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邦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摘要:
近几十年来,来自诉讼外的诸多变化因素对诉讼目标、审判机制以及法庭证据调查方式产生深刻的影响,对传统证据规则包括传闻证据规则及其理论提出挑战,刑事传闻证据规则受到质疑,主要是对其庞杂的例外及发现案件真实的怀疑和批评。刑事传闻证据规则本身正经由立法或判例发生改革,放宽原有的限制,发展更多的例外,并赋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将是传闻证据规则明确的历史发展趋势。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改革是证据可采性规则因应社会的变化而进行改革的表征之一,应理性看待这一改革本身,而就其维护程序公正及保护刑事被告人诉讼权益的情况来看,仍然维系着既有的理念,后者是其存在发展的基础。
关键词:
刑事传闻证据规则;证据制度改革;证据发展趋势
摘要:
当故意实施行为而过失导致结果时,如何确定罪过种类,争议极其激烈。刑法和司法解释可能为个罪规定几种行为类型,不同行为类型的罪过可能相反,应当分类型探讨。刑法和司法解释为滥用职权罪规定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型、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型、间接导致人身伤亡型三种行为类型,应分别探讨各自的罪过。判断罪过的依据是行为人对结果的心理而不是对后果的心理,因爲结果是行为人能够具体预见进而能够控制或回避的,后果则是由被害人或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行为人既无法具体预见又无法控制或回避的。
关键词:
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行为类型;结果;后果
AIGC对发明人认定标准的挑战与应对
——寻找道义论与功利论的融通之道
作者:
张惠彬、王怀宾
(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
现行专利法规定,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才能是发明人。生成式人工智能对现行发明人认定标准造成挑战。一是现行发明人认定标准下AIGC不存在人类发明人,传统发明人自然人主义面临适应性危机;二是人工智能强化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发明能力,判断实质性特点的拟制主体标准失效;三是创造性贡献判断标准更加复杂。单一的道义论与功利论在论证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专利保护时不能取得理念共识,也无法在实践层面具体展开。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人类发明人在发明创造实践中仍然存在比较优势。基于此,建立以人类发明人的创造性贡献为核心,人工智能的不完全创造性贡献为周边的概念框架。进一步以效率、尊严、比例原则和公共领域四个中层原则,将道义论者和功利主义者从基础规范信仰的冲突转移到更具共识性和实用性的层面,建构具体的发明人认定标准,降低创造性贡献标准以定位人类发明人,并且结合发明实践相应提高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准。
关键词:
AIGC;发明人;核心/周边框架;中层原则;ChatGPT
作者:胡守鑫
(辽宁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摘要:
重整成功的判断标准应是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且重整程序终结。而重整计划执行监督人制度是保障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重要机制。当前,我国《企业破产法》未设置单独的监督人制度,面临着管理人缺乏监督能力、监督职权规定不完备以及监督期限不合理等问题。为此,我国在修订《企业破产法》时,应单独设立监督人制度,选任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或适格债权人担任监督人。同时,应当完善监督权的具体内容,即明确检查权的行权程序与法律后果,增设重大行为许可权,完善重整计划执行困难的应对措施等。此外,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合理设置监督期限与选任监督主体。
关键词:
破产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监督人制度;重整计划执行
作者:杨振
(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要:
我国先后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浦东新区、海南自贸港等地授权实施变通立法制度。一直以来,学界对中央授权变通立法的制度逻辑认识不足。变通立法能够弥补国家构建主义下法制体系发展的不足,提升国家立法活动的整体效能。基于制度演进和概念认知,变通立法应是我国多元立法形式的重要类型;基于“本体-载体”“授权-行权”的权力结构以及中央性、授权性的权力属性,变通立法在授权主体、行权主体、授权范围、行权程度上存在边界;基于职权立法拓展性、中央授权渐进性的立法价值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经济特区等地方试验的制度功能,国家仍须发掘变通立法的实践潜能,如在促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上,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中央对珠海市的立法授权,用足用好此项立法制度。
