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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偷拍丑化!福州林女士获赔9000元!

福州新闻网  · 公众号  · 社交 互联网安全  · 2024-12-28 10:02

主要观点总结

福州的林女士在观看演唱会时被偷拍,其肖像被丑化并上传至网络,导致巨大心理伤害。闽清法院判决偷拍者公开道歉并赔偿林女士9000元。该案件涉及肖像权侵犯及网络侵权事件的处理方式。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林女士在演唱会被偷拍并丑化肖像

林女士在观看演唱会时,被偷拍并丑化的视频被上传至网络,造成了她巨大的心理伤害。

关键观点2: 周某发布丑化林女士肖像的视频

周某未经许可发布了丑化林女士肖像的视频,侵犯了她的肖像权。

关键观点3: 法院判决周某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周某的行为侵犯了林女士的肖像权,判决其通过短视频网络平台公开道歉,并赔偿林女士9000元。

关键观点4: 法院提醒网民注意网络侵权事件的应对

针对此类网络侵权事件,法院提醒网民应及时保存证据,并向相关网络平台提供证据,要求删除侵权内容。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并要求网络平台提供侵权人信息。


正文

福州的林女士
在观看演唱会时被偷拍
其肖像被丑化上传至网络
近日
闽清法院判决偷拍者公开道歉
并赔偿林女士9000元



据悉,去年底,林女士在观看演唱会时,张嘴呐喊的瞬间被偷拍并丑化。随后,在未经林女士允许的情况下,周某将拍摄的视频上传至短视频网络平台。该视频迅速走红,点赞量超过1.1万,评论和转发量分别高达1.7万和11.7万,评论区充斥着对林女士外貌和品行的无端攻击。尽管该视频在林女士举报后下架,但仍广泛传播,给她带来巨大心理伤害。因此,林女士向闽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未经林女士许可,发布丑化其肖像的视频,侵犯了林女士的肖像权。法院指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据此,法院判决周某通过短视频网络平台公开道歉,并赔偿林女士损失9000元。

针对此类网络侵权事件,法院提醒网民:应及时保存证据,如截屏、录屏等,并有权要求相关网络平台删除、屏蔽侵权内容。被侵权人可向网络平台提供证据,要求网络平台提供侵权人信息,并向公安部门报警或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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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林春长 通讯员:康雨晴
编辑:林欢
监制:吴文霖 刘宝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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