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能源项目合规手续概况
新能源项目开发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是一项技术性、经济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主要有以下特点:
1
)前期、建设期和完建期整个周期,
涉及众多部门
;
2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规程、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数量庞大,并且更新频繁
,
上述两点,给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合规手续管理带来了较大困难。
1
)开发前期阶段
集中于:
开发权、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职业病防护等方面的行政许可手续
,是项目开发合规手续的最重要阶段,事关项目能否合法落地;
2)建设期
主要有:质量监督、粉尘、噪声等环境保护监测和水土保持监测等行政管理或行政监督手续;
3)完建期
主要涉及:环保、水保等专项验收手续和各种工程验收手续。
4)用地(用海)政策
作为项目载体的土地(用海),是项目开发最重要的支撑条件和制约条件,相比于水电项目和火电项目,风电、光伏项目用地(用海)方式多样,用地(用海)问题更加复杂,一个项目不同功能区的用地方式不尽相同,有的
同一功能区也有多种用地方式,用地政策文件变化较快,不同时期用地(用海)合规性要求不完全一致
。
一般来说,风电、光伏项目四个功能区的用地(用海)方式如下:
升压站(开关站)和综合楼:
都是永久建筑物,所占用土地应是建设用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
发电场区部分:
风机基础及箱变基础和升压站一样,应使用建设用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光伏场区占地面积较大,一般以租赁方式使用未利用地、非耕地农用地、符合条件的灌木林地等,获得土地经营权或租赁债权;
送出线路和集电线路的塔基用地:
大多数省市自治区按
“
以补代征
”
的方式处理,有的地方需要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进场道路:
可利用共建的农村道路、乡村公路、森林草原防火通道(生产道路),风机检修道路可能绵延数十公里,其手续合规性应高度重视,与进场道路的处理方式一致,光伏场区内的道路可以按农村道路管理。
二、
办理
合规手续的详细指引
为提升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合规手续的管理能力和水平,提高新能源项目资产合法性质量,促进项目开发主体高质量发展,编制形成本指引。
本指引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针对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和光伏项目开发建设全周期的合规手续,根据开发投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管理、林地草地管理和建设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律和实践经验编制,
一是
详尽梳理了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各环节的合规手续
,提出明确的指引提示和管理要求;
二是
列示了新能源项目四个功能区不同用地方式应具备的土地用途手续和权利手续
,为项目实施主体因地制宜解决用地问题提供方法,并对完善手续提供指引;
三是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规律和管理实际,引导项目开发主体在项目不同阶段的合规手续办理顺序,
尤其是土地手续与其他手续之间的衔接关系,
尽量避免出现因土地手续滞后影响项目开工或未批先建带来行政处罚风险的普遍问题
,以发挥源头管控、制度管理的有效经验和特殊作用,达到统一标准、提升质量,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普及知识、节省人力物力的效果。
1
、项目立项时,应获得政府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许可,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资源开发协议、中标通知、竞配文件等政府其他相关文件。
2.
项目立项时,应审查项目场址范围是否涉及:生态红线区、基本农田、基本草原、一级公益林和二级公益林中的国有林地、水源保护地、生态脆弱区和生态敏感区、国家级自然公园、河道、湖泊、水库及行、蓄、滞洪区、耕地(光伏项目)、历史文化保护线等颠覆性因素,如涉及应进行避让;
如可以调规利用,应论证其可实现性,防范出现造成大额前期费用核销损失风险。
3.
立项后,项目公司应立即开展各前期行政许可手续和其他合规手续的办理工作,包括22项(部分为或有手续):
核准文件(备案文件)、项目建设指标、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海预审意见(海上风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海上风电)、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涉及)、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矿产压覆查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保护调查、林地审核同意书(如涉及)、草原征用占用审核同意书(如涉及)、军事设施保护意见(军事影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海上风电)、海底电缆路由调查勘测许可(海上风电)、地震安全性评价(海上风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电网接入系统设计审查意见、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节能分析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价报告复合方案备案(光伏复合项目)等。
如项目场址涉及洪水影响评价、航空净空影响、鸟类迁徙通道、生物多样性保护、旅游资源、宗教文化等事项,也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时办理相关合规手续。
常规新能源项目在获得核准文件(备案文件)、项目建设指标之前,
应谨慎安排其他前期手续的办理进度,避免造成较大前期费用核销损失
。
4.
开展前期手续办理的同时,项目公司应进行项目用地排查工作。
确认项目升压站和综合楼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是否具有建设用地指标;关注项目交通条件,如需新建,应明确进场道路的建设方式,以建设用地方式利用土地的,也应确认土地规划和建设用地指标问题;
光伏项目应根据《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
2023
〕
12
号)的有关规定排查光伏场区可用土地资源能否满足项目装机需要;陆上风电项目应及时排查风机基础和箱变基础用地的土地规划和建设用地指标情况,明确检修道路的用地建设方式,如以建设用地方式使用土地,应确认土地规划和建设用地指标问题。
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应排查占补平衡有关问题。
5.
项目用地排查工作中,如有关功能区建设用地涉及占用林地或草原的,应同步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草原征用占用审核同意书,并在报送建设用地申请之前获得相关文件,以便于顺利开展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6.
项目送出线路如由项目公司负责建设,应及时办理核准手续(当地政策不单独核准的除外),并按第
3
条办理相关前期手续,如线路穿越林地或草原的,应按第
5
条办理林地和草原审核手续。
7.
海上风电项目开展相关前期工作的同时,应及时提交使用海域申请材料,启动项目用海审批和海域使用权手续办理工作。
8.
新能源项目投资决策时,原则上应具备第
3
条的关键前期手续,部分手续尚未取得但没有实质性障碍的,在提出明确的办理方案、手续取得时间和工期计划后,可以带条件通过;投资决策时应对项目用地作出专项说明,明确各功能区拟用土地的当前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项目建设的使用方式、使用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9.
送出线路由项目公司负责建设的,相关手续的办理如不存在重大障碍,在送出线路开工前完备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