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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日,不仅是香港回归20周年纪念日,对于普通的投资者来说,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日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7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根据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不少媒体曾指出,如果投资者被评为保守型和谨慎型,券商将不可向其销售被评为中等风险的A股和B股,这或许是全民炒股时代的终结。
不过,证监会周三(6月28日)针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实施的具体问题回应称,《办法》的核心要求在于强化对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卖者有责”的要求,让经营机构在获取经营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使是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在经营机构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后,如果坚持购买高风险等级的产品,在经过必要承诺和确认程序后,仍然可以遵从其意愿,参与相关的投资活动。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办法》并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而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证监会将在《办法》实施后不断总结经验,持续优化、完善适当性管理制度。
中国证券业协会周三也就《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中基协也发布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并配套发布了六大类业务参考模板。期货业协会、中金所等也发布了其适当性管理的自律文件。
“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局长赵敏近日在参加央视财经评论时也指出,对于投资者在知晓风险的情况下,在特殊的风险提示后,投资者仍然是可以买高出自己能力承受范畴的高风险产品。过去投资者买卖产品,没有一对一的分级,新规实施后,就从入口处把风险挡在门外了,当投资者买过高于自身风险的产品时,会有一些提醒,另外监管层还有监督检查等方法,对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处罚。
所以,激进型的投资者们不用担心,要购买超出自己风险承受水平对应的产品完全没问题,不过监管层和机构对此类行为可不会“瞌睡来了递枕头”罢了。
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是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
证监会昨天表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国际资本市场普遍规则,本次正式实施的《办法》,是在现有制度实践的基础上,对资本市场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完善、整合和提升。
1、核心:防范向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推介高风险产品
《办法》的核心要求在于强化对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卖者有责”的要求,切实防范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向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推介高风险证券期货产品,造成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和影响。
根据《办法》的规定,即使是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在经营机构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后,如果坚持购买高风险等级的产品,在经过必要承诺和确认程序后,仍然可以遵从其意愿,参与相关的投资活动。
证监会发言人表示,规则是让投资者能够买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并未限制投资者自由交易。除特殊情况外,中小投资者还能自由买卖股票,而一线经营机构在这过程中,需担负职责,做好投资者和产品的匹配工作。
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办法》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具体的做法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需要按照《办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也就是说现有投资者,如股票投资者,在《办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买卖股票及风险等级不高于股票的产品,但当购买比股票风险等级高的产品时,比如结构化产品、场外衍生品等,则经营机构需要按照《办法》执行适当性管理要求。同时,鼓励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
根据各协会昨天公布的《办法》实施指引,证券经营机构将按投资者的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五级,相对应的,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由低至高也有五级,分别为R1、R2、R3、R4、R5。
每一级别的投资者匹配同级或低一级别的产品,如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产品或服务,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产品或服务。
证券业协会昨天发布的指引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可以通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对投资者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以及年龄、学历、婚姻及家庭情况等其他信息进行了解。规则要求经营机构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了解你的客户”。
通过合理设计问卷题目并科学设置得分权重,基本反映出大多数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经营机构通过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对普通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分为五类(C1到C5)。
证券业协会昨天还随指引下发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但强调这只是一个范本,供各证券经营机构参考,而且,《问卷》也没有附评分标准,将具体标准交由各机构决定。而此前的指引《征求意见稿》曾有明确的分数标准。
这也意味着各投资者在不同的机构进行评估,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对此,证券业协会表示:
协会就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向行业给出了五类五级的参考性的框架,各家经营机构将据此对自身的每个产品或服务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因此相同产品或服务的划分应当处在大致相同的等级。投资者在不同机构获得的评级可能有差别,但不应相差甚远。
当然任何时候都不排除个别不规范的机构出现恶意竞争的现象,低者高评或者高者低评都是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的表现,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付出代价。
此外,协会强调,《办法》要求经营机构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数据库,客户基本信息和影响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信息发生变化,都应当在数据库中及时更新。由此可见,客户的评级分级是可以调整的。当然,投资者的这些变化,要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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