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季,报告事项涉及情况众多,如实填报的确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若嫌一时的麻烦,很可能惹上更大的麻烦。中组部修订印发的《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强调干部选任“凡提四必”,其中就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
除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党内政治生活中看似“麻烦”的事还有不少。这些“麻烦”看似事小,却也是检验党员干部是否合格的试金石!
房屋面积只填了大概数,收入多少凭印象写,配偶的理财明细问都不问……这其中,除个别故意隐瞒的因素,相当一部分还是态度不认真。
今年2月8日开始施行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中,对漏报和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以及相关处理办法做出了规定。
(一)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
(二)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三)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
(四)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
(五)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
(一)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
(二)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
(三)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
(四)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
(五)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
(六)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
(七)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八)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
(九)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
(十)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
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漏报、瞒报行为,视情节轻重,会受到批评教育、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
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受到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少数领导干部嫌麻烦,交党费叫秘书去交、让会计代扣。这些“图省事”的做法,其实均不符合相关纪律规定。
中央组织部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中强调,党组织不准采用从工资中扣除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因此,
从工资中扣除党费的做法是不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