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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婉婷 | NFT智能合约物权凭证属性探析

新技术法学  · 公众号  ·  · 2025-02-15 20:54

正文

【作者】张婉婷(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博士后
【来源】 《法学杂志》2025年第1期 “数字法治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重点项目“基本权利的社会调控属性研究”(项目编号:24AFX002)的阶段性成果
内容提要: 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至今仍无定论,其名称中虽有“合约”二字,但并不一定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约。作为区块链中的一项技术,智能合约具有不同的法律形态,应该根据其技术所服务的对象而判断其法律属性。在多样化的法律形态当中,智能合约的物权凭证属性通常为人所忽略。智能合约的物权凭证属性,典型体现于NFT产品当中。对于NFT,人们更多从知识产权角度加以保护,而往往忽略了它作为不可替代的、具有稀缺性的财产的特性。如果将NFT定位于一项财产或者物,NFT智能合约就是NFT这一财产的物权凭证,这能够凸显NFT产品的唯一性、稀缺性以及由此产生的财产价值。将NFT智能合约定性为物权凭证具有法律上的重要意义,只有通过智能合约这一物权凭证,NFT作为物的认定、交易和后续权利的保障才能得以实现。

关键词: NFT;智能合约;物权凭证;知识产权



目次

一、 NFT与NFT智能合约的关系:NFT唯一性的来源

二、NFT的法律定性及其保护路径探析

三、NFT智能合约的法律挑战及其规制原则

四、智能合约的物权凭证属性证成




智能合约被广泛应用于区块链技术当中,并呈现不同的外在特征。智能合约不能因为其名称中的“合约”,就被简单地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合约”。[1]作为区块链中的一项技术,智能合约可以有不同的样态,用它来写什么,它就能成为什么。[2]智能合约可以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可以是一个真正的合约,甚至还可以是一个票据,当然,它还可以是一项物权凭证。智能合约的物权凭证属性,典型体现于NFT的交易当中。目前,学界关于NFT的讨论,大多集中在NFT产品本身,讨论其受不受版权保护等问题,[3]对于其中的智能合约却讨论甚少,但如果不对NFT之所以成为NFT的智能合约加以探析,对于NFT产品本身的认知就不够全面和准确。本文拟以NFT中的智能合约为切入点,指出NFT智能合约所具有的物权凭证属性及其与NFT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联。


一、NFT与NFT智能合约的关系:NFT唯一性的来源


NFT是区块链技术中为公众所熟知的产品。NFT的全称是Non-Fungible Token,中文意思为非同质化代币,是区块链技术的最新应用。广义上的NFT是一种技术,狭义的NFT是指区块链上的数字藏品。[4]


与非同质化代币所对应的概念为同质化代币,想要理解非同质化代币,需要先了解什么是同质化代币。比特币就是典型的同质化代币,两个比特币没有任何的区别,如果两个人各有一个比特币,互相交换不会产生任何实质影响,这就是同质化代币的特点,每个基础单位具有相同的意义,没有差异。[5]与同质化代币截然相反,非同质化代币具有唯一性,即每一个非同质化代币都是独一无二的,NFT就是将图片、视频、一段音乐、几行文字等任何东西做成一个数字文件并上传到区块链上,每一个上传的作品会得到一个专有的基于密码学算法的数字凭证,是一种数字财产,数字藏品就是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种。[6]


拥有NFT的实质是拥有该数字作品在该区块链中的所有权,[7]它可以转让,可以进行买卖,个人也可以在NFT的网站上进行创作上传并标价进行售卖。目前,NFT市场中比较有名的是无聊猿游艇俱乐部(Bored Ape Yacht Club),该网站售卖一种猿头像,许多公众人物的购买为它带来了热度,在购买该数字藏品的同时可以获得有关该数字藏品的一切权利,包括完整的商业授权。不仅NFT圈内的网站,许多互联网巨头和拥有知名IP的公司也都开始了NFT的部署,其中包括国内的腾讯、蚂蚁,国外的NBA、漫威等机构。NFT的背后是一种对价值的共识,其唯一性是代码的唯一性而非外在形式的唯一性,在外在形式上可以轻松通过复制、保存获得,而这唯一的代码,就是NFT的价值所在。就像一幅传世画作,真品只有一幅,但并不妨碍该画作可以通过临摹、复制、数字化等方式呈现出来并流传开。在画作之上同时存在其作为物的财产权和作为智慧成果的知识产权,NFT也是如此。


NFT的唯一性是通过智能合约来实现的,具体来说,是通过智能合约在区块链上所创建和管理的独特标识符来保证的。智能合约保证NFT的唯一性的途径:(1)独特的标识符。每个NFT都有一个独特的标识符,这个标识符是在智能合约中定义和管理的。以以太坊为例,ERC-721标准规定每个NFT都要有一个唯一的tokenId。智能合约确保在整个区块链上,每个tokenId都是唯一的。(2)智能合约的代码逻辑。智能合约包含管理NFT的所有逻辑,包括创建、转移和销毁NFT的功能。当新的NFT被创建(“铸造”)时,智能合约生成一个唯一的tokenId并将其与特定的所有者地址绑定。这一过程确保了每个NFT的唯一性。(3)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区块链的性质使得智能合约中的数据一旦写入就不可篡改。这意味着每个NFT的创建和所有权记录是永久且不可更改的,从而进一步保证了NFT的唯一性和真实性。


