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与员工甲、乙二人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在2018年12月、2019年1月向甲、乙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50万元,我们来分析一下两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缴纳情况。(假设甲乙两人在该单位工作年限数均为5年,2017、2018年当地的月平均工资均为7132元)。
(一)甲于2018年12月取得离职补偿金50万:
免税收入:
7132*12*3=256752
甲在该单位实际工作年数5年,假设2018年12月起尚未在其他单位就职,减除费用为5000*5=25000;
应纳税所得额:
500000-256752-25000=243248-25000=231752;
应纳税所得额除以工作年限数,适用月度综合所得税率表,税率30%,速算扣除数4410;
应纳税额:
(231752/5*30%-4410)*5=9495.12*5=47475.60
(二)乙于2019年1月取得离职补偿金50万:
免税收入:
7132*12*3=256752;
应纳税所得额:
500000-256752=243248;
该笔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6920;
应纳税额:
243248*20%-16920=31729.60;