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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决定书(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公众号  · 基金  · 2017-07-28 19:29

正文

当事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等法律和相关自律规则,我会于2017年7月20日向恒泰证券下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恒泰证券如对有关纪律处分存在异议,应当于7月27日前提出复核申请。7月21日,恒泰证券来函表示接受有关纪律处分决定。本次纪律处分案现已终结。

一、基本事实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前期专项检查情况和有关要求,我会对恒泰证券管理的“宝信租赁二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宝信二期”)、“宝信租赁四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宝信四期”)和“吉林水务供水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吉林供水收费”)等三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涉嫌违规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以下违规事实:

宝信二期设立于2015年3月19日,发行规模3.15亿元。宝信四期设立于2015年7月22日,发行规模8.74亿元。宝信二期、宝信四期的原始权益人均为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信租赁)。吉林供水收费设立于2015年4月23日,发行规模9.9亿元,原始权益人为吉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集团”)。上述三只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按照约定将基础资产产生的回收款归集至监管账户后,在专项计划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短期内迅速转出。在专项计划账户划转归集资金日之前,重新将资金集中转回监管账户。截至2017年5月底,宝信租赁从宝信二期监管账户转出的资金笔数为24笔,转出规模为2.75亿元;从宝信四期监管账户转出的资金笔数为21笔,转出规模为6.85亿元;水务集团从吉林供水收费的资金归集账户转出的资金笔数为188笔,转出规模为4.78亿元。

以上情况由中国证监会前期检查发现并移交我会,我会也调取了有关资料,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恒泰证券在向我会提交的说明材料中就原始权益人对监管账户的资金转出行为提出以下四点理由: 一是 宝信二期、宝信四期和吉林供水收费项目存在基础资产现金流回款分散的特点,如果资金归集至监管账户后不能被原始权益人再使用,将经常出现监管账户沉淀大量资金的情况,大幅降低资金利用效率,进而提高原始权益人的整体资金成本; 二是 公司已经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设置了基础资产现金流依次进入收款账户、监管账户、托管账户的归集路径,同时设置了根据主体信用评级而调整的现金流归集频率,以便控制资金混同风险及资金挪用风险; 三是 现阶段大部分资产证券化业务本质是为原始权益人提供的融资服务,因此降低成本对该业务的顺利开展意义重大; 四是 宝信二期、宝信四期和吉林供水收费等项目虽存在原始权益人动用监管账户资金的情况,但这是项目协议及条款约定的,而这种约定符合监管要求,能够控制资金混同风险及资金挪用风险。

二、审理情况

自律监察委员会组建了审理小组,对恒泰证券以上违规事实和说明材料进行了审理。审理小组认为:

恒泰证券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有关要求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专项计划管理人职责,将专项计划持有人的利益摆在优先位置。根据有关法律和专项计划说明书,专项计划管理人恒泰证券代表专项计划的认购人按照有关协议购买基础资产后,基础资产的全部所有权和相关权益均转让给专项计划。因此,专项计划监管账户的归集资金属于专项计划资产,原始权益人和专项计划管理人无权擅自动用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或者擅自约定监管账户内资金的使用。恒泰证券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不仅未能忠于职守,反而认为“现阶段大部分资产证券化业务本质是为原始权益人提供的融资服务”,混淆了债务融资业务与资产证券化业务,从降低原始权益人融资成本的角度出发,在专项计划持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原始权益人、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谅解备忘录》,约定“监管账户中的资金可由宝信租赁用于支付融资租赁业务的设备款或用于偿还宝信租赁向其他机构的借款”,并且多次从监管账户转出归集资金。上述行为违背了《基金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及相关自律规则的要求,影响了专项计划资产的独立性,破坏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法律关系,使得专项计划资产出现被侵占、挪用的风险。同时,恒泰证券未按照《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向我会报告上述《监管协议谅解备忘录》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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