例如,在一个艺术品市场中,当一个艺术家创建一个新的数字艺术作品并将其铸造成NFT时,智能合约会:(1)生成一个唯一的tokenId。(2)将该tokenId与艺术家的地址绑定,记录在区块链上。(3)保存NFT的元数据(如艺术品的名称、描述和链接),并将其与tokenId关联。当这件艺术品被购买或转移时,智能合约会更新tokenId的所有权记录,但tokenId和它所关联的元数据保持不变,确保NFT的唯一性。因而,NFT的唯一性来自智能合约的设计和实现。智能合约生成和管理独特的标识符,并记录在区块链上,确保每个NFT都是独一无二的。这一过程结合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保证了NFT的唯一性和真实性。


NFT数字藏品的产生过程被称为铸造,铸造就是将欲做成NFT的作品上传上链,上链后的NFT将获得一个哈希值——一串通过密码学生成的数字,这一串数字就是数字藏品的真身,不具备任何可观赏的形式,被储存在智能合约中。智能合约是NFT得以被铸造的唯一途径。上链后的NFT的一切信息,包括原始作者即上传者、创作的时间、上链的时间以及后续该NFT进行买卖的一切信息都将被记录在区块链上,具有无法被篡改且永久可以查看的特点。


NFT的铸造以及后续的所有交易都是通过智能合约来实现的,最终也会存在于合约账户里,失去该合约账户的私钥就意味着永久失去了该数字藏品,从这个意义上看,智能合约是NFT的唯一凭证。这在法律层面意味着,对于NFT而言,其外在表现形式是互联网中表现出来的图像等载体,但确保并维系其价值唯一性的则是通过智能合约实现的独特的标识符。NFT的铸造过程是数字作品确权和唯一化的环节,形成了在区块链中不可替代的通证。[8]智能合约在NFT中的作用并非仅是技术支持,而是承载整个NFT生命周期的载体,是NFT的基础。其与NFT的关系是表与里的关系,智能合约是决定NFT之所以成为NFT的内在标识。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智能合约是NFT的唯一凭证,在NFT智能合约中,智能合约有两个基础性的作用:其一,验证所有权;其二,处理有关NFT的交易。NFT被数据化的具体形式是一串哈希数字,即NFT的ID。NFT的价值源于其稀缺性,其稀缺性来自两个方面:一是NFT本身的唯一性,这源于智能合约的唯一性,如果一个作品可以被多次铸造为NFT,则NFT本身的价值就大打折扣,就像一个作家如果以量产的方式创作某个一模一样的作品,则该作品本身就会贬值;二是基于对该NFT产品的所有权而产生的对该产品知识产权的控制,如果NFT的作品其著作权或者网络传播权不在所有者手中,则该NFT作品的价值也会大打折扣,起码从当下技术的发展程度来看,情况就是如此。


正是上述两点,决定了法律层面对NFT作品的保护模式。此外,需要厘清的是,在技术层面,NFT并没有它所宣传的那样具有极高安全性的特点,相反,它依赖于它所在的区块链而存在,并非所有的区块链都是公有链且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9]一旦具有权力中心的区块链中的数据被篡改,那么该区块链上的NFT也将不复存在。再加上NFT的真实模样仅为一串在特定条件下才被赋有意义的数字密码,从现实角度来看,NFT充满了虚幻和不确定性。NFT之所以具有如此属性,原因在于智能合约的技术本质。实践中,法学界更多讨论对NFT的保护,却忽略了对NFT背后的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进行探究。只有深入研究NFT智能合约的本质,才能对NFT的法律保护有更清晰的认识。


二、NFT的法律定性及其保护路径探析


(一)《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中的规制路径


对NFT的炒作,带来了金融领域等方面的风险。[10]2022年4月,我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该倡议书肯定了NFT的数字经济性质与文化产业的高度关联性,并对其中的金融风险进行了防范。


首先,倡议书确认了NFT的商品属性,否定了其作为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的可能性。这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其一,NFT交易的合法化;其二,NFT具有价值。这为创设基于NFT的物权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其次,相关机构认为批量创设的行为会削弱NFT的非同质化特征。这一条主要针对的是目前大部分通行的NFT方式,很多的NFT项目成本极低,设计师设计有限数量的几款发型、肤色、脸型、衣服、场景或者是动作,通过算法进行随机组合批量生成图片,然后进行NFT的发售。从形式上看,这种NFT也是具备唯一性的,但是从作品的价值角度来看,大量重复的内容缺乏欣赏价值,有破坏非同质化性质的嫌疑。此条倡议是希望将NFT技术与真实具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关联,排除为炒作和融资所生成的大量NFT。


