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问题在于中国的选择:我们是要借鉴欧盟、日本还是美国的经验,或者是走出一条独特的道路?
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对此,已有大量文献提出了各种应对方案。比如,有学者提出“限缩复制权”的方案,有学者提出借用美国“合理学习”的思路,还有学者提出借鉴日本“非作品性使用”的立法模式,也有学者提出针对AI训练进行场景式讨论的方案,否定全有或者全无的观点。我个人明确不支持借鉴欧盟和日本立法经验或者美国式做法的观点,也不赞成限缩复制权内涵以达到为AI数据训练行为进行合理使用的目的。欧盟的做法过度保护了著作权人利益,忽视了AI产业发展的需要。日本的做法存在核心概念界定不清晰、立法存在逻辑矛盾等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不存在美国式的合理使用四要素。将传播性要件塞入复制权,限缩复制权内涵,将导致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体系混乱,立法实践上也完全行不通。
中国到底该进行何种法政策选择?中国的法政策选择应该解决中国的问题。根据我个人对我国AI研发水平和应用状态的皮毛观察,以及未来国家之间竞争主要取决于AI研发和利用水平的竞争趋势,现阶段和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之内,我个人偏向于立法者、司法者和执法者做出有利于AI研发和利用的法政策选择。具体做法是,不管著作权许可市场是否失灵,对AI数据训练行为均不宜严监管,暂应当通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为AI数据训练行为规定合理使用例外条款,待该制度严重影响到高质量数据的产出和供应,以至于发展到了AI可能无数据可训练的地步时,再进行法政策调整,针对AI数据训练规定法定许可和集体管理制度,从而兼顾AI研发者和著作权人利益。特别要强调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者也应当与著作权法立法者保持同样的法政策选择思路。修改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应当增设相关条款规定,为了进行AI数据训练,在不突破他人管理措施抓取他人数据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防止著作权人在著作权法之外,再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数据训练行为。总之,我们应当站在国家利益这一更高的立场去看待这个问题,而不是仅仅盯住自己的一亩三分地。
另外,我注意到,当前我国的监管机构在某些方面表现得过于急躁。大量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都强调,在进行数据训练时必须确保合规性,其中包括知识产权合规和个人数据合规。然而,我认为这种做法可能并不合我国的时宜。AI所引发的第四次工业革命将引领我们走向何方,未来的世界将呈现何种面貌,这些问题我们尚无明确答案。但可以预见的是,几年后我们将认识和感受到这一变革所带来的令人难以想象的革命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