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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人格否认:最高院判决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务之家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8-30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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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作者: 杨喆,资深律师,专栏作者,公司法讲师 微信13062677069,备注姓名+法律咨询 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奖学金获得者,曾于英国顶级魔术圈律所霍金路伟律师事务所公司部实践,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一、写在前面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规模效应,关联企业应运而生,法律上也出现了对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相互否认人格、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即关联公司之间的横向人格否认。

我国新公司法第23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公司横向人格否认具体的适用情形如何呢?我们来看一则最高法的典型案例。

二、损害债权人行为的司法救济条款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施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02《全国法院民商事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2019.9.11施行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0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7.1施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救济途径

从上述法律条款可以看出,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来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债权人可以通过:

1、诉诸撤销权途径,即要求法院司法判决撤销上述非法财产转移行为,以恢复财产原状,并进而参与财产分配。

2、诉诸公司法中的横向人格否认制度,要求法院确认关联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外部债权人利益,从而直接要求关联公司对债权人直接承担连带责任。但要注意,此类诉讼要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要件:债务人公司的关联公司(2)行为要件:通过转移财产、提供担保等活动实施了损害外部债权人利益的行为。(3)结果要件:外部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执行(4)因果关系:关联公司之间的恶意的资产流转行为,直接导致外部债权人利益受损,无法得到偿付

四、司法实践:股东利用多家公司转移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判决关联公司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2019)最高法民终20号】

基本案情:

1、安发达公司于2005年1月24日成立,2010年8月22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叶能湘(陈克恩之岳父);神龙国际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克根;抚州中院民再3号判决确认神龙国际公司、安发达公司和胜龙公司都是由陈克根控制。抚州中院民再4号判决查明,胜龙公司收购福州幸运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国有股更名为绿得公司。陈克根与陈克恩系兄弟关系。胜龙公司收购福州幸运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国有股更名为绿得公司。

2、2005年10月1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闽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绿得公司偿还农行鼓楼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2005年11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闽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绿得公司偿还农行鼓楼支行借款本金10740万元及利息。

3、抚州中院(2016)赣10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绿得公司、胜龙公司存在巨额债务的情形下,利用虚假诉讼,转移绿得公司、胜龙公司的资产,逃避清偿巨额债务,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判决安发达公司对绿得公司在(2005)闽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2005)闽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债务向农行鼓楼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抚州中院民再3号判决及抚州中院民再4号判决查明两次虚假诉讼具体情况:(1)安发达公司与绿得公司通过虚假诉讼转移绿得公司所有的房产于安发达公司;(2)安发达公司与胜龙公司通过虚假诉讼转移于胜龙公司所有的房产于安发达公司。

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安发达公司与绿得公司、胜龙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法人人格混同,安发达公司应否对绿得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安发达公司与绿得公司、胜龙公司之间系关联公司

抚州中院民再3号判决基于安发达公司设立过程、高管交叉任职情况、持股情况等事实认定神龙国际公司、安发达公司及胜龙公司都是由陈克根控制的关联公司。根据该生效判决,可以认定神龙国际公司、安发达公司、胜龙公司系同一实际控制人陈克根控制的关联公司。根据抚州中院民再4号判决查明的事实,可知绿得公司亦属于陈克根控制的公司。因此,安发达公司、绿得公司、胜龙公司均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陈克根控制的关联公司。

(二)安发达公司、绿得公司、胜龙公司存在利用关联关系通过不当方式将绿得公司、胜龙公司巨额资产转移至安发达公司

1.根据抚州中院民再3号判决及抚州中院民再4号判决查明的事实,安发达公司、胜龙公司、绿得公司以虚假的投资合作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通过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以及执行中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将胜龙公司所有房产、绿得公司所有资产转移至安发达公司。安发达公司、绿得公司、胜龙公司上述虚假诉讼行为将绿得公司、胜龙公司巨额资产转移至安发达公司,构成关联公司之间的财产混同。

2.陈克根实际控制的神龙国际公司将绿得公司生产线迁移至安发达公司处无偿使用,并未作任何财务账册的记载,亦构成两公司之间财产混同。根据以上分析,安发达公司、胜龙公司及绿得公司均由陈克根等实际控制,属于同一利益主体。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在胜龙公司、绿得公司负债累累的情况下,三公司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将胜龙公司及绿得公司巨额资产转移至安发达公司。安发达公司、胜龙公司及绿得公司缺乏独立意志,不具有独立人格,其法人人格成为实际控制人恶意转移资产以逃避胜龙公司、绿得公司巨额债务的工具,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安发达公司对胜龙公司及绿得公司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总结

作为公司债权人,应当及时关注债务人公司的情况,杨喆律师提醒:

1、查找债务人公司的关联公司,并注意各关联公司之间是否可能存在财务混同、人员混同、场所混同等情况;

2、若发现债务人公司出现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债权等行为,可以以撤销权方式,阻止上述变动,但要注意这个受到1年时效的限制;

3、若发现债务人公司出现对关联公司恶意转移订单、转移资产、提供抵押等行为时,也可以根据公司法的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直接要求关联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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