最后,该倡议对相关金融机构和交易平台提出了要求。其中包括不准提供集中交易、持续挂牌交易和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要求平台对NFT交易进行各方实名化认证以及对价格负有监管义务,且机构或平台自身不可以直接或间接投资,不准提供融资服务。这主要是为了防止NFT被作为金融炒作的工具,使平台对交易负有安全监管责任。


总的来讲,由多个主要金融机构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我国目前对NFT的态度,但还遗留了很多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比如,虽然确定了NFT的商品属性,但是没有给予更多的介绍;引入了数字藏品的概念,但是并未对数字藏品进行定义;区块链上的数字藏品和现实世界的知识产权之间的交互并没有被提及;倡议平台具有一定的监管义务,但是没有明确划定平台的责任;等等。在NFT发展的同时,法律也亟须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并给予回应。


(二)NFT数字藏品第一案及法律意义


2021年被称为NFT的元年。NFT进入大众视野的年限极短,目前NFT的应用面较窄,使用群体比较小众,司法案例相对缺乏。中国NFT第一案是2022年4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有关NFT侵权的一桩案件。本案中,漫画家马某某以“不二马”为笔名创造了“我不是胖虎”的美术作品,并出版了相关的书籍。之后该作者通过《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合同》授权奇某公司享有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权和相关财产性权利。之后,奇某公司发现“胖虎打疫苗”的作品被用户上传至原某某公司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售卖。在案件审理中发现,该作品与马某某的作品完全一致甚至作者水印仍在,故奇某公司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要求相关用户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杭州互联网法院给出的判决是,原某某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判令立即停止侵害奇某公司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由于是NFT的第一案,该案判决在司法界具有重要意义。其一,明确了NFT受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制。这意味着,法院并没有割裂现实世界和区块链世界,而是将两个不同维度的知识产权内容当作整体来对待,无论是互联网空间还是区块链空间均受知识产权法和著作权法的限制。其二,确定了NFT平台的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本案中,根据《民法典》第1195条“避风港原则”和第1197条反通知规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11]查明本案的NFT交易平台没有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在知名IP上传后没有对著作权人进行身份核对,导致该案中侵权的产生和损失的发生,且在发生侵权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因此平台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三,该案明确了NFT交易不适用知识产权中的权利用尽原则。权利用尽制度的建构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具体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将知识产品以合法的方式投入市场之后,则不能再对其进一步的流通进行控制的一项制度。[12]该案中,虽然作者将该漫画发布于互联网平台(微博),但是并不能适用权利用尽原则,该原则的基础是作品与其载体的不可分性,在本案中,该作品不具备不可分的特性,任何用户都可以通过复制取得其复制件,即使奇策公司将其在NFT平台上传,但是可以复制的数量依旧是难以计数的,甚至换平台上传同一作品将会得到新的NFT。最重要的是,NFT所交易的不仅是复印件,而且代表在一定空间内对该数字藏品的所有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因而,用户未经奇策公司授权在相关平台的上传行为是毫无疑问的侵权行为。


(三)NFT性质的法律解释与路径选择


从上文可以发现,虽然我国目前官方以及法律没有对NFT的法律性质予以说明,但是至少确认了它不具备金融和证券属性,而是倾向于将其认定为具有商品属性。在上文讨论的中国NFT第一案当中,法院肯认了原作的网络传播权,采取了一种著作权的保护路径。但值得注意的是,奇策公司对该NFT作品的网络传播权是经过原作者授权而获取的,不能否认的是,奇策公司还是该作品NFT化之后这一NFT财产的所有者。[13]


作为财产的NFT与NFT产品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分开的。尤其是对于衍生NFT(作品在上传至NFT之前就已经存在)而言,更会产生NFT作品的原作者与所有者之间在知识产权上的紧张关系问题。究竟该NFT作品的知识产权是归属原作者还是现在的所有者,对这一问题的回答目前还没有确切的答案。在NFT第一案当中,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这意味着即使NFT作品交易完成之后,原作者仍然保留了部分知识产权。在该案中,原作者通过合同的方式将所有知识产权转移到所有权人也就是奇策公司手中,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原作者的知识产权仍然是存在的。但是原作者的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人对于该产品的知识产权该如何分配呢?根据上文所述,如果NFT所有权人仅获得了该NFT的所有权,而未获得进一步的知识产权,则该NFT作品的价值将大打折扣,甚至不值一文。


究其本质而言,NFT作为一项财产和该作品的知识产权是分开的。[14]从现有的法律体系来看,对NFT的法律性质有几种解释途径:物权、虚拟财产、知识产权,下面将从这三个角度分别对NFT进行解释,通过比较和分析来判断对NFT智能合约更合理的法律性质的界定。


首先,从物权的角度来解释NFT的法律性质。[15]NFT可以进行交易并具备一定的价值,目前被定性为商品,理应是财产的一种。从财产的角度来讲,财产总共分为四种:个人财产、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和智力财产。[16]从这个分类上看,NFT属于无形财产。从数字财产NFT的特点上看,它是可能具备排他性的物权特征的。我国的物权保护首先需要遵循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种类和物权功能均需法定。在我国民法上,并没有对“物”这一概念进行统一定义,但是在学理上一般将物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的物权保护中一般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是以有体物为限,因此NFT很难被认定为物权上的所有权客体。[17]


