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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公告!新规:危废经营许可(市县级环保也可颁发部分)

环保人  · 公众号  ·  · 2017-07-24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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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0号
(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有关问题的公告)
公告〔2017〕30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4号令公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并规定自2017年7月28日起施行。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28日起,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鼓励类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施行后,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该目录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资)批复或备案回执等相关文件中的“项目产业政策条目”编码由“S”和4位数字组成。例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1项应填写为: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及开发、生产(S0001);第16项应填写为:安全高效环保饲料及添加剂(含蛋氨酸)开发及生产(S0016)。

三、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2017年7月28日以前(不含当日,下同)审批、核准或备案(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完成备案日期为准,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鼓励类范围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但有关项目单位须于2018年8月1日以前,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资)批复或备案回执等相关文件(上述文件中“项目产业政策条目”仍按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的条目及编码填写)及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申请。

对于2017年7月28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同时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鼓励类范围的,有关项目单位持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企业设立(增资)批复或备案回执等相关文件及材料,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的,海关可予受理。

四、对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鼓励类范围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但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鼓励类范围的,项目单位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后,在建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参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税款不予退还。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7月18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河南: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范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现就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


按照2016年2月6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后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我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分级管理规定如下: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除此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法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机制和程序。


二、发证范围


按照《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进行许可,不得扩大范围颁发诸如工业废矿物油、工业废润滑油、废煤焦油、废石蜡和废铅蓄电池等类别不在《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方式


按照《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保部公告2009年65号,后简称《指南》)有关要求,企业申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具备规定的条件。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进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时,应严格对照规定条件核发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方式,不得对不符合《管理办法》和《指南》有关要求的企业发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四、许可种类


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明确危险废物共有46大类479种,我省涉及的危险废物经营种类繁多,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时,应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种类应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精确至种类代码,并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种类代码和具体危险废物名称;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版面不足,可附件;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种类和能力应符合处置单位实际处置技术和工艺,不得许可超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的危险废物种类范围和处置工艺所能达到的处置能力。


五、办理时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结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专家的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二十日的期限内,但现场检查和专家评审时间不得超过环保部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和许可工作时,遇以下情况可邀请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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