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
车辆超载严重,
司机会被判刑!
近日,
司机林某为多赚60元钱,
超载拉客19人,
被判拘役三个月!
2016年2月4日傍晚,被告人林某驾驶大型卧铺车从深圳市福田客运站出发至湛江徐闻,客车出发时搭载了13人,出了客运站后,乘务员用电话招揽了一批乘客上车,开到宝安后又接了2人。
客车行驶至深圳市107国道沙井客运段时,被宝安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核查,该车核定载客人数为36人,实际载客人数55人,超员19人,超载率达52.78%。
被告林某交代,在站外招揽的乘客所付票款与客运站内购票价格都是300元,每超载一人,老板会给15元“奖励”,由两名司机、两名乘务员分得,此次林某获利大约60元。
被告人林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林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将“超载”入刑后
全省首例司机因超载获刑的案件
判决生效后
主审法官接受了媒体的采访:
“严重超载”入刑后,“严重”入刑的量化标准并未明确,司法机关仅仅只能参考行政违法标准,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根据刑法谦抑性、罪刑法定等原则酌定裁量,这很容易引发“同案不同判”的不良后果。此外,可以适当增加“资格罚”,例如对校车超载、多次超载拒不改正、超载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纳入“诚信驾驶记录”甚至剥夺行为人营运资格,切实提高超载违法犯罪成本。
应提高客运车、校车驾驶员准入门槛,确保驾驶员无超载等不良记录,督促、责令车辆运营公司规范化管理。在道路客运段、收费站、边检站等设置严格的执法关卡,增加突击检查频率,尤其加强对中途上下车、微信售票等情形下的监管,一经发现严重超载则立即查处。
探索行车安全技术,加大汽车驾驶安全技术研发力度,推动实现“超载”自动感应、自动报警、“禁止启动”等功能。完善“电子警察”监控体系,打造精细化天眼监控技术,加大对道路压力感应器铺设力度,提高监测准确度和灵敏度。
区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客体,制发不同主题的宣传资料,注重与现实交通事故相结合,以案说法治,以案道安全。同时,拓宽公众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行使社会监督权参与社会治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修正案九修改后)【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正案九修改前: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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