然而时代在变迁,人类社会目前已经逐步步入到数字社会当中,物权的客体范围可能需要新的解释来适应新的需要,物这一概念的演变是根据人类观念的革新而不断扩张的。[18]在人与物二元论中,物就是人的对立体,在“物债二分”中,债权所表达的是请求权而非排他性权利,物权所表达的是排他性的权利而非请求权。在物应具备的要素中,财产要素是衡量是否为法律上的“物”的重要因素之一。[19]无论是从排他性权利上看,还是从财产要素上看,NFT都符合民法上物的特征。至于所有权的客体则被限制在有体物的范围内。有体物是相对于无体物而言的,相当于有形对无形,在财产的分类中,有形财产包括数字财产、虚拟财产,无形财产则包括知识产权。参照财产中的有形与无形可以看出,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划分未必是以是否具有肉眼可见、触手可及的物体为界限,当虚拟的物可以通过一定形式呈现出来,那么数字版本的画作和展览馆中的画作是没有区别的。


从比较法上关于所有权客体的规范来看,除去德国采用的是有体物的概念,其他一些拉丁法国家将无体物也包括在内,其中包括著作权等。[20]因而,数字财产NFT也理应属于物权客体,受物权法保护。


其次,从虚拟财产的角度来解释NFT的法律性质。[21]从《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中可以看出,该倡议否认了NFT的金融属性,肯定了其商品属性,所以NFT属于财产中的一种。但是,关于虚拟财产的概念,无论是从立法上看,[22]还是从司法和学界上看,均没有形成共识。有一些代表性的定义,如将虚拟财产定义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权利人提供的具有专属性质的服务行为”。[23]还有将虚拟财产定义为数字财产权客体的总称。[24]不同的定义方式反映了一个相同的事实,就是哪怕只是一种模糊的直觉,学者们也不约而同地将虚拟财产中的“虚拟”二字与网络、数字化等概念进行关联。在定义上,本文赞同林旭霞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认为它是模拟现实中的物,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的具有排他性的信息资源。[25]


NFT是一种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且可以进行交易的具有商品价值的财产,所以属于虚拟财产的范畴,可以适用虚拟财产的法律法规加以保护。选择虚拟财产解释在路径上虽然可行,但是由于目前法律体系中对虚拟财产的定位不够明确,具体适用较为模糊,在现有的条件下可能无法实现对NFT的有效保护。目前,我国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均不成熟,对虚拟财产的权能并未进行充分研究,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权应该是超越“物债二分”的财产权体系,是包含多种权利的权利束。[26]如若想要将NFT纳入虚拟财产权的保护范围,还需首先对虚拟财产的具体权能进行建构。[27]


最后,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解释NFT的法律性质。知识产权一般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理论上知识产权的客体都可以成为NFT的对象,包括但不仅限于图画、音视频、商标、专利等。二者高度的重合性使知识产权的保护路径似乎更具合理性。但知识产权不是由单一权能构成的,而是由多种权利组成的权利束。在NFT出现之前,我们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权利让渡大体分为三类情况:第一类是财产权的转让,如著作权的转让,作者将版权卖给平台或者出版商。第二类是对作品使用权的许可,如发表的作品供他人下载使用,但应排除商业使用。第三类是对访问权限的许可。[28]三者的权利让渡范围是依次缩减的。NFT交易中的权利转让,在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一般指的是NFT交易之后只获得该复制品的所有权,并不享受基于此作品的其他著作权权能。但是,这种交易也有例外,如在无聊猿游艇俱乐部网站上对无聊猿头像NFT进行售卖,买家买到该NFT的同时也获得了基于该图片的所有商业授权。


在NFT第一案中,法院认为将他人版权所有的内容进行复制并铸造成NFT在相关平台进行发售侵犯了该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而且在本案中由于对NFT的铸造只是将作品进行复制,不涉及发行权的相关问题所以无法援引权利用尽原则。[29]法院认为,对他人版权的作品进行铸造并上传至平台进行交易,侵犯了他人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铸造并上传平台的行为是在互联网上公开的,公众可以在特定的时间获得,因而构成了对他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由法院判决可以看出,虽然目前关于NFT的司法案件数量极少,但是在司法实践上法院更倾向于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侵权的范畴来考量。


但是本文认为,认定此案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有些不妥,因为该作品曾经在社交平台上发表,并且相关漫画已经出版过,这种情况下再认定为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有将目前普及的互联网空间和区块链空间相割裂的嫌疑。目前,学界对区块链的定义还是多认为它也属于广义的互联网范畴,所以二者在空间上具有相同性,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过的作品理应也算在区块链进行公开发表。就目前来看,知识产权的保护路径居于主流。无论从司法审判的倾向上看,还是从NFT内容上看,虽然都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关联,但仍未触及NFT智能合约法律保护的本质。对同一作品重新铸造为NFT的做法,虽然表面看起来是侵犯了该作品的网络传播权,但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对财产的窃取,而非仅仅侵犯该产品的知识产权。[30]因而,有必要对NFT智能合约所面临的法律挑战及其规制原则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三、NFT智能合约的法律挑战及其规制原则


