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球场遗失的玉坠被路人捡到后随手抛弃,北京的宋先生一纸诉状将捡到玉坠的吕先生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吕先生返还玉坠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对于起诉,吕先生则否认自己捡到的为涉案玉坠。记者获悉,日前,海淀法院调解了此案。
宋先生起诉称,7月10日他在学校篮球场打球,离开时不慎将玉坠遗落。第二天,住在附近的居民吕先生遛狗经过,顺手将玉坠捡起。因为担心玉坠被小狗误食,吕先生随手便将玉坠丢到食堂北侧的垃圾桶里。
后宋先生通过同学得知吕先生捡到了玉坠,便主动联系吕先生要求对方返还。吕先生起初否认捡到玉坠,但在宋先生声称有监控录像和屡次找到吕先生当面沟通后,吕先生承认捡到了玉坠,但称玉坠已丢弃没法还给宋先生。宋先生于是向派出所报案,处理无果后,便将吕先生起诉到法院。
宋先生认为,玉坠是外婆留给自己的,12年来他一直随身佩戴,意义十分重大。吕先生拾得玉坠后没有及时寻找遗失人,而是随手丢弃,存在一定过错,且在后续沟通过程中态度恶劣,拒不配合自己解决问题,因此要求吕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万元。
据了解,在开庭时,吕先生没有出庭应诉,但其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7月11日吕先生确实在学校的篮球场上捡到了一块绿色玉坠,但与宋先生所说的奶黄色玉坠并非同一物品。并且,宋先生丢失的玉坠价值不明,索要1万元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此外,宋先生几次沟通中言辞激烈,并围堵吕先生家人,吕先生坚决不同意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中,法院从派出所调取了相关询问笔录和事发当天的监控录像。询问笔录中吕先生承认事发当天他捡到了一块绿色的玉坠。监控录像显示,吕先生确实在学校篮球场、宋先生遗失玉坠区域有捡拾动作,但看不清具体是什么物品。吕先生也没能举证证明自己后续有将玉坠丢弃的行为。
庭审中,法官发现宋先生在乎的是玉坠所代表的感情和意义,而并非玉坠本身的市场价值。吕先生将玉坠丢弃后一系列不配合的举动使宋先生心里愤然,这才起诉要求吕先生赔偿精神损失。对于吕先生来说,他觉得挺委屈,随手将捡来的东西一扔就惹上了近万元的官司,加之宋先生频繁联系自己已给家人的正常生活带来干扰,吕先生也很恼火。
法官对此案进行了调解。法官告诉宋先生,吕先生并不是推卸责任,而是事发突然,一时间对近万元的赔偿手足无措,宋先生解决问题的方式欠妥,吕先生没有能以平和情绪解决问题;对于吕先生,法官告知,宋先生珍视外婆留给自己的物品,所以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难免有些心急,并指出吕先生行为欠妥,在捡到遗失物后应当及时寻找遗失人或者上交有关部门,随手丢弃违反法律规定。后宋先生和吕先生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达成调解。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遗失人,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遗失人偿还。《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遗失人对遗失物只是暂时丧失了实际控制,此占有转移并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遗失物的所有权仍在遗失人手中,不因遗失物由拾得人事实控制就产生变动。遗失人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将其物品追回,拾得人应当物归原主,而不能任意处置。
在没有找到遗失人或未上交有关部门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吕先生因为任意处置遗失物,没有尽到保管义务惹来官司。该案提醒公众,路上拾遗后不要随意处置,而要积极履行报告义务、保管义务和返还义务,及时寻找失主或上交公安机关等部门,在送达相关人员前妥善保管,找到失主后及时返还,以防惹来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