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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牛"事务所曝光,166份审计报告无底稿,会所直接被撤销

IPO案例库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6-05 21:15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公告


财监〔2017〕648号


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切实履行《注册会计师法》赋予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职责,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2016年安徽省财政厅组织开展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共检查会计师事务所50家,包括举报核查4家。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执业质量、保持设立条件、业务报备、会计信息、任职资格等5个方面。


从检查情况看,多数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较好地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和执业准则,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不断加强,执业质量逐步提升,较好地发挥了审计鉴证作用。但是,仍有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较为薄弱,质量控制存在缺陷,执行审计准则不到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4家事务所未保持设立条件;5家事务所地址变更未向省财政厅备案也未向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9家事务所在工商部门和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股东、组织形式、成立时间等信息不一致;4家事务所违规设立分所;26家事务所会计基础工作薄弱或会计核算不规范;部分事务所未建立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风险意识淡薄,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个别审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14家事务所2015年1510份报告未按规定报备;24家事务所的68名注册会计师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部分审计收费不入账,166份审计报告无审计工作底稿,336份审计报告只有“电子审计工作底稿”且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严重缺失,部分业务审计人员未到被审计单位现场,仅根据提供的财务报表和部分财务资料出具审计报告,20份审计报告审定的金额与被审计单位的账面金额不一致也无审计调整底稿,不能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安徽省财政厅依法进行了处理处罚。其中,对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给予撤销的行政处罚;对安徽鸿丰、安徽华徽、凤台大公、安徽一一等4家事务所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对毕建华给予暂停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对孙永柱、李俊峰、朱少伟、桑亚、马乃林、刘倩等6名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安徽求是、安徽诚信、安庆金惟信、安徽中宁信、安徽九华、池州实信、安徽中辉等7家事务所下达关注函;对安徽天成、安徽普诚、巢湖兴华、合肥源坤、安庆新兴、合肥枫华、安徽苏明特、安徽安智、安徽立泰、芜湖恒盛等10家事务所约谈提醒;对未按规定缴纳社保的注册会计师交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处理。


                          安徽省财政厅

                         2017年5月2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2017〕342号)


当事人: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合肥市高新区天元路9号顶间花园罗马座1703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16〕757号)等要求,2016年7月,安徽省财政厅对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称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等方面内容进行检查。2016年8月,在检查过程中,安徽省财政厅收到反映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不遵守审计准则,不执行审计程序”的举报,安徽省财政厅转为对举报内容进行了调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部分审计报告无审计工作底稿


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8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清单中,有166份无审计工作底稿。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有关执业准则的规定。


二、部分审计工作底稿不合规


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8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清单中,有336份审计报告只有“电子审计工作底稿”,无纸质工作底稿,通过对“电子审计工作底稿”检查发现:


1.审计工作底稿未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相关单位登记信息资料、银行对账单、相关资产产权证明、银行贷款合同、企业纳税申报表和盖章业务约定书。


2.审计工作底稿中,现金盘点表未经相关人员签字盖章,银行存款没有账面数与银行对账单的核对记录,存货无监盘或抽查记录以及必要的测试记录,往来账款既未函证又未实施有效的替代程序,固定资产无增减变动抽查。                                                   


3.重要的会计报表项目无审计底稿。如皖一会审字[2015]0437号审计报告,应收账款11969.3万元、应付账款1867.79万元没有审计底稿。


4.对同一被审计单位连续出具审计报告中,上下年度的报表项目金额不衔接。如:皖一会审字[2015]0418号、皖一会审字[2015]0425号、皖一会审字[2015]0430号审计报告,其中货币资金和其他应收款科目,2012年末与2013年初金额、2013年末与2014年初金额不一致。


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上述审计报告时,未能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严重缺失,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能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基础。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有关执业准则的规定。                          


三、部分审计报告审定的金额与被审计单位的账面金额不一致


1.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皖一会审字[2015]0866号审计报告反映,被审计单位2014年度营业收入5870万元,利润总额415万元。


被审计单位账面反映,2014年度营业收入3970万元,利润总额331万元。


2. 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留存审计工作底稿反映(无文号),被审计单位2014年末固定资产原价1009万元(累计折旧170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4283万元,营业成本3299万元,销售费用257万元,管理费用299万元。


该被审计单位账面反映,2014年末固定资产原价437万元(累计折旧80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2346万元,营业成本1989万元,销售费用157万元,管理费用143万元。


该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皖一会审字[2015]0465号审计报告反映,被审计单位2014年末固定资产原价1859万元(累计折旧160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3983万元,营业成本2970万元,销售费用237万元,管理费用299万元。                                   


3.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留存审计工作底稿皖一会审字[2016]0915号审计报告反映,被审计单位2015年末资产总额4645万元,负债总额2217万元,净资产2428万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15527万元,利润总额84万元。


该被审计单位账面反映,2015年末资产总额451万元,负债总额5万元,净资产446万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460万元,利润总额24万元。


该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皖一会审字[2016]024号审计报告反映,被审计单位2015年末资产总额3186万元,负债总额2519万元,净资产667万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2588万元,利润总额46万元。


4.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皖一会审字[2015]0471号审计报告反映,被审计单位2013年末固定资产原价411万元(累计折旧67万元),无形资产380万元;2013年度营业收入2043万元。