(一)NFT智能合约的法律挑战


1.NFT与现实中的权利冲突与整合


NFT作为虚拟世界中的数字资产,在与现实生活中的财产权利进行交互的时候,可能会存在权利冲突的现象。尽管很多NFT交易平台都会对相关NFT交易可以获得的权利进行说明,但是购买者在购买之后仍存在对所属权利不明确的情况,而且在不同的平台购买到的NFT所具备的权利范围亦不同,这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惑。比如,一个作者先在现实世界中创作了一个作品且并未公开发表,然后在某NFT平台上上传该作品进行了NFT的铸造并且定价售卖,买家购买了该NFT后误认为自己获得了该作品的版权,对该作品进行了商业化的应用造成了侵权的后果。


对NFT当中所包含的权利混淆不清是目前NFT市场混乱的特点之一。首先体现在不同平台对NFT包含的权利规定不同,这一般会在平台声明中规定,但是由于NFT市场存在许多“散户”,所以权利让渡的范围不同。如果只看NFT的非同质化性质,取得NFT如果只是取得该复制品的所有权,对于非同质化来说没有实质意义,只存在形式上的意义。为了保持实质无价值的NFT的热度,许多平台把持有该平台NFT的所有人集合起来形成一个社区,只有持有人之间可以互相联系,或者举办持有人之间的活动,形成一种新的社交圈子。但是,通过转卖不具备实质价值的NFT,未免有资本炒作的嫌疑。如果购买NFT的同时等同于购买了该作品的版权,则对于非同质化性质而言就具有了实质意义,许多名人购买过的无聊猿游艇俱乐部的NFT就包含全部版权,买受人可以将NFT作品用于商业用途,买卖NFT同时意味着全部权利的转移。


2.侵权隐匿性问题


NFT涉及的侵权行为通常具有隐匿性,它的隐匿性主要表现在侵权主体具有隐匿性以及NFT内容侵权的隐匿性两个方面。


一是侵权主体隐匿性问题。NFT智能合约是运行在区块链的环境下的。在区块链当中,公有链的使用不以实名制为前提,为了交易的安全,用户常常选择匿名的方式。当NFT侵权行为发生在公有链上,侵权行为人就难以确定,导致侵权主体隐匿的法律风险。虽然国内主流的NFT平台都使用企业或者行业联盟链,像NFT中国、幻核、阿里拍卖数字拍卖专区等,但是国外的主流NFT平台都是运行在公有链上的,其中以太坊占主体地位。[31]区块链的交易具有跨国性的特征,所以即使境内采用联盟链,也可以对用户身份进行实名认证,但是如果我国公民在境外平台公有链上进行的交易涉及侵权问题,那么追究侵权责任的难度就增加了。


二是NFT内容侵权的隐匿性问题。NFT内容侵权是指被铸造成NFT的作品本身侵权的情况,一般指侵犯了他人的发表权、复制权等,奇某公司案就是典型案例。在奇某公司案中,所涉及的作品“胖虎”系列属于网络知名IP,在侵权官司中容易取证,整体难度较小。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NFT内容的侵权是非常隐匿的。首先,能够铸造NFT的平台为数众多,同一作品在不同NFT平台进行铸造就会产生多个NFT,此时的NFT不再具备唯一性,不仅涉及多个NFT之间的侵权,也可能涉及对原作的侵权,且这种情况,购买人可能并不知晓。其次,NFT内容是否侵权很难查证,在赋予平台查证义务的情况下,也只有知名IP容易查证铸造用户是否为作品的权利人。对于不知名的作品或者是未公开发表过的作品,对内容进行权利查证难以实现。况且著作权不以发表为要件,大幅增加了平台查证的难度,使NFT内容的侵权具有高度的隐匿性,不仅平台难以发现,作品的权利人也难以发现,NFT买家更难以察觉,NFT内容上是否侵权,只有铸造NFT的人才有可能真正知晓。


3.跨国规制挑战


NFT智能合约可以轻松实现跨国交易。在涉及境外平台和跨国交易对象的时候,跨国的规制问题无疑会给NFT智能合约的法律规制带来管辖权方面和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首先,目前仅有极少数国家存在对区块链管理的相关立法,绝大多数国家还没有针对区块链及相关领域制定相应的立法或者明确的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定。所以,目前各国对NFT智能合约都缺乏具体有针对性的管理,如对平台的责任缺乏具体规定,对NFT智能合约没有要式规定等。在缺乏法律对仲裁条款的强制性规定时,许多NFT智能合约中并不会包含此类约定,这导致在发生争议的时候没有进行漏洞补充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司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上都会增加许多负担和难度。


