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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我到底是个电力销售公司还是咨询服务公司?不想清楚这个问题,连钱都收不上来

晶见  · 公众号  ·  · 2017-11-30 21:59

正文

全国范围内,售电公司通过交易中心公示的已经有2000家,工商注册的更是有1万余家,然而关于售电公司的属性依然存在争议: “我们到底是咨询服务公司还是商品销售公司?”

这个问题如果没有得到回答,售电公司的盈利模式、发展前景也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今日,一则《关于云南省电力市场化交易中相关售电业务结算流程与涉税问题的请示》的文件在网络流传,我们意识到, 如果不厘清售电业务属性的问题,连向电力用户收钱都成了一个问题

文件探讨的问题如下:

云南省电力交易方案并未明确电网企业向售电公司承担何种结算服务,如何向售电公司支付何种电费;目前,云南省工信委、云南电网公司、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等认为,售电公司在电力购销业务中的“钱流”、“票流”、“物流”三流不一致,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无法由电网企业为售电公司提供售电结算业务。

从这个判断出发,目前云南省交易结算流程如下:

(1)电网企业根据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依据,开具税率为17%的电力销售增值税发票给电力用户,电力用户向电网公司支付发电企业上网电费、电网输配电费用、线损和政府性基金(不含售电公司应收差价部分);

(2)发电企业根据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依据,开具税率17%的电力销售增值税发票给电网企业,然后电网公司把代收电力用户应付给发电企业的上网电费进行支付;

(3)售电公司向发电企业购电并销售给电力用户而获取的差价收入,由售电公司开具3%或6%的咨询服务费增值税发票给电力用户,然后由电力用户向售电公司支付此部分的电力购销差价。

撰写文件的四家云南配售电企业认为:电力是特殊商品,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签订电力购销合同,并将采购的电力销售给电力用户,属于电力商品销售。但目前云南省的电力市场化交易结算措施,导致这一电力商品购销行为变相成了电力购销咨询服务行为,有违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

这是全国首次由售电公司向政府发起的关于售电业务结算与税务问题的请示,在感叹勇气可嘉的同时,晶见也认为这是一个亟待理清的话题,因此请教了此事件相关的多方人员。

售电公司角色问题:买卖机构还是咨询机构?

电改9号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关于售电公司的权责划分,9号文是这样说的:

售电主体可采取多种方式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商购电等。售电主体、用户、其他相关方法依法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约定交易、服务、收费、结算等事项。鼓励售电主体创新服务,向用户提供包括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能咨询等增值服务。各种电力生产方式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电力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普遍服务、社会责任等异物。

电改9号文后发布的配套文件之一《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对结算问题是这样说的: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提供结算依据,电网企业负责收费、结算,负责归集交叉补贴,代收政府性基金,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发电公司和售电公司支付电费。”

那么问题来了,售电公司到底是一个倒卖电的机构,还是咨询服务机构?

晶见认为,售电公司兼具两种性质:售电公司既可以通过购销业务为大用户取得电价让利、也可以通过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电费管理、用能咨询)等服务取得部分收益。

如果是前者(价差收益),那么按照我国的税率征收法规,要按照销售货物的门类收取17%;如果是后者(咨询服务),则按照现代服务业收取6%税率。

但目前的问题是,售电公司两者业务其实是“混合”在一起的,就算是签订的电力购买与销售合同,但其实也是和一些咨询和线下服务绑定在一起的,这些咨询和线下服务既包括了帮助大用户注册市场主体资格、了解直接交易流程,也包括了电费诊断与管理,甚至一些售电公司还承担了电力用户的运维服务。

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用户基本上只认前者——价差的大小,合作关系多数也是建立在购售电价差之上,增值服务虽然带来了价值,但目前还没有到收费的程度。

晶见认为,这个问题目前很棘手,只有等到售电侧逐渐告别价差主导的盈利模式、真正建立起增值服务、并使其具有盈利空间的时候,才能分开计算、分别采取不同税率。

也就是说,云南售电公司目前开出的发票,税率是要承担部分损失的。然而,这封信的主要问题不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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