对夫妻俩做了一件事,结果不但要退还保金,还被判了刑……
同是37岁的吴某和戚某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两人都有着高学历、高薪酬。2016年2月,吴某和戚某的宝贝儿子出生了,但属于非婚生育,因为俩人直到4月20日才领取了正式的结婚证。原来,在当年4月13日,吴某刚刚和之前的妻子办理完离婚手续。
儿子出生了,沉浸在喜悦里的吴某夫妇想起要去申请生育保险,据两人供述,他们曾经通过街道的计生办电话和网络查询得知,像他们家这种孩子先出生、夫妻后结婚的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是不能申领生育保险的。
觉得自己一直缴纳生育保险金,但是因为结婚与孩子出生先后的问题,就不符合规定,不能申领,戚某无法理解。
夫妻二人决定制作、提供假的结婚证及离婚证明。他们把真实的结婚证先扫描到家里的电脑上,用ps进行篡改,将登记日期从2016年4月20日改为2016年1月20日。另外,吴某把自己先前的离婚协议年份也改了,由原来的2016年4月13日改为2015年4月13日。
这样一来,2015年离婚,2016年1月结婚,2016年2月生孩子,这样的时间顺序就能符合领取保险的要求了。
2016年5月17日,吴某夫妇来到上海市静安区某街道计生办申请生育保险,并提供了他们二人身份证、户口本、儿子的出生证明及篡改过的结婚证和离婚证明复印件等材料,但对于所需原件,吴某解释为遗忘在家。工作人员受理后,向二人出具了《上海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申请表》,吴某、戚某都在诚信承诺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第二天,戚某带着申请表赶到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静安分中心,提交了街道的审核材料。由于提供的材料符合要求,社保分中心对戚某的申请审核通过后,于2016年5月24日向戚某的账户汇款人民币87,927.7元。看着顺利拿到的8万块,两人都十分庆幸当初做的这个决定。
然而就在钱款到账的两天后,5月26日,街道计生办对申领生育保险的人员信息继续进行核审,在电脑里输入吴某、戚某的婚姻登记信息时发现,二人申报的结婚登记日期与婚姻登记处录入的登记日期并不一致,相差了3个月。由于规定孩子出生时间在夫妻结婚时间前的,不可以领取生育保险金,工作人员立即意识到可能是造假骗保,选择报警。
当警察找上门时,钱还没来得及捂热的夫妻俩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供认了案件事实。“我知道错了,当时一时头脑发热,就制作了假的证明材料,我们知道骗取生育保险这种行为是不对的,我们愿意退赔所有的生育保险金。”2016年7月,二人向社保中心退还了全部的生育保险金。
日前,经上海静安区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丈夫吴某有期徒刑2年半,缓刑2年半,处罚金8000元;判处戚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处罚金1万元。
夫妇俩没有想到,PS一下了证件上的时间,不但警察找上了们,还被以诈骗罪提起公诉。随着各部门加强信息共享,伪造证件很容易被戳穿。国家对骗取社会保险行为的惩罚力度只会越来越强,看看这些政策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处罚,也是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我国《关于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的公告,明确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骗取社会保险金等行为已正式“入罪”,司法机关将可以据此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此外,多地都有骗保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一旦发生骗保行为,无论你是被罚款,还是被追究刑事责任,都将记入你的征信记录,这就对今后的贷款可能产生影响了!也请大家以这对夫妇的所作所为引以为戒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