其次,在NFT主要涉及的知识产权领域内,各国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对于NFT交易的当事人来说,了解各国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显得不切实际。虽然在国际范围内有《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32]但是它仅是著作权方面的公约,无法为其他领域的内容提供保护,毕竟NFT可能涉及的领域远不仅限于著作权中的作品。又因为该公约的成员国有179个,并非世界上全部主权国家,所以该公约只能提供有效地域范围内的保护。即便如此,《伯尔尼公约》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对于解决NFT的跨国规制问题也具有重要意义。公约中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以及最低保护限度原则。其中,国民待遇原则打通了著作权中的国别壁垒,要求在成员国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在所有成员国国家内都依法享有他国内的与他国国民的作品相同的著作权保护。这条规定让NFT在世界范围内的流通可以保持唯一性,也就是保持NFT最主要的非同质化特性。


《伯尔尼公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著作权权利人的问题,但是无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因为虽然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并且成员国之间的著作权保护是自动的,即无须履行任何的手续,不需要进行版权的注册和申请程序就可以享受成员国之间的著作权保护,但是由于独立保护原则的存在,即使著作权受保护,也无法受统一的某一部法律保护,而是由各成员国本国相关法律加以保护。有学者指出,涉外著作权案件的管辖权应该由各国自行规定,[33]但是各国法律并不统一,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皆有,二者结合的情况也存在。[34]我国法律规定对合同或其他财产性的涉外纠纷案件采用属地原则,对于没有域内住所的被告,还可以根据财产的属地以及侵权行为和结果发生的地点等进行管辖法院的确认。[35]


总之,著作权往往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特征,如果以地域联系为纽带来确认管辖权,就很难实现完整的保护,因为各国只能对发生在本国内的侵权进行审理。在NFT交易中,一个中国公民在国外的平台上进行了交易并需要维权,那么诉讼的成本是非常高的。如果一个作品在不同国家的多个NFT交易平台上存在侵权问题,那么权利人需要根据侵权行为和结果发生地进行多个诉讼,程序烦琐且诉讼难度极大,需要熟悉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有学者建议借鉴比较法的一些经验,如欧盟的《布鲁塞尔条例》就允许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跨多国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认为我国采用这样的办法较为可取,能为权利人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36]但是,管辖权常常与一个国家的司法主权有密切联系,欧盟不仅是经济共同体,也有政治共同体的基础,所以在管辖权上跨越国家主权是可以商讨的,而在没有政治共同体关系的主权国家之间,这种做法就很难借鉴。


(二)智能合约NFT的法律规制原则


NFT若想摆脱代币融资的嫌疑,拥有规范、健康的市场的前提,就必须保证NFT的非同质化特征。唯一性是NFT的灵魂,也是NFT能够实现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充分联动的基础。


目前,NFT的痛点就是非同质性特征的弱化。目前,NFT技术和市场均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无论是行业内的自律规定还是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均不成熟,导致市场缺乏管理,从而出现混乱的局面。首先,平台批量铸造、发行NFT,导致NFT缺乏实质的非同质化特征。其次,跨区块链的技术不成熟,以及行业内没有形成统一的市场,导致作品有跨链失去非同质化的风险。最后,平台和用户之间的责任划分并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用户随意上传细微改动的作品就能获得新的NFT,从而弱化原作的唯一性特征。


对NFT唯一性的破坏意味着NFT或将失去原本价值,所以在对NFT进行规制的时候,应以保护NFT的非同质化特征为基础原则,任何破坏、弱化其唯一性的行为必须予以否定,只有在保障NFT唯一性的前提下,市场才能进入健康发展的轨道。从NFT智能合约所应用的区块链的技术来看,数据一旦被打包加上时间戳,即具备难以被篡改的特性,被铸造的NFT智能合约一旦被发布,后续的交易数据包括交易人、时间、价格等都会被记录在区块链上。所以要保证NFT的非同质化特点,可以从源头着手,只要铸造时其内容具有唯一性,那么在后续的交易中这一点就不会改变。所以在实践中,对铸造时的内容进行审核和管理,上链前对权利人身份进行查明,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保证NFT的唯一性以及预防绝大多数侵权行为。


四、智能合约的物权凭证属性证成


就NFT所遭遇的上述挑战而言,将NFT智能合约定性为物权凭证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办法。将NFT智能合约定性为物权凭证,即可对该NFT产品的物权属性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其他相关的权利,如知识产权。与现实世界的交互是智能合约物权凭证属性的前提。物权凭证目前主要应用在两个领域,即NFT智能合约和智能合约提单领域,相信随着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实现更全方位、深层次的交互,体现智能合约物权凭证功能的领域会越来越多。


(一)我国私法中的物权凭证


我国法律对物权凭证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过去的实践中,物权凭证的相关功能应用较少,只有海商法中的提单是较为公认的物权凭证。但是,随着经济和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对物权凭证的认识和应用也在逐渐加深,如铁路的提单,以及上文所讨论过的储存在区块链中的数字提单。物权凭证是基于现实对于效率和便捷的追求所产生的功能,其中海商法中的提单就是典型的例子,法律并未赋予它物权凭证的功能和名称,但在实际应用中,提单具备了物权凭证的作用。这主要体现在,拥有提单就意味着对提单下的货物拥有了所有权,对提单的买卖意味着对提单中的货物进行了买卖。所以制定法的明确规定并非物权凭证功能的必备要素,智能合约作为物权凭证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只要其在效果上能够具备物权凭证的功能即可。


