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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煌智囊团】《全民镇江麻将》案例观点解读

付费点  · 公众号  ·  · 2019-01-24 12:26

正文



产品,运营,推广上的合法合规关系到公司安全与否 ,针对此热点事件 ,我们邀请了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伙人-王剑锋 为棋牌圈的同学做一下关于“全民镇江麻将”案例的专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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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102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现将“全民镇江麻将”案例作简要分析如下:


公安和检方查明的案件事实


在具体分析本案前,笔者通过梳理案件的判决书,可将本案简短概括为:全民镇江麻将可以界定为变形房卡+线下收费+发展代理+运营明知/放任代理组织玩家赌博+代理主动参与或明知/放任玩家赌博+无打击措施/无惩罚数据。


(一)游戏运营方的行为模式


2017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运营方)吴俊伙、万茂盛、凡春和通过运营“全民镇江麻将”游戏APP,以:


1、发展代理的方式出售游戏道具--钻石(开房消耗钻石,从判决书来看,应为运管方线下销售砖石给一级代理);

2、运营方让代理组建微信群来发展、管理、组织玩家通过手机端的微信软件登陆App“全民镇江麻将”玩游戏;

3、微信群内,玩家通过收、发红包结算赌资,有暗号,根据倍数可能叫“123”、“246”、“包冲”等。

公安和检方查明:运营方 向代理销售钻石道具 获利合计250余万元。


(二)游戏代理方的行为模式


2017年5月底至12月期间,被告人(代理方)郭伟伟、刘媛等作为“镇江全民麻将”代理,通过:


1、组建微信群来发展、管理、组织玩家通过手机端的微信软件登陆App“全民镇江麻将”玩游戏;

2、微信群内,玩家通过收、发红包结算赌资,有暗号,根据倍数可能叫“123”、“246”、“包冲”等;

3、一级代理 向参赌玩家代开房间是有偿的,收取房费或销售钻石道具来获利;

4、发展二级代理推广上述模式;

5、向二级代理销售钻石道具赚取差价。

6、最下级代理(可能是)黄伟等14人利用上述方式非法获利。

对于检方查明的上述事实,法院审理时表示了认可。



本案核心的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被告人均为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

据判决书所载,本案各被告触犯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百零三条所规定的开设赌场罪 ;根据刑法体例,被告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社会管理秩序。


犯罪主观方面


(1)运营方

运营方吴、万、凡共同建立“全民镇江麻将”App,发展代理,提供赌博平台即游戏App,明知代理通过微信群组织终端游戏玩家赌博,且通过销售给代理房卡道具—钻石非法获利,属于犯罪故意,即 明知建立App为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且从中获利


(2)代理方

一级和二级代理“全民镇江麻将”App代理, 消耗钻石为玩家代开房间收入房费,建立微信群组织玩家赌博,接受投注 (可能是放任或参与,无法从判决书进一步确认),其中一级代理还发展二级代理销售钻石赚取差价来获利,属于犯罪故意,即明知App有赌博功能并担任代理接受(组织)他人投注且从中获利。


4、犯罪客观方面


(1)运营方

1.1建立赌博网站App,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

1.2通过抽头渔利进行非法营利的

特别注意:本案运营方通过销售游戏道具--钻石收取的开房费或销售的钻石费用获利,法院认为, 虽然不是直接抽头渔利,但从开设赌场中非法获利或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违法获利的性质与抽头渔利的形式类似

上述行为符合《意见》中关于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的规定。


(2)代理方


2.1为赌博网站App担任代理,组织玩家登录并在微信群里结算赌资;

2.2通过抽头渔利进行非法营利的

本案被告人黄伟等16人通过向参赌人员代开房间收取房费或销售钻石道具等方式获利,其中被告人郭伟伟、刘媛还通过招募下级代理推广该等盈利模式,并以向下级代理销售钻石道具赚钱差价。法院认为,虽然不是直接抽头渔利,但从开设赌场中非法获利的,违法获利的性质与抽头渔利的形式类似。



4.关于对本案进一步的看法


笔者通过梳理案例,先来 分析运营方做了哪些行为,没有做哪些行为,而未做的这些行为对认定开设赌场罪的构成实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运营方


(二)代理方


被告人/辩护人的相关观点未被法院接受的理由


主体

观点

法院观点

是否接受

运营方

1 、犯罪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

1 App 可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设备传播,符合赌博网站特征

2 、因运营 App 被认定为开设赌场,获利方式仅为卖道具,但卖游戏道具获利视同于与抽头渔利性质;

3 、对于开设赌场罪,本案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结合被告人抽头渔利、参赌人数、违法所得等综合社会影响考虑,违法性程序通常较高。

未接受

2 、被告人吴退款 800 万被公安没收,但具体涉嫌开设赌场金额应以法院查明数据为准,言下意为没收多了要退

1 、公安没收程序、依据,不是本案审查内容,即公安认定为非法所得,并没收,至于程序、事实是否违法,法院此案不予审查

未接受

代理方

3 、代理人之一凡可认定自首

1 、已接受公安办案人员传唤后,方自驾车辆随同至公安机关

未接受


与以往币商模式相关案件的判决对比


序号

案号

审理法院

运营

代理

1

(2017)赣0102刑初755号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未构成犯罪

开设赌场罪(币商)

1、 明知他人在互联网组织赌博;

2、为相应的赌博网站进行的赌博活动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

3、牟取非法利益。

2

(2018)闽0104刑初297号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未构成犯罪

开设赌场罪(币商)

1、以营利为目的,召集赌徒到网络游戏平台聚众赌博;

2、抽头渔利:按比例收取赢家的佣金及保险对赌收益。


1、可以看出,上述两个案例,运营方最终均未涉嫌赌博,应是做好了比较充分有效的风险隔离,就本案镇江全民麻将而言,游戏道具钻石大概率是线下收费,线上无法充值(判决书未写明确),因此:对于运营方来说, 做好隔离代理赌博风险、制定有效制度且执行、有历史数据 尤为关键。


2、对于代理方来说,同样能够去做风控,管理好发展的下级代理商或者玩家,但需在一个即发展又制约的机制下来进行,此处也不宜再做进一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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