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全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日期为:2024-12-25 至 2025-01-23。
摘录其中网络/平台相关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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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
会员
本
行业的经营者
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
……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
一
)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
(
二
)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
包括简称、字号等
)
、社会组织和
非法人组织
名称
(
包括简称等
)
、姓名
(
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
(
三
)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
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
等
;
(
四
)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
(
五
)
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
(
包括简称、字号等
)
等设置为其搜索关键词
;
(
六
)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为他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便利。
……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
数据和算法、
技术
手段
、平台规则
,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