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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轮PPP发展将积极推动仲裁服务市场

PPP大讲堂  · 公众号  · PPP  · 2018-09-16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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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起,PPP模式被广泛推广应用已4年有余。“起飞”至“平飞”,“野蛮生长”到“精耕细作”,在一系列清理整顿的行动之后,PPP吹尽黄沙始到金。

伴随着PPP模式的大规模推广以及深化落地,一些风险与纠纷逐步显露,随之而来的是项目后期合作双方存在着出现争议的可能。

“宜未雨而筹谋,勿临渴而掘井”。一段时间内,PPP项目争议解决将是实操者必须要面对的重要议题。仲裁(Arbitration)服务,由于具有中立性、专业性、保密性等诸多优势,在商事纠纷中具有广泛的市场需求,也受到PPP参与方的青睐。

仲裁对于PPP项目争议解决优势明显

我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是自愿型公断,这有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在商业领域有着广泛的市场需求。

相较于民事诉讼,通过仲裁解决PPP项目纠纷具有三方面优势。

第一是中立性。

相较诉讼而言,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同时,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的仲裁员系从公道正派的专业人士中聘请。因此,仲裁员亦独立于仲裁机构,可以最大程度上做到独立、公正地行使裁决权。比如,某大型国有能源类企业内部印发的关于PPP项目法律审核指引文件中明确指出,PPP项目的争议解决应尽量避免选择地方政府所在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而建议选择包括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在内的独立第三方且具有影响力的仲裁机构,其专业性和独立性、有利于社会资本与政府方之间的争议公平公正的解决。

第二是专业性。

仲裁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当事人提供一个专业性的争议解决程序。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参与选择解决其争议的仲裁员,这一特点可以使得对争议最了解、最渴望解决争议的仲裁当事人得以选择最后经验、能力和实践的仲裁员来解决争议。特别是在实体问题的审理方面,对于PPP项目这类新型交易,在法律规定缺位的状态下,仲裁专家断案的特性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得到更多的尊重,鼓励商业和交易模式的有序创新。

第三是保密性。

《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原则上是非公开审理,除非当事人一致同意,仲裁庭庭审不向媒体和公众公开,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和仲裁庭的裁决也通常保密。

对于PPP项目而言,一般项目周期都在20~30年左右,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融资方式和运行方式,往往涉及社会资本方长期的商业计划,甚至商业秘密。因此,对于PPP项目中民商事部分的争议,商事仲裁的保密性相比诉讼而言无疑更有利于保护社会资本方的商业利益。

民事or行政合同,决定了PPP纠纷能否选择仲裁

仲裁只能用于处理民事纠纷。而PPP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决定了PPP合同纠纷能否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这是近年来实务界热议的话题。

从PPP业务本身来看,尽管PPP项目往往涉及行政主管机关参与,但无论是世界银行2017年出版的PPP合同条款指南,还是国务院(《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发布的一系列文件,均允许PPP合同各方通过诉讼或仲裁来解决争议。但2014年11月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涉行政协议的案件当事人应提起行政诉讼,而2015年4月发布的行政诉讼法解释(法释[2015]9号)第十一条明确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为行政协议,进而引发了PPP合同可仲裁性的争论。

可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信息,归纳出对此问题的三方面裁判规则:

第一,从合同目的来看

涉争合同是否具有营利性,如具有营利的目的,则不宜认定为行政合同;

第二,从合同主体及内容来看

市场主体在订立合同及确定合同内容方面是否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合同内容是否体现出双方当事人平等、等价协商一致的合意;

第三,从争议内容看

合同内容交织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民事合同关系时,应当结合争议的具体内容及所针对的行为性质进行认定。比如,PPP争议中涉及行政机关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的,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常见特许经营授权、项目规划审批、收费标准确定、对项目公司行政处罚、提前终止、回收、接管项目、对项目征收拆迁决定等;涉及行政机关作为公共产品或服务购买者与项目公司签订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常见如土地获取及税费负担、项目资产权属、项目收益分配、项目公司欠款、行政机关担保、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公司股权争议、违约责任等。

总体而言,PPP项目往往涉及多层次的法律关系,每个项目也都有其特殊性,所产生的争议难以作一刀切的性质划分。对于从事PPP项目的企业和参与PPP项目的政府部门而言,客观上也不可能完全依赖行政诉讼来解决所有与PPP项目有关的争议,还应当充分关注其中涉及市场化、商业化的民商事争议,妥善选择适当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事实上,将仲裁条款写入特许经营协议或PPP合同在实务界一直是通行做法,包括高速公路、垃圾处理、污水厂、体育场馆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北京奥运场馆建设运营这样的大型项目合同中也都曾写入仲裁条款。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今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号)已经删去了有关行政协议定义等的内容。