关键词:
变通立法;立法形式;国家立法权;立法授权;职权立法
作者:赖隹文
(汕头大学地方政府发展研究所、海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
刑法谦抑性与罪刑法定实质侧面的适正性规则相通,因而人权保障是刑法谦抑性的精神底蕴与价值内涵。对刑法谦抑性的贯彻需以人权保障为基础前设,并践行从宏观到微观的思考路径。对设定不当犯罪圈和设置不当刑罚的原则性拒绝,属于立法论层面的谦抑性涵义。在解释论视域中,刑法谦抑性首先反对类推解释,其次要警惕社会危害性概念的泛滥化和入罪方向的实质解释论,最后应擅用阶层犯罪论体系进行检验。刑法只是众多社会管治方式的一种,规制功能有限。在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两种机能中,强调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伸张刑法的罪刑法定要义,具有更深远意义。意欲较为稳妥地实现刑法谦抑性,实现路径需从四种维度着力,具体是解释方法的合理运用、个罪法益的精准把握、结果无价值的坚持、刑民交叉的善意推导。在穷尽了非刑法调整手段之后,刑法才作为最后的选择,属于谦抑性的核心要义所在。
关键词:
刑法机能;法益;结果无价值;刑民交叉
作者:刘晓颖、王华
(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广东工业大学法学院)
摘要:
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之法律属性,学界目前尚未达成共识,而在港澳,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涉港澳决定”同样面临法律属性和效力不明的窘境。有鉴于此,本文以“涉港澳决定”的类型化分析为基础,归纳出“涉港澳决定”的争议焦点,再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划分和法律的本质特征之角度去分析“涉港澳决定”的性质,进而提出作为立法权行使载体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属于法律,而除此之外的有关重大问题的决定不是法律。同时,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基于《宪法》赋予的宪政地位及其依据《基本法》所作出的“涉港澳决定”,在特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主张,并以传统法理学的观点解析这两者间的联系,以期回应“涉港澳决定”在理论和实践中带来的重大争议。
关键词:
全国人大常委会;涉港澳决定;立法;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摘要:
《澳门信托法》第18条规定了受托人的忠诚义务,在理解与适用上,第一项禁止的内容可以细化为受托人与信托财产自我交易、信托财产间交易、受托人的竞业行为、使用基于受托人地位取得资讯。受托人利用属于信托的机会,应对“受托人”扩大解释,将与受托人的利害关系人的交易包含其中。判断违反义务的标准应采用形式标准,不问受托人是否实际获得利益。对于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交易,不宜作为第一项的内容规制,应适用与自我交易等同样的严格规制。第二项的“为第三人利益”应限定在牺牲信托利益为第三人牟利的情形。不能通过信托文件完全排除忠实义务,不公示重要内容获得受益人的同意不能解除忠实义务。违反忠实义务,是对受托人权限的限制,可适用《澳门信托法》第12条的规定撤销该行为。
关键词:
利益归入;利益冲突;注意义务;忠实义务;损害赔偿
作者:谈萧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摘要:
粤港澳大湾区具有探索我国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独特优势,但目前尚存在遵循制度不同、标准差异较大、制度衔接较差等法律难题。欧盟涉及多关境、多司法区;美国虽为单一关境,但属于联邦制国家,且市场经济高度发达;二者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或共享规则,对于“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粤港澳大湾区具有借鉴价值。在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或共享的立法理念上,欧盟强调个人数据严格保护基础上的跨境流动,美国则强调共享基础上的个人数据权利保护;在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或共享的监管模式上,欧盟是主动型监管,美国是限制型监管。二者的共性规则有:金融数据流动共享“知情-同意”规则;明确的金融数据流动共享者法律义务与责任;高效协调的金融数据流动共享监管机制。欧盟和美国的经验能给粤港澳大湾区带来防范个人金融数据流动共享法律风险、构建金融数据流动共享法律规则、协调金融数据流动共享监管机制等方面的启示。结合目前存在的问题,借鉴欧盟、美国经验,粤港澳大湾区需要强化金融数据管理制度的对接、提升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保护水准、构建金融数据流动联合监管机制。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