对物权凭证的探究,无论从制定法上还是从司法实践上看,都有些令人捉摸不透。在《海商法》颁布之前,对物权凭证最权威的说明应该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件关于无提单正本放货案件中的意见。[37]在这里,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提单物权凭证的功能,以及提单所有人和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之间的关系。但是,这种认定仅是司法判例中的认定,对于其法律依据和理论却没有进行更深层次的说明。[38]在《海商法》颁布之后,司法中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法第71条的规定,提单是一种单证,用来证明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证明运输合同的存在以及货物已装船;第二,承运人会据此交付货物。[39]结合第79条的规定,[40]就可以推断出提单本身是具有法律属性的,而不仅是记录在提单上的内容,实践中有些法院也认为第79条是物权凭证的来源和依据。有学者认为,这里的持有提单所得到的交付货物的保证属于一种请求权,无法表彰出绝对权的物权属性。[41]但目前关于物权凭证的说理得到最广泛认同的观点是,提单是一种所有权的凭证,将承运人见单放货解释为基于所有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42]


我国私法体系内并没有出现物权凭证的相关规定和概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物权凭证屡屡被应用,且不单体现在海商法领域。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下,房屋的产权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证明,都被视为物权凭证。[43]从制定法的角度来看,《民法典》第217条才是物权证明即物权凭证的基础。


在私法中提到具有物权凭证功能的时候,大部分学者直接将其等同于海商法中的提单,这已经形成了一种错误的思维定式。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看出:首先,物权凭证并未正式出现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其次,具有物权凭证功能的不仅是海商法中的提单,这不是海商法学中专属的词汇,还至少应该包括不动产登记制度下的各种登记证明。对于确保NFT唯一性的智能合约而言,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具有物权凭证的属性。


(二)智能合约的物权凭证属性


传统意义上的物权凭证是证明一个人对某一特定财产享有物权(如所有权、使用权)的书面或电子文件。例如,房产证、车辆登记证等都是典型的物权凭证,它们表明持有者对某项有形资产的合法权利,并可作为法律依据进行财产的转移或交易。我国私法体系内已经存在的具有物权凭证属性的领域,主要分不动产和商事单据两个方面。[44]由于目前在不动产登记方面,智能合约只停留在制度设计层面,并未进行推广,所以下文对智能合约物权凭证属性的论证将主要以已经进入应用的提单智能合约以及NFT智能合约为例。智能合约在NFT和提单两个领域应用时,所体现的不仅在于技术层面的价值,而且具备法律意义。


在技术上,智能合约是提单所记载内容的载体,二者互相绑定。失去智能合约意味着失去提单内容,也意味着对提单的丧失。在密切绑定的情况下,智能合约充当了传统提单中一纸证明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载体。所以提单智能合约本身应该是提单项下内容的所有权凭证,这也是提单智能合约的物权凭证属性。


这种情况在NFT智能合约中也适用。不同于比特币或其他加密货币,NFT的每个单位都是唯一的,无法与其他NFT交换等值。因此,NFT智能合约本质上更像是一种数字所有权证书,可以代表诸如艺术品、音乐、虚拟地产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NFT智能合约本身并不是数字资产内容,而是证明了谁拥有或控制某一特定资产的权利。NFT之所以能够成为唯一的、不可替代的“物”,正是为智能合约所保证的唯一性来实现的。智能合约是NFT唯一性的保证,也是NFT之所以成为“物”的保证。就像提单一样,智能合约记载了NFT的内容,二者相互绑定。失去智能合约,意味着对该NFT所有权的丧失。通过智能合约,还可以记录物权转移,使NFT物权的转移可以被自动记录和执行。还可以对NFT的物权进行管理,智能合约可以用于管理和追踪物权,如物权的租赁、抵押等。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基于智能合约的技术属性,智能合约的条款和执行记录在区块链上是公开透明且不可篡改的。这意味着,智能合约作为物权凭证是可靠的,可以实现物权凭证与物的一体性。


NFT智能合约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具有不可替代性和独一无二的数字标识,这些特性使其成为数字资产的凭证。此外,NFT通过区块链技术,提供了不可篡改的所有权记录和转让方式,确保资产的唯一性、透明性和可追溯性。这与传统的物权凭证在功能上具有相似之处。NFT不仅是对数字资产的所有权证明,还可以作为物权凭证用于交易、转让和管理资产。智能合约的物权凭证属性是由智能合约技术决定的。在区块链中的财产都是以数字的形式进行存储的,即使是现实世界中的财产在虚拟世界中也是由其对应的数字形式来加以表达。区块链是目前虚拟世界的主要背景技术,而区块链中的很多功能是依靠智能合约来实现的。因此,记录在区块链上的所有权,都将会通过智能合约来证明,这也是智能合约具备物权凭证的技术基础。NFT智能合约作为物权凭证,具备传统物权凭证的核心属性,即确认、转移、保护财产权的功能。在传统法律框架下,物权凭证是财产权行使和法律保护的基础,NFT智能合约在数字资产领域承担了类似的功能:(1)权利确认。无论是房产证(不动产权属证书)还是NFT,它们都确认了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或控制权。NFT在区块链上记录的所有权信息,具有与房产证等物权凭证类似的确认效果。(2)权利转移。传统的物权凭证(如房产证),通过登记机构可以进行权利转移,而NFT则通过智能合约在区块链上自动进行转移,两者在交易中的功能非常相似。(3)权利保护。在法律争议中,物权凭证常常是权利保护的重要依据。NFT智能合约通过区块链技术确保了所有权记录的透明性和不可篡改性,成为潜在的权利保护工具。