未来PPP仲裁服务市场需求巨大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保守估计,每年由于争端解决所产生的仲裁服务费用可达到数亿元。

PPP的专业性强,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专业知识。业内人士被聘为PPP领域仲裁员后,都会严格遵守仲裁员的有关制度和守则,独立公正、勤勉认真、诚实守信的完成相关仲裁任务,为PPP可持续发展贡献正能量。

在叶继涛看来,长期看引起PPP争端的因素有很多,既包括社会资本不能依合同如期完成融资、投资建设、运营不达标、投资超概算等,也包括政府方不能按约定调价、付费、未兑现合同中的各种承诺等,又包括由于政企双方在PPP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固定回报、明股实债、运营虚化、拉长版BT等不规范操作,还包括项目公司与施工企业、金融机构之间履约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都可能是引起纷争和仲裁的原因。目前,财政部PPP项目库中的项目投资总需求超过10万亿元,其中,签约落地的项目超过5万亿元。

分析认为,法律纠纷机制往往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而且实践中很多合同纠纷可能在启动法律途径之前就通过和解协商予以化解。结合这些因素来看,这一轮PPP项目的发展不一定会立刻产生大量的仲裁案件,但仲裁机制在解决PPP合同争议时具有一定的优势,通过仲裁机构和部分PPP专家的宣传,仲裁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可能未来会更多地为PPP项目主体所了解,并约定在他们的合同中。因此,从宏观的角度上说,仍可以预计此轮PPP项目的发展会对仲裁法律服务市场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事实上,在PPP概念兴起之前,包括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在内的部分国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并处理了相当多的特许经营协议纠纷,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在2017年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审结的两起涉及特许经营的PPP项目争议中,其中一起涉及的是我国西南某旅游城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就某自然景区的合作开发特许经营产生的争议,被申请人在该案中曾以可仲裁性问题提出管辖权异议。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经审查后,认为该案合同的性质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驳回了被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此后该案当事人在仲裁庭主持下的达成和解,并通过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作出裁决书的方式结案。

另一起则涉及我国江苏省某市属事业单位与社会资本就市政公共项目的维护及特许经营产生的争议。仲裁庭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最终裁决社会资本方有权根据协议约定获得相应的补偿。“上述两案争议金额均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据事后了解,争议解决效果也是比较让人满意的。

好的仲裁员决定好的仲裁

据统计,目前全国有256家商事仲裁机构,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在1995年《仲裁法》实施之后设立。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设立于1988年,是中国最早从事商事仲裁法律服务的仲裁机构。就国内而言,无论是根据主管机关的数据统计还是来自仲裁法律服务实际使用者的评价,来自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仲裁机构得到了较多当事人的青睐。

仲裁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好坏决定了当事人对该机构的选择。因此,为了吸引当事人,各仲裁机构势必也会在提供仲裁法律服务方面开展竞争。好的仲裁员决定好的仲裁。今年5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完成了新一届仲裁员、调解员的选聘工作。吸纳11名来自PPP领域的专业人士成为新一届仲裁员,其中多位是国家发展改革委PPP专家库成员。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采取这一举措主要有如下几方面考虑:

首先,由于选择仲裁员是仲裁机制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仲裁的一项重要制度优势,丰富的仲裁员资源储备决定了一个仲裁机构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的争议解决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决定了仲裁裁决的质量,进而决定了一个仲裁机构提供争议解决服务的水平。

其次,通过这些仲裁员资源的储备,可以体现对PPP业务这一热点领域的关注,依托这些专家,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可以进一步增强对PPP业务热点问题的研究水平,体现出自身的专业特色。

第三,这些专家是最了解PPP行业的人士,通过选聘这些专家,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可以建立起仲裁机构与PPP行业之间的了解与信任,可以共同与实务部门开展培训、讲座和宣传,向企业介绍PPP业务模式的法律风险和PPP合同的争议解决机制,尽可能地帮助从事PPP项目的企业预防和减少法律风险。

作为仲裁机构,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下一步将继续按照自身业务特点、发挥自身优势,进一步完善自身的仲裁规则,优化案件管理模式;同时发挥好仲裁员资源优势,做好PPP项目仲裁争议解决的宣传拓展工作,与PPP行业建立更多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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