被审计单位账面反映,2013年末固定资产原价181万元(累计折旧37万元),无形资产为0;2013年度营业收入443万元。


5.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皖一会审字[2015]0472号审计报告反映,被审计单位2014年末固定资产原价511万元(累计折旧80万元),无形资产380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4116万元。


被审计单位账面反映,2014年末固定资产原价210万元(累计折旧55万元),无形资产为0;2014年度营业收入586万元。


6.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皖一会审字[2016]208号审计报告反映,被审计单位2015年末资产总额2040万元,负债总额704万元,净资产1336万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2370万元,利润总额259万元。


被审计单位账面反映,2015年末资产总额1080万元,负债总额644万元,净资产436万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2370万元,利润总额259万元。


7.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皖一会审字[2015]223号审计报告反映,被审计单位2014年度营业收入4008万元,利润总额179万元。


被审计单位账面反映,2014年度营业收入2704万元,利润总额30万元。


8.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皖一会审字[2016]258号审计报告反映,被审计单位2015年末资产总额5933万元,负债总额1636万元,净资产4297万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7412万元,利润总额523万元。


被审计单位账面反映,2015年末资产总额4609万元,负债总额3561万元,净资产1048万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3554万元,利润总额-250万元。


9. 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皖一会审字[2016]035号审计报告反映,被审计单位2015年度营业收入5086万元,营业成本4058万元。


被审计单位账面反映,2015年度营业收入644万元,营业成本498万元。


10.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皖一会审字[2016]155号审计报告反映,被审计单位2015年末资产总额3851万元,负债总额1019万元,净资产2832万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14942万元,利润总额739万元。


被审计单位账面反映,2015年末资产总额4446万元,负债总额2797万元,净资产1649万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4760万元,利润总额-79万元。   


11.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皖一会审字[2015]0417号审计报告反映,被审计单位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878万元,利润总额93万元。


被审计单位账面反映,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1万元,利润总额3万元。


12.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皖一会审字[2016]087号审计报告反映,被审计单位2014年末资产总额3487万元,负债总额1193万元,净资产2294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6025万元,利润总额421万元。


被审计单位账面反映,2014年末资产总额487万元,负债总额347万元,净资产140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243万元,利润总额-40万元。


13. 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皖一会审字[2016]088号审计报告反映,被审计单位2015年末资产总额3443万元,负债总额774万元,净资产2669万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6458万元,利润总额501万元。


被审计单位账面反映,2015年末资产总额434万元,负债总额363万元,净资产71万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335万元,利润总额-69万元。


14.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皖一会审字[2016]第163号审计报告反映,被审计单位2014年度收入总额1783万元,利润总额187万元。


被审计单位账面反映,2014年度收入总额722万元,利润总额6万元。


15.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皖一会审字[2016]165号审计报告反映,被审计单位2015年度收入总额1853万元,利润总额165万元。


被审计单位账面反映,2015年度收入总额997万元,利润总额11万元。


16.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皖一会审字[2016]第190号审计报告反映,被审计单位2013年度收入总额1219万元,利润总额101万元。


被审计单位账面反映,2013年度收入总额239万元,利润总额2万元。


17.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皖一会审字[2016]202号审计报告反映,被审计单位2014年末固定资产原价1157万元(累计折旧144万元),未分配利润1198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15122万元,营业成本12045万元,销售费用1561万元,管理费用958万元。


被审计单位账面反映,2014年末固定资产原价136万元(累计折旧88万元),未分配利润50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1160万元,营业成本972万元,销售费用111万元,管理费用111万元。


18.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皖一会审字[2016]203号审计报告反映,被审计单位2015年末预付账款借方2094万元,存货1744万元,固定资产原价1438万元(累计折旧224万元),预收账款342万元,未分配利润1822万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15797万元,营业成本12454万元,销售费用1692万元,管理费用1001万元。


被审计单位账面反映,2015年末预付账款贷方715万元,存货1144万元,固定资产原价418万元(累计折旧112万元),预收账款142万元,未分配利润33万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1304万元,营业成本1067万元,销售费用98万元,管理费用189万元。


19.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财务报表分别出具了皖一会审字[2015]0726号审计报告和皖一会审字[2016]042号审计报告。


皖一会审字[2015]0726号审计报告反映,该单位2014年末资产总额880万元,负债总额321万元,净资产559万元,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461万元,利润总额181万元。


皖一会审字[2016]042号审计报告反映,该单位2014年末资产总额2611万元,负债总额1174万元,净资产1437万元,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7618万元,利润总额534万元。


20.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同一单位2013年和2014年财务报表,出具了皖一会审字[2015]0645号和[2015]0646号审计报告。


皖一会审字[2015]0645号审计报告反映,该单位2013年末资产总额744万元,负债总额320万元,净资产424万元。


皖一会审字[2015]0646号审计报告反映,该单位2014年初资产总额2500万元,负债总额1463万元,净资产1037万元。                                                      


除上述审计报告审定金额与企业账面金额不符外,上述第1-10项,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未到被审计单位现场,仅根据提供的财务报表和部分财务资料出具审计报告;上述第6-18项,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未提供审计工作底稿。


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均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的审计报告审定金额与企业账面金额不符,也无审计调整底稿,不能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有关执业准则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询问笔录(事务所相关人员)、事务所留存审计工作底稿,外调企业财务报表、科目余额表、财政检查询问笔录(外调企业相关人员)、外调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上述问题,违规情节严重。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在安徽省财政厅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安徽省财政厅决定给予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撤销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8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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