将确保NFT唯一性的智能合约界定为物权凭证,具有如下优势:(1)所有权的确认与记录。NFT智能合约能够自动记录所有权的变更,确保所有权记录不可篡改且公开透明。这类似于传统的物权登记制度,但更加高效、去中心化。(2)所有权的转移与执行。当满足特定条件(如买卖双方的交易完成)时,智能合约自动转移NFT的所有权,这种自动执行机制确保了交易的即时性和合规性。类似于现实中的物权转移(如房产过户),智能合约在数字资产领域提供了类似功能。(3)权利的明晰性与可追溯性。NFT智能合约明确标记了当前资产的所有者,并且所有权变动记录永久保存。这为权利的明晰性提供了保障,也为未来的法律争议提供了可信赖的证据链。


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特点以及其运行在不可被篡改、记录连续的区块链上这两个特性,使它在许多领域具有应用的潜能。比如,在数字艺术品和数字藏品、虚拟地产与虚拟资产、现实资产的数字化凭证等领域都有相当大的应用前景。


(三)智能合约物权凭证属性的法律意义


NFT智能合约之所以能够成为一项物权凭证,在于将NFT视为物,从而确立其财产价值。NFT作为一项财产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首先,拓展了财产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传统的财产权概念,财产通常被视为一种可依法控制、使用或处置的权利,包括有形财产(如土地、房屋、汽车)和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证券、货币)。财产权的基本特征包括所有权、控制权、使用权、转让权等。宪法层面,关于“财产”的理解在今天的社会已经得到扩展,不局限于私法意义上的物。财产权包括可以归属于权利人的所有财产价值权利。除物之外,还包括所有私法和公法意义上的财产价值,如著作权、商标、股票、债权以及退休金、社会保险等。[45]值得注意的是,宪法对财产的保护,不是重点保护财产的价值,而是保护财产的存续以及权利人对其进行使用、管理和处分的权利。[46]这对于NFT而言至关重要。NFT更接近于一种无形财产(intangible property),NFT的财产属性可以通过以下特征加以论证:(1)所有权。NFT赋予其持有者对该NFT的独家控制权,持有者可以通过智能合约在区块链上进行转让、出售或保留该NFT。这类似于传统财产的所有权,即拥有者有权决定如何使用或处置该财产。(2)稀缺性。NFT的不可替代性和稀缺性为其赋予了财产价值。每个NFT都是独一无二的,并且其所有权由区块链系统保证,不可篡改。这种稀缺性增加了NFT作为财产的吸引力,使其在市场上具有经济价值。(3)交易与转让。与传统财产一样,NFT可以通过市场进行交易和转让。NFT市场平台允许持有者将NFT出售或转让给其他用户,交易过程由区块链记录,确保了交易的公开透明。


其次,NFT作为具有稀缺性的物,其唯一性、稀缺性和财产价值都来自NFT智能合约。NFT的所有权在区块链上通过智能合约来实现和确认。智能合约是一种自执行的协议,包含NFT的所有权信息以及交易规则。区块链上的所有权记录具有公开性和不可篡改性,因此,持有者可以通过区块链数据证明其对NFT的所有权。因而,NFT智能合约与NFT之间就是凭证与物本身的关系。之所以要区分这二者,原因是从外观来看,NFT并不具有唯一性,与网络上的大多数图片一样,NFT可以轻松复制。因而,其唯一性的唯一来源就在于智能合约。就此而言,能够标示NFT唯一性的只能是智能合约,也只有通过交易该作为凭证的智能合约,才能交易NFT。因而,在作为财产的NFT当中,就形成了物权凭证—物—财产/知识产权的法律保障链条。三者缺一不可,都是通过智能合约密切绑定在一起的,对智能合约作为物权凭证属性的法律认定和法律保护,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比如,NFT本身并不代表知识产权。尽管NFT可以与某个数字艺术品相关联,但购买NFT并不能自动授予持有者对该艺术品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如版权、商标等)通常仍由原作者或创作者保留。NFT的持有者可能仅拥有该作品的数字版本以及与之相关的某些权利(如展示权、转售权),而非作品的全部版权。有些NFT交易中,创作者可以通过智能合约为NFT附加某些许可条款,规定买家可以获得哪些权利(如展示权或商业使用权),这些许可协议在交易时会自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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