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计划审计工作是准则特指的程序,而初步审计计划是根据工作需要,从逻辑层面安排的一项必要的工作,其主观性较强,相对简单。
②准则明确要求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应随着审计工作的深入不断修正,并保留每一次修改的底稿。
这是因为计划审计不是一成不变的,客观上也不可能一次制定好,因此它会贯穿于审计工作的整个过程,这样做出的计划才能切实指导审计实践。
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只做一次计划审计工作,那么其所做的计划也只是给别人看的,或应付检查而已,属于形式主义,浮于表面。
随着审计工作的推进和所掌握的新情况,注册会计师要不断地修订和完善计划。
同时,还要对计划的制订和修改过程做出适当记录,形成相应的工作底稿。如果没有形成记录,一旦出现法律纠纷,注册会计师则无法证明和保护自己。
其次,除了存在上述风险评估和计划审计工作前后顺序的认识偏差以外,还存在一个现实的问题,就是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程序执行过程中存在着逻辑上的瑕疵或不完美。
比如,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把计划审计和风险评估放在一个程序里,称为“审计计划及风险评估”程序,这种作法有失妥当。
如果把这两个程序硬要放在一个层面上讲的话,应该是“风险评估及计划审计工作”。
因为风险评估是对被审计单位的一个调查了解,第1211号审计准则要求从六个方面了解企业及其环境,只有了解了这些情况之后才能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和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决定下一步的审计方向和审计程序的性质。
通过对企业及其环境的了解,发现该企业内控制度不值得信赖,或者发现该企业内控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那么在执行审计程序时,可以不做控制测试,全部以实质性程序为主。
因此,“风险评估及计划审计工作”程序比“审计计划及风险评估”程序更合理。
再次,还应该澄清一对概念,即计划审计工作和具体审计计划,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计划审计工作”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既包括总体审计策略,又包括具体审计计划;
而“审计计划”仅仅指具体审计计划,因此,不能把这两个概念混淆。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时,只有具体审计计划工作底稿,而没有制定总体审计策略,说明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并没有把计划审计工作这个审计程序理解到位。
最后,有些会计师事务所错误地把“进一步审计程序”阶段称为“执行审计程序阶段”,这是对程序的理解错误。
原因在于,“进一步审计程序”是风险导向审计中非常重要的审计程序之一,而不是全部。如果把“进一步审计程序”称为“执行审计程序”的话,那么就意味着只把“进一步审计程序”当成执行审计程序了,而把另外的三个程序(初步业务活动、风险评估、计划审计工作)排除在进一步审计程序之外了,这显然是不正确的。
从近两年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工作检查的情况来看,这样做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在少数。以上这些问题,更需要审计实务界加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