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5 分投档;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20 分投档。
2.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5 分投档。
3.
烈士子女考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20 分投档。
4.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 5A 级青年志愿者,享优先录取政策。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3)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 20 年的军人的子女;
(4) 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 10 年的军人的子女;
(5) 在飞、停飞不满 1 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
(6)从事舰艇工作满 20 年的军人的子女;
(7)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 15 年的军人的子女。
6.
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斡尔、蒙古、锡伯、俄罗斯族考生,在报考黑龙江省属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10 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7.
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5 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8.
在自治县、民族区、民族乡镇且学籍在户籍所在县的高级中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当地连续 3 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 3 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5 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9.
2015 年 1 月 1 日前取得我省高中学籍的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参加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高考时,在所报黑龙江省属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 5 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