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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案例】涞水县检察院对一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智慧检务助手  · 公众号  ·  · 2021-02-05 19:00

正文


涞水县检察院对一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1 基本案情



近日,涞水县检察院对一名附条件不起诉的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做出不起诉决定。11月27日,该院邀请涞水县妇联、 保定市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涞水县某村村委会相关人员出席了宣告仪式。


2019年某天,犯罪嫌疑人杨某甲酒后因琐事与同学杨某乙发生冲突,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对杨某乙拳打脚踢致其受伤,经鉴定,杨某乙的身体损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杨某甲积极赔偿杨某乙各项损失并获得杨某乙及时法定代理人谅解。到案后,犯罪嫌疑人杨某甲悔罪态度明显,自愿认罪认罚。


2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了解到杨某甲系单亲家庭,亲情的缺失、家庭教育的缺位,再加之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尚在形成期,其行为难免存在偏差。该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杨某甲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委托其工作单位保定市某家具有限公司协助进行考察帮教,以促使其早日放下心中包袱,帮助其有效回归社会。在六个月的考验期内,杨某甲除遵守考验期内的规定外,还自觉每月向该院提交思想汇报;考验期满后,保定市某家具有限公司根据杨某甲的工作表现,向该院出具了其现实表现情况。杨某甲积极摒弃恶习,表现良好,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在该院不起诉宣告厅,承办检察官依法对杨某甲进行了不起诉宣告,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并阐明了适用的法律及法律依据,同时对其进行了训诫;保定市某家具有限公司定制车间主任王主管、涞水县某村村委会郭委员、涞水县妇联杜宗仙副主席分别对杨某甲进行了教育训诫。希望杨某甲谨记此次教训,以此为镜,“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不忘前车之鉴,以此为戒,重拾信心,向上、向阳、向善,用知识充实自己,走好自己的人生道路,做父母的好儿子,单位的好职工,社会的好公民。


3 典型意义

进行不起诉宣告,是对“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检察原则的深入贯彻落实,体现了特殊保护、双向保护的工作理念。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适当惩罚,在惩罚进行过程中逐渐转变为感化教育。让罪错未成年人感受到法律的庄重,法律的权威,法律的不可侵犯,对法律心存敬畏;让罪错未成年人悬崖勒马,珍惜机